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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主义是十八世纪在欧洲受欢迎的政治经济体制。它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上:即一国的国力基于通过贸易的顺差,即出口额大于进口额,所能获得的财富。是封建主义解体之后的16~17世纪西欧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一种经济理论或经济体系,反映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古代中西方重商政策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古代中西方重商政策比较研究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许多人都认为重农抑商政策是西汉的主导政策,而古希腊、罗马则是商业社会,实行的是重商主义。本文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实际上,西汉也实行了重商政策,而古希腊、罗马也实施了抑商政策,之所以这样做,这完全取决于它们是否能维护其统治。通过从两者不同的原因、措施及其所产生的不同的效果等方面,对两者的重商政策作对比研究,剖析两者的重商政策。
【关 键 词】重商政策/对比/西汉/古希腊/罗马
古代中西方的统治者面对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从维护其统治出发不得不改变长期以来实施的重农抑商政策,采取农商并重的政策,但两者的重商政策又各有其特色,具体讲来如下:
(一)地理环境对当时中西方的统治者决定实施重商政策有着深远的影响。众
所周知,希腊境内石山居多,水源不足,不但森林覆盖面小,矿藏资源缺乏,而且土地不甚肥沃,可耕地不足土地总面积的1/5,在帖撒尼亚,拉哥尼亚,美塞尼亚虽有些小红土平原,但大多是些贫瘠的土地,粮食产量不高。但同时它却有着优良的港口和金融环境。为了生存的需要,它必须从海外进口粮食以养活日益增长的人口,进口金属制品和木材以充日常生活之用。因此,希腊人几乎一跨进文明社会的门槛,就对海外贸易具有很强的依赖。如希腊本地产谷物不多,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所产谷物也不能补充不足,希腊人每年要从埃及和黑海北部的西徐亚平原等地运来大量谷物在雅典外港拜里厄斯卸下,希腊产的羊毛也不够用,必须从吕底亚,夫利基亚和黑海沿岸诸国输入小亚细亚的,米利都城是羊毛的主要市场。
总之,希腊工业原料不能自给,工业原料输入希腊,工业品则从希腊输出,这种情况迫使希腊的上层统治阶级采取重商措施。希腊人为了生存的需要还向海外进行殖民扩张,殖民地的类型有二:一是农业性,二是海运和商业性的。希腊人早就认识到了赫勒斯滂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的重要性,为了确保他们能够自由航行,便在欧亚两岸设立了塞斯托斯,兰浦沙考斯,拜占庭,白林托斯和加尔西顿等殖民据点,以作为停靠港守护站和贸易站。农业性的殖民据点,最初,希腊移民也要从事农牧业,但不久他们就与邻近的国家和部落发生了贸易关系,工商业日趋繁荣,逐渐由农牧业为主的殖民据点演变为以工商业为主的殖民据点,特别是那些位于道旁和出海口的殖民据点,这种变化更快。
西汉的地理环境是与古希腊、罗马截然不同的类型。中国的地貌是广袤的中原,这种地理环境,同样也影响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和观念形态。为了满足自己统治、享乐的需要,他们需要从各地搜刮,所以也采取了重商政策。
(二)在封建社会中,商业的发展受农业生产力的限制,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作为生产力中较为活跃的商品生产必然突破政策的控制。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作为专制主义政府只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的必然执行者。西汉经济经高祖、惠帝、吕后时期的经营,逐渐进入恢复阶段,特别是文帝、景帝时期,采纳贾谊、晁错的建议,实行轻谣薄赋、减轻田租,汉武帝征收的商税仅为商贾获利的6%。与此同时,人民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一些人抛弃了传统的“礼教”而被本趋末,即“多去文学而趋利”,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求富热潮。他们认为:“富者,人之惰性,所不学俱欲者也。故壮士从军,斩将搴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灾难者,为重赏使也。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理,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纂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者,其实皆为财用耳。”[1]一些穷人皆“学事富家”,一些读书人则“去文学而趋利”,社会上对商贾的羡慕和追求其最本质的即是“财”和“利”,极大地冲击了封闭形的封建自然经济思想,在这种情形下,西汉政府也只能顺应这种历史潮流,引导人们,从而对商贾采取了“惠商”、“宽商”政策。
为了强国富民和扩大财源,古代西方社会对商业的发展也采取了宽松政策,如希腊人对出口货和进口货只征收从价税2%。为了保证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的正常进行,还建立了强大的海军。
(三)商业资本的发展给国家的财政收入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中国的封建政权尽管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但封建统治者却不能不依赖于商业资本提供的财政收入。在古希腊、罗马这样的商业国家,财政收入的决大部分更是依赖于商业资本,商业资本在国家财政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统治者绝没有理由对其等而下之。
(四)西汉政府实行宽商、惠商政策还有一个特殊的原因,即西汉商贾的强大势力强烈地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拟于“一国之君”,连郡国、政府都要向其借贷,人们对其蹑足侧目,由于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西汉政府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妥协,如废弛商贾之律,开关梁,弛山泽之禁,除罪,甚至入粟拜官。
面对蓬勃发展的经济,古代中西方采取了各种重商措施,其共同之处表现为:鼓励支持贸易的发展。古希腊罗马的贸易活动得到了强大的军事力量和积极的军事活动的支持:奥古斯都派出一支远征军深入阿拉伯半岛南部,为罗马商人占取了一些最重要的港口;在科普托斯和贝雷尼切之间的沙漠上修通了一条大道,沿途掘井引泉,开设屯或驿站,每队沙漠商队均有罗马官方的武装部队保镖,对于西南绿洲与法尤姆之间的商旅以及法尤姆与埃及之间的商旅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予以保障。
对于尼罗河和各运河上的船只航行,有一支组织健全的河道考察队予以监护,帝国皇帝们还积极为改善航运和港口建设创造条件,克劳狄在奥斯梯亚开筑了一个人工港,尼禄将其加以扩建,图拉真也重修过它,使之成为输入罗马城所需的粮食和其它货物的一个最大的进口港,克劳狄对罗马的海路贸易和造船事业也深感兴趣,尼禄和图拉真曾改过安提阿姆,奇维塔维其亚、安科的诸港。安东.庇护曾修过特拉西港口,建造基泰的灯塔,并对普提奥利港口加以改进,商人的和船主的帮会首先得到了帝国政府的承认、保护和特权。克劳狄曾把某些特权赐给船主和粮商团体中的一部分。“雅典有特别法庭(dicai empoikai)专门处理商务海事案件”[2]。比雷埃乌斯港口和雅典城市的市场各有5位抽签年选的市场监督,以保证货真价实、保障公平交易;粮食市场的零售,要由专门的官员(sitophylakes)负责监督,确保价格平稳,避免有人囤积居奇。
西汉王朝也主张对外贸易,尤其是在汉武帝时,这一政策措施得到了最为有力的支持。汉武帝积极开通西域,公元前138年和公元前119年,他先后两次派张骞出使西域,结果为西汉政府对外贸易开辟了一条新的,极为重要的陆上通道,即著名的丝绸之路,西汉王朝派使者携带丝绸织物西出远的到达当时属于罗马的埃及亚历山大城,曾廷伟的《两汉社会经济发展史初探》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据《三辅黄图》记载,当时长安城藁街设有“蛮夷邸”,属大鸿胪掌管,就是供这些外来的人使用和商人居住的地方。同时,西汉政府为了维护商旅的往来,汉宣帝时在西域设置了西域都护府,管辖天山南北。
两者在重商措施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更多的则是相异性:
(一)古代西方主要实行自由放任政策,减少国家干预。早期罗马帝国时期,除了赋税而外,我们简直找不出政府推行的任何其它经济性措施。奥古斯都在击败安东尼之后,在埃及推行了一些经济改革,其主要目的就是减少国家干预,这一政策被他推广到整个帝国,并为其后继者们所沿用。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的时代是一个贸易几乎完全自由的时期,是一个对私人创业发家机会最好的时期,不管是在共和时期或是在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的领导下,罗马都不曾承袭过某些希腊化国家,特别是埃及所推行的工商业国有化政策。在意大利的工业受到外省工业的冲击并逐渐落后于外省工业的情况下,帝国政府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意大利的工业。因此,在帝国成立以后,商业情况有日益依循经济供求规律而自行调整的趋势。银行业亦是如此。正是由于罗马政府给予银行以自由,在埃及各城市中才会兴办那么多私人银行。
西汉初期,政府实行了相当自由的商业政策,开关梁,弛山泽之禁,使富商大贾可以自由“周游天下”,从事商业贩运活动,到汉武帝以后,西汉政府在总体上对商品经济加强了宏观调控,推行工商业国有化政策、重官商。如汉武帝时实行盐铁官营,把有关国计民生的盐铁由国家垄断经营,由中央在各地设盐铁官,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和国家资本控制盐铁生产的生产流通,此时,中央和地方官多由富商担任。“除故盐铁富者为吏,吏益多贾人”,[3]其实质是国家调节工商业结构,利用国家资料对经济宏观调控是发展商品生产的有效措施,而且还改变了汉初商人及其子孙不得为吏的规定,商人正是由于盐铁官营的政策实施而步入仕途,获取了较高的政治地位。对于不法豪商,汉武帝则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使国家商业资本上升,并不断分割富商大贾的商业利润,加强国家财政收入,维护中小商人和小农的利益,较好地调节了农商比例关系,把商品经济发展引向正常轨道。
(二)古希腊、罗马为了发展商业,采取了推进城市化运动的措施。奥古斯都在东方各省沿袭共和国时期的政策,继续推进城市化运动,在许多村落和寺院土地上建立起新的城市,使罗马帝国成为一个自治城市的联合组织,在西方各省,他不以建立罗马公民新屯市为满足,而是竭力向高卢和西班牙的克勒特人灌输城市生活方式,在阿非利加原先的迦太基国境内恢复城市生活。一世纪时所有的皇帝们都或多或少地推进城市化的发展。克劳狄就是其中最积极的一个,他建置了许多新屯市,使城市化运动在他统治时期有了迅速的发展,到了弗拉维王朝和安东尼王朝,这种发展并未停止,韦帕芬也和其前人一样对城市化运动持积极态度,他对于那些多少已罗马化的行省,特别是那些主要的征兵地区,那些驻扎有罗马重兵的地区西班牙、日耳曼尼亚和多瑙河流域诸行省加速其城市化运动,或是建立新的城市,或是把城市的权利赐给土著的市镇。
而西汉政府则是主张把农民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通过农业的发展来促进经济的发展。汉武帝时采取了均输、平均的财经政策。均输是指由国家统一管理、以便远上之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体办法是由中央在地方设置均输官,地方应缴纳的贡赋“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即便,而官有利。”[4]要求地方均输官借鉴商贾转贩的经验,将地方所缴纳的贡赋按照当地市价折合为商人所贩运出境的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再由均输官将这些物品运往价格较高的地区出售,换取中央政府所需求的物资。平均则是指国家利用经济手段管理市场,从市场机制出发,调制市场,其实质是稳定物价,防止富豪巨贾投机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引起市场混乱,而使市场成为按商品价值规律正常运转的有效市场。
(三)对于商品经济发达的标志之一的货币,古希腊、罗马采取的仍然是自由、放任的政策,虽然有些银行是由市政当局办的,但是银行这种企业同所有其它行业一样,大多数由个人经营。而且,他们的银行已有了现代银行的许多职能,如放款,活期存款和发放信用证明等。
与此遥相对应的西汉王朝,初期由于社会经济尚未从战乱中恢复过来,币制紊乱。到了汉武帝时期,封建政权对币制进行了调整,改革币制,把铸币权重新收归中央,禁止私人铸币。在元鼎二年,汉武帝下令成立专门铸币机构,由水衡都尉的属官钟官、辨铜、技巧三官负责,把先前全国各地所铸铜钱运到京师销毁,统一铸造“五铢钱”,作为法定货币。国家统一铸造的五铢钱,由于质量上乘,赢得了社会各阶层的信赖,使货币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打击不法豪商,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个巨大的推动。
在不同的重商措施下,其效果也明显不同:
1.古代西方在这种自由放任的商业政策下,许多上层官吏也加入到了商品生产者的队伍,周一良、吴于谨主编的《世界通史》中有这样一段话:“大宗贸易都操纵在大商人的手里,出生于元老的奴隶主,以授产和委托经营的方式,也投资到商业中来。”
2.使得农业商业化。一方面,它使得土地商品化。在公元前5世纪时,希腊的土地就已归个人所有,柏拉图明确指出:法律允许每个市民随意处置他的财产。另一方面,政府奖励商品农业。例如:梭伦劝告和奖励公民建立葡萄园和果木园。同时,农业商业化还表现为市镇走向工业化。M.罗斯托夫采夫在其著作《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中讲:“蓬佩伊这个市镇走向工业化的一个最明显的标志出现了一种新型住宅,它的四周都环绕着商店,这些商店一部分由住宅主人亲自经营,而另一部分租赁给工匠和零售商贩,似乎从很早开始,各种料子和羊毛衣服就是蓬佩伊的特产之一,这些毛织物有一部分就在本城染色。”
3.重商政策促进了商业的蓬勃发展。当时罗马的许多大商人深入波罗的海、斯堪的那维亚、爱尔兰、北非、东非和西非沿岸,向东与帕提亚、巴克特利亚、中国辗转相通,又从海路同印度到达孟加拉湾,马来半岛,并由此进入中国。M.罗斯托夫采夫在《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中还有这样一段记载:“意大利那些讲究饮食的人毫不费力地就可以弄到每个季节里所有的primeurs〈新上市的蔬果〉和从遥远地方来的特产。Delicatessen〈美味〉。这也可以看出交易情况是多么发达。他们还用不着专门费力去定购这些东西,有着转为此而开设的大商店,其中储积了大堆这类货物。在奥古斯都时期,意大利在帝国商业生活中占据突出的地位,甚至比公元前一世纪时还要突出。他们的这种重商政策在政治、文化上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上,它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三等公民也可以当选为执政官,打碎了贵族对这一最高行政官职的垄断。同时,它还促进了文化教育的发展。在希腊城邦中,凡是维护重商主义的城邦,文化教育事业都很发达。雅典的卫城是冠于希腊城邦的一个建筑和雕刻艺术的“博物馆”。雅典城邦的富裕和宽松自由的民主环境,还造就了一大批著名的哲学家、文学家、史学家和教育家。如柏拉图、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但由于重商政策的实施,使得贫富分化、奢侈之风盛行,社会矛盾十分严重,最终导致了罗马共和国的覆灭。
对西汉政府而言,重商政策的实施引起诸多社会变化。
1.导致了西汉社会人们思想的转变,普通百姓也逐渐改变观念,掀起了整个社会的“求富”热潮,形成了喜好商贾的民俗同一性。波及封建王公贵族,如吴王刘濞等亦参加其中,同时还使得官商勾结,大贪官王根不但接受商人巨额贿赂,他还在第宅中设立西市,自营商业。故有人指出:“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5]官吏经商和商人做官,使非法商业活动借助于封建政治特权而通行无阻。
2.促进了西汉王朝的商业发展,形成了庞大的商人阶级,他们有的“周流天下”,有的“废居居邑”;商品范围之广泛,“用事童仆”数量之大,市场之繁荣,是当时世界上其它国家所无法比拟的。而且,就连在军屯驻屯的地区还设有“军市”,如《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载冯唐的话说:“今臣窃闻魏尚为云中守,其军市租,尽以赏士卒。”
3.西汉的海外贸易更发达。汉代的对外贸易分官营和私营两种,而准许私人参与海外贸易是古代“重商”的重要特征之一。汉代政府经常派使团到各国进行贸易。如汉武帝曾两次派遣张骞出使西域,开辟了丝绸之路。除丝绸之路外,还有和南方领海诸国的海上交通和贸易往来,海外交通的都会是番禺,船由合蒲郡徐文县出发,大约可到达马来半岛,斯里兰卡和印度。同时,外国商人也纷纷来到中国,他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来广州贸易,一种以“贡献”为名向皇帝贡土特产,换取远大于所贡的赏赐。
4.商业大都市的出现。秦朝为削弱地方势力,曾采取隳名城的措施,加上秦末战争的破坏,城市比较萧条,汉初,对名城进行修复,而后,由于商业的发展,大大小小的商业都市遍及全国,并且形成了号称“五都”的全国性商业大都会,即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然而商业的发展,也造成了社会贫富不均,社会矛盾激化,最终导致了农民起义的爆发。
[1]史记.货殖列传[M].中华书局,1959.
[2]P Garnsey.Famine and Food Supply in the Graeco-Roman World:Response to Risk and Grisis[M] Cambridge,1988:139.
[3]汉书.食货志[M].中华书局,1962.
[4]汉书·食货志[M].中华书局,1962.
[5]晋书.食货志[M].中华书局,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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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指在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的无产阶级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从1919年五四运动开始的,在此之前的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为中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近代民族主义形成与发展的中西比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代民族主义形成与发展的中西比较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 民族主义是当今世界一种重要的政治思潮,但它基本上没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形态,因此,对它的界定也颇多争议。西方近代民族主义的形成与发展主要是民族主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一种互动过程。由于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相对和平的政治环境,所以民主政治与民族国家的发展较为平衡。而中国则由于传统的文化主义的历史积淀,再加之恶劣的政治环境,不仅要为民族主权而战,还要创造一个民族国家,作为民族主义的载体,从而集聚人民的国家认同感。这样,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发展民族主权和人民主权的实现就不能是一个统一的过程,而有着时间的先后。民族主义对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当今世界的民主化浪潮以及自由、民主、人权等普适性的政治理念都有着相应的影响,这些也决定了民族主义的走向。
关键词:民族主义 民族国家 人民主权 文化主义
民族主义在当前学术界已渐受青睐,也引发了相应的思考和无休的争论。尽管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对民族忠诚和民族团结的强调由来已久,但作为一种近现代的理论形态和社会运动,它的出现是在民族国家之后,某种程度上讲,是法国大革命的政治产品。中国与西方有着异质的政治文化、思维理念、历史传统和社会基因,在近代民族主义分别与之相结合,便演绎出不同的发展进程和行进轨迹。理清这一历史脉络,对于我们理解时下全球民族主义的复兴以及进一步深入探讨民族主义在当今民主化大潮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而预测民族主义的走向是有着重大的意义的。
民族主义是一个不太系统的理论形态和政治思潮,因而它的含义较难把握,对它的界定自然也层出不穷。这里简单介绍几种当下较为流行的观点。
一些学者沿用政治学中"民族主义"这个概念的创始人(诸如黑格尔等人)的定义,强调一种基于民族意识之上的民族主义,这里的"民族意识"是指作为一个国家的价值,这种价值对这个国家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它包含着精神上、道德上、理念上对国家的认同。这里民族主义实质上就是"民族国家主义"。(1)这些学者认为,作为一个民族主义者,就意味着自己要热爱这个国家的语言、文化、宗教和种族团结,并承担起保卫它们的责任。
一些学者认为18世纪未在欧洲形成的民族主义思潮或情绪,是指对以相同文化、语言、种族为基础的国家、社区或集团的忠诚。(2)这种民族主义纯粹建筑于文化、语言及种族的同质、同种性上,把政治理想或政治制度的形态看作是次要的,或者是从属于民族(或国家)利益的因素。只要是基于国家或民族的利益,哪怕是独裁专制或是无道昏君,也不能背离这种忠诚。这种界定明显是带有贬低意味的,相应地,这些学者很自然地认为民族主义一般总是为君主、专制或独裁政权所提倡或宣扬。
一些学者犹以自由主义大师伯林为代表,提出了"两种民族主义"的理论,即进攻性民族主义、非进攻性民族主义。(3)基于一种归属感和同自由相平衡的认识,非进攻性民族主义关注文化的自决,强调民族的归属情结和民主精神,(4)赫尔德把此称为"文化民族主义";而进攻性民族主义在狂热捍卫自身文化的同时,对其他文化则轻视、拒斥、压制,甚至欲先毁之而后快,它在思想上表现为种族主义、大民族主义沙文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宗教原教旨主义和文化帝国主义,在政治上则表现为德国纳粹主义、意大利法西斯主义、伊朗神权政治等。"在人文主义大师辈出的德国,诞生了人类历史上最富于进攻性的民族主义――纳粹主义。在后共产主义的世界中,民族主义演变为不同民族精神之间的流血战争。甚至在自由民主的国家里,不同民族文化的冲突,也对个人的自由造成了威胁。"(5)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族主义基本上是一种理论简单、力量强大的意识形态,"民族主义与其说是一种政治学说,不如说是一种情绪,或者说是一种情绪化的意识形态",(6)它在理论的系统性上是薄弱的,因而最易为人们掌握。这种民族主义的理论核心是承认并伸张每个民族的自决权,认为每个民族都有权组成一个独立的国家。
在这里,我从政治的角度把民族主义界定为民族国家的产生、发展及人民对该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实际上,这就包含着两层涵义:第一个层面是客观的制度层面,即民族国家制度,这是民族主义的载体;第二个层面是主观的心理层面,即民族成员的民族意识、政治认同及爱国情绪。它表现为一种至高无上的忠诚,促使民族成员不惜为民族国家的生存而献身。当民族主义获得载体,即民族国家形成后,第二个层面的民族意识便上升为一种国家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民族国家建立一种民族主义的价值体系,意在培养民族成员的民族自我意识、态度和行为取向,以推进和保卫民族利益为已任。所以,民族国家制度下的民族主义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
民族主义的第一层面与第二层面即民族国家制度与人民的民族国家认同感是相互关联的。人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及程度是同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密切相关的。不同的民族国家有着不同的形成过程,自然,人们对其的认同感也不尽相同。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近代社会发展进程是不同的,因此,民族主义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同的政治景观。
简单地说,西方民族主义(即民族国家)形成与发展过程是两种主权即民族主权和人民主权的互动过程。(7)
民族主义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但作为一种催发民族国家诞生的政治力量,民族主义却是近代的产物。这里尤其要提的是法国大革命。在法国大革命之前,就存在民族问题,但法国革命把一种全新的因素引入民族问题,从而使各种民族因素得以重新结构、分配、组合,构建成一种全新的主义,这一新因素就是民主因素。在民主因素成为民族主义的一大要素之后,民族主义就不再像以前那样是少数政治精英的专利了,而成为千千万万普通人民的事。从此,民族主义与人民主权不再分离。也就是说,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人民从一个被动的政治角色转变为积极的主动参与者。
从这一角度来说,民族主义同自由主义是同一的。作为一种政治观念,民族主义为两种自由提供了原动力,一个是集体自由(民族自由),一个是个人自由。个人自由是民族自由的先决条件,而民族自由仅仅是个人自由在国际舞台上的集体表达而已。原本用来保障和支持个人自由的政治与法律被应用到民族问题之上。人民的意志可决定该由谁来统治他们及其如何来统治。一个民族应该属于哪个国家的统治也是这一决策的一部分,所以民族自决原则的实现就是民族主义和民主政治的实现。
民主国家可以摆脱另一个民族国家的统治而得以独立,这一思想发端于16、17世纪。当时国家面临着两个主要敌人,一是封建秩序,二是帝国体制。两者分别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地阻碍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这两种制度在王朝和宗教战争中不堪一击,证明了它们在组织上的无效性。在封建和帝国体制解体后,随之兴起的是地域国家,其政治形式表现为王朝主权,君主掌握着国家最高的世俗权力。这样,王朝国家更有能力保卫其所控制的领土,提供国内秩序,防范外来的侵略。这种能力是王朝国家实行统治的道德与合法性的基础。(8)16世纪和布丹和18世纪的莱布尼兹对君主专制合法性的论述无疑提供了最好的佐证。
但不久,君主王朝政体也暴露出了弱点。到18世纪未,君主王朝已经没有能力再保卫自己的民族国家了。在欧洲,一些国王为了自身的私利,勾结外国力量来反对自己的国家。国王的一已私利已凌驾于民族利益之上。代表和伸张民族大众整体利益的民族主义不可避免地诞生了。民族开始自觉地起来保卫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国大革命后,民族主义成为一种革命性的意识形态,并迅速走上国际、国内政治舞台。就国内政治而言,人民主权意味着君主专制、贵族政体等传统国家统治主体失去了统治合法性。民族主义强调的是国内公民一律平等,有权利参与国家的政治过程,而不能被排斥在国家的政治过程之外。无论哪一个阶级或政治阶层都无法代表整个民族来组织和管理国家政治。这时的"民族"概念近似于"政治主体"和"民主"的概念。民族主义强调所有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政治过程,即国家的权力基础是人民。这当然是一种理想,把理想转变为一种政治现实,或者说把政治理想外化为一种政治制度,经历了一个极其复杂的政治过程。民族国家通过这一过程,把民族主义体现在民主的制度之中。这一过程也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制度化的过程。
实际上,人民主权原则制度化的过程就是人民进入国家政治生活的过程,是各种政治力量角逐的过程。首先是资产阶级。资产者利用自己的经济权力利用不同的路径(或改革,如英国;或革命,如法国)取得了分享政治权利的胜利并最终成为权力的主体。其次是工人阶级。资产阶级的崛起也造就了一个工人阶级。与资产者利用经济权力参与政治不同,工人阶级参与政治的基础是其组织和人数。最终,普选实现,工人阶级成功地进入了国家政治过程。从形式上看,工人阶级进入政治是人民主权"平民化"的过程,(9)而实质却是人民权力与民族权力的一次联结和融合。
民族主义发端可追溯到宗教改革,在英国清教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中得到发展。于法国大革命爆发后进入高潮,持续约为一个半世纪,其间又可分为两个阶段。(10)
在18世纪未到19世纪中期的第一阶段,民族主义主要表现为一种爱国主义。欧洲联盟的干涉使"自由、平等、博爱"成为法兰西爱国主义的旗帜,在其他欧陆国家引起巨大的反响。随后这种爱国主义演变为拿破仑帝国主义,使欧洲民族主义进一步高涨。其思想代表如德国的费希特、意大利的马志尼等,均颂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描绘民族复兴的前景,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民族优越感。但总的来说,要求民族独立的爱国主义是这个时期的主流,并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民族解放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40年代的第二个阶段,西欧和北美的民族独立基本实现,民族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渐渐转为沙文主义和帝国主义。其思想代表如德国的特莱奇克、法国的巴雷斯、意大利的墨索里尼等,大多吹嘘本民族的文化优势,随意贬低其他民族,并主张依靠战争向外扩张。德国纳粹党的民族主义最为极端,已同疯狂的种族主义熔为一体,追求日耳曼人对世界其他种族或民族的主宰和奴役。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民族主义迅速衰落。总结这段历史断面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出,民族主义一旦超出爱国主义的合法性范围而走向极端,便可能成为破坏性的沙文主义和帝国主义。70年代后,世界政治经济图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资金和技术、商品和劳务、人员和思想文化跨国界流动达到了惊人的程度。经济国际化和企业网络化,已成为许多国家生活中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对近代发展而来的民族主义也提出了深刻的挑战。(11)到了80年代,由于受经济因素、意识形态以及宗教情绪的诱发与催化,民族主义又走上了复苏的道路,或者更确切地说,"民族主义不是在复活,它根本就不曾死。种族偏见也不曾死。这些都是当今世界上取强势的运动。"(12)尤其到80年代未,强大的苏联和东欧在更为强大的民族主义浪潮冲击下风雨飘摇,再一次证明了民族主义的强力与韧性。伯林曾描述这种特殊情境下的民族主义,他称之为"受了伤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就像被弯下了的树枝,因为是用强力硬压下的,一旦放开就会猛然反弹。"东欧和苏联,现在就像一个裂开的大伤口。"(13)
在传统中国中,人们强调的是基于共同的历史传统、共同的信仰之上的文化主义,它与基于现代民族国家概念之上的民族主义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中国传统文化自秦汉以来就包含着一种政治上的民族优越感和忠诚感。但中国人的基本认同感是针对中国文化的,中国人没有独立的国家认同感和忠诚感,不能把文化和民族区分开来。就是说,中国人把最高的忠诚感给予了文化而不是国家。对中国人来说,没有任何理由去放弃或改变自己的文化来强化国家忠诚感。
中国之所以形成这样一种文化主义,这与赫尔德的"文化民族主义"(14)较近,主要有以下两个因素:其一,文化主义包含有这样一种信念,即中国是惟一真正的文明,其文化的优越性是无疑的。其他民族可能会在军事上比中国强,构成对中国的威胁,但它们不是中国真正的竞争者。除非它们接受中国的文化,否则它们就无法长期统治中国。中国人没有民族主义的概念是因为一直没有遇到任何竞争者或挑战者,也就是说没有外来的压力。其二,统治者必须受儒家教育,并根据儒家原则来治理国家。因此,大一统的儒家思想具有普遍性。因为统治者的合法性取决于教育,其他民族如果接受了中国文化的主体,即儒家精神,也可以合法地统治中国。政治家们的忠诚是对儒家文化而发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的政体或民族。这种文化主义也反映在中国人的国际政治观上。它不承认国家的平等性。文化主义强调的是中国文化的优越性,而非物质财富方面的进步性。到了近代,中国人才意识到中国文化不能应对西方人的物质进步,于是,放弃了文化主义而转向了民族主义。
西方国家侵入中国后,中国的知识分子开始接触到西方世界。他们很快发现中国人的文化主义与西方民族主义之间的差异。在20世纪初,梁启超就指出,中国人有深厚的文化主义,但无欧洲人的民族主义,中国人视中国为世界而非国家。梁漱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文化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区别,他认为传统中国政府的特征是统而不治,基本上不履行现代国家的功能。
西方国家入侵所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迫使中国人开始接受西方民族主义。但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我们已经论述,在西方社会,现代民族国家是民族主义与人民主权两种主权互动的过程。民主是国家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没有民主就很难说会有现代民族国家。但是民族主义在中国传播过程中,由于历史条件与社会因素的变化,两种主权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具体表现为:两种主权被分离开来,民族主权渐渐占据最主要地位,而人民主权变成国家主权,民主主义变成了国家主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而非民主成为了中国现代化的条件。
这种转型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也不是某些个人的自由选择,而是决定于当时中国国家建立与发展所处的社会大环境,即处于民族国家中的后发展国家的地位。当中国人开始探求民族国家建立之路时,中国已经沦落为一个半殖民地国家。因此,首要任务是要争取民族主权。没有民族主权和国家主权,国家建设就无从谈起。其次,在争取到民族主权以后,如何进行民族国家建设则是中国政治精英所面临的问题。而中国人认同的是文化而不是民族。就是说,即使在争取到民族主权以后,还要用政治方法来建立一个政治民族国家。换句话说,"从传统文化主义到现代民族主义的转变是一个政治过程,这个政治过程产生了中国近代以来的国家主义。"(15)
中国对民族主义的追求最主要的特征是对主权的追求。"主权"意味着国家的独立、自主,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平等,它是国家现代性的首要象征。这个概念一进入中国的主流话语,就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从孙中山、蒋介石到毛泽东的政治精英,尽管他们有不同的政治理想,对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民族国家及其组织民族国家的方法有着不同的设计和方略,但他们对这个民族国家应该是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却保持高度的一致性。
中国的政治精英们对民族主义的追求具有共性,但对如何建立一个新的政治民族国家却有着不同的认同和策略。西方民族主义不仅影响着中国人的民族主权观念,而且也影响着他们的人民主权观。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不容许用自由主义的方法来建设民族国家,所以他们又都诉诸于国家主义。
民族主义的最终表现形式是国家的政治体制制度。中国人对制度形式的西方民族主义的认识有个复杂的过程。首先认识到的是西方的军事制度,然后才认识其政治组织的重要性。从19世纪60年代的自强运动,到中日战争的失败,政治精英们从历史的波折中认识到政治制度以及加强国家和人民之间联系的重要性。因此他们一方面认为中国如果想赶上西方国家,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另一方面,也强调国家强大的基础在于人民。王韬认为要把两者结合需要有制度性的改革,而且必须用政治的方法才能做到。康有为在强调皇帝的权力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认为皇帝的权力基础需要革新。
五四运动时期,很多中国人意识到政治改革已不足以使中国强大,社会革命和经济革命已是必要的,于是各种革命性的主义纷纷出炉。改革之路已经不可能,而革命在很多方面是与国家建设相矛盾的,因为在革命的含义上,拯救国家意味着首先要摧毁国家。五四时期出现的种种主义,包括无政府主义、联邦主义等都因为不能给民族国家的建设提供操作性的方案而渐渐消失。只为国民党和共产党初生的民族主义存在下来,并日益成熟和制度化,最终为国家建设提供了有效的组织构架。
孙中山、蒋介石和毛泽东都强调用民族主义来拯救中国。他们的第一努力就是激发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情绪。而所谓现代民族国家意味着国民把民族感情依附于国家之上。就是说,民族主义情感必须有制度化作为依托,或者说民族主义必须制度化。而要国民产生国家认同感或者忠诚感,首先就必须创造出一个国家,只有作为一种组织的国家才能把民族主义制度化。这样,如何组织中国民族主义是从孙中山到毛泽东的中国政治精英人物所面临的最重要的政治课题。孙中山最初强调较多的是人民权力,后又转向了民族国家和组织方面,并基于此的考虑,在1960年提出建国的三大方略,即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后又受苏联影响,认为改造国家的内容很广泛,不限于政府,而建立一个新型的政府则是首要任务。他主张建立党,以党改造国家。这是全新的思想,把这一思想应用于民族主义,含义极其明显,就是说,中国首要的任务是要组织各种政治力量,或把政治力量制度化,然后再去改造,甚至重建新的民族国家。这样,组织和党成了孙中山建设中国民族国家的最有力的武器。
中国共产党也致力于以党治国。从国家结构来说,国共两党并没有多大区别,但国民党最终被共产党所取代,主要是因为国共两党使用民族主义的方法和策略不同。国民党使用的是精英策略。蒋介石依靠的是地方精英,而非民众。相反,中国共产党的力量是在中国的边缘地带成长起来的,多数地方精英已经为国民党政权所吸收,共产党能动员的资源主要是人民大众,这就使得中国共产党走上了一条自下而上的民族主义建国道路。(16)正如惠特尼所指出的,更重要是的国民党没有能够发展出为普通人民所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国家思想。就是说,国民党的思想是针对各阶层精英人物的,而非普通人民大众的。作为一个统治党,国民党只强调权力的集中性,不容许来自下面的政治参与。再者,国民党政府因为走的是以城市为中心的建设道路,缺乏有效的工具把其国家建设思想传达到中国社会的最基层。和国民党不同,共产党通过干部下乡等方法成功地把国家建设思想传达给了人民。
从以上对中国近代民族主义发展过程的讨论中可以看出民族主义和民主主义互动的复杂性。民主主义本来就是民族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政治发展过程中,只是当民主思想和民族主义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后者才获得了巨大的政治力量。因为在西方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具有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民主政治和民族国家的建设相对说来一直在平衡发展。在民主成为民族国家建设的重要原则以后,西方国家间的冲突和战争反而促进和强化了民主原则,因为统治者必须通过民主的原则来动员民间资源。
中国则不同。因为面临恶劣的国际环境,政治精英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是民族的生存,国家的力量就变得重要起来。没有国家的力量,民族存在就会受到威胁。不仅如此,因为传统中国社会盛行的是文化主义,人民认同的是文化。这个因素更强化了政治精英的权力角色,他们不仅要为民族主权而斗争,而且要创造一个民族国家,创造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力量超越了人民的力量。所以我们说,人民的主权的位置被国家主权所取代,就是说,集体的权力超越了人民个体的政治权力。因为只有在国家的组织下,人民个体的力量才能聚集成为集体的力量,只有集体的力量,才能求得民族的生存权。由于人民是由国家来组织的,国家自然高居于社会之上。
这样,人民主权就自然而然地演变成国家主义,人民主权居于次要地位。但很显然,把人民主权(或民主)和民族主义对立起来的观点忽视了两者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在西方,民族国家是人民主权的外化,而在中国无法用人民主权的原则来创造一个新的民族国家。所以,如果说西方民族国家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是统一的过程,在中国它们两者的发展就有个时间上先后的问题。就是说,先用政治方法建立一个民族国家,再来调整国家和人民主权的关系。至于,国家是如何改革自身来体现人民主权则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民族主义是当今世界的一种重要的政治思潮,它必然对其他社会发展趋势如民主浪潮、社会发展、公民社会等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从而。那么民族主义的出路究竟在哪里呢?我觉得首先应该把民族主义与相关的问题做以考察。
民族主义对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尤为引人关注,因为民族主义在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具有着中心的地位。它首先意味着,这些发展中国家应该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传统和生活方式自由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族主义对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有着正面的作用。因为,这时民族主义所要求的是国家的独立、经济的自治、本国生活方式的维系,这就是一个国家的真正解放,赢得了解放的发展中国家不必再效仿别的国家或模式了。但不可回避的是民族主义是具有二重性的。当民族主义强调和捍卫一个国家的文化、宗教或语言上的和谐时,它也应该接纳外部的多样化和多元化,接纳一个国家内的多元化的思想文化、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多样化的语言等。(17)作为一个文化统一体的国家,应当允许其某些国民有权作出选择,允许他们不支持那种理想化的文化统一理念,而保留自己的看法。
民族主义不必然会成为一种对民主化的抵制力量。这个观点的论证实际上取决于一个民族国家中民族意识是如何被诠释的。民族是由一致赞同团结、而不赞成分离的社会成员构成的;而所谓的国家,则来源于在同一历史背景下、同一生活环境中的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的认知。如果这样来理解国家和民族,那么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成员应该能分享共同的政治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意识和同属于一个共同的国家的认知,应该是支持民主政治的。因为,民族意识可以成为使社会成员团结一致的精神源泉。实施民主政治的基础是社会成员的团结一致,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缺乏团结一致的意识,民主政治是无法运作的。没有社会成员的团结一致,一个政府也许仍然可以运作,但是民主政治肯定会运转不良。
根植于地区性文化的民族主义是一种对人权、自由、民主和正义等政治价值观的全球化趋势的自卫型反应,这是一种可以理解的反应,但绝不是一种最好的回应。而最恰当的反应应该是在每一种文化传统的范围内重新诠释人权、自由、民主和正义等政治价值观。比如,可以按照中国文化的理解,来重新诠释自由的含义,并设法在中国的历史记忆中找到关于自由的某些论述。发展中国家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一味地把西方的价值观引进到本国的文化中,或把西方政治准则强行介入自己的传统之上,而是要从自己的文化传统的角度,重新创造出或重新诠释自由、人权等这种理念。当然在人类社会中,也有一些起码的价值观和权利,是不需要在各自的政治言语中重新解释的,是应该在任何社会都被保障和尊重的。例如,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就是如此。
对于当今的世界与各国的社会现状而言,民族主义不是有与无的问题,而是一个多与少的问题。同样在中国,民族主义的出路不是要不要民族主义的问题,而不是要多少民族主义和要什么样的民族主义的问题。
在当代,可取的民族主义应该是温和的、开放的、理性的、尊重个人自决权的民族主义。伯林曾把这种民族主义称之为"自由的民族主义",它的理论根基是自由理念和价值多元论。它对其他观念价值是开放的,并通过相互补充来提供行为准则,对内它也接受多元的价值和文化,它在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制度架构内发挥作用,因而不致变成盲目的排外主义。民主国家的民族主义不易走极端,就是因为民族主义情绪的表达受到了法治的限制。民族主义被赋予的重要功能就是提供民族凝聚力。(18)但这种凝聚力往往以游离于两个极端的形式存在,要么微乎其微,要么过于强大,以致在社会中集聚成专横的权力,甚至动员人们作出愚蠢的举动。因而,在如何利用民族主义来获得凝聚力时,应非常慎重。
总之,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日益开放的今天,一族一国和闭关的政策不仅不可能,而且对国家和民族利益有害。而要想发挥民族主义的作用,就必须在承认其客观存在的同时,用民主法治的制度和自由、权利、正义等价值和对外界的全面开放来约束民族主义。我们承认在实现民族利益方面,最有效的政治手段是自由民主、宪政法治;经济手段是自由市场经济;文化手段是尊重多元与宽容异端。但我们也不应忽视民族主义对当今社会的潜在的影响和作用,我们应该就是寻找民族主义与当今现实的结合点,使其为我们的社会发展提供能量与资源。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1、 程笑:《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及现代化――维罗里教授访谈录》,《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2000年5月版,第176页
2、 商戈令:《读维罗里<关于爱国:论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2000年5月版,第195页
3、 顾昕:《伯林与自由民族主义思想》,《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公共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1998年11月,第237页
4、 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1998年5月,第141页
5、 顾昕:《伯林与自由民族主义思想》,《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公共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1998年11月,第237页
6、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2000年1月,第251页
7、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在这里忽略了近代民族国家诞生前的构成民族主义的种种要素,因为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论述民族主义本身。
8、 郑永年:《中国民族和自由主义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2000年5月版,第209页
9、 关于人民主权的"平民化"问题这里不能加以详细阐述,但这不等于这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10、 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辞典》,天津人民出版社,天津,1997年3月版,第125页
11、 张谦:《民族国家、全球网络与经济民族主义》,《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公共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1997年6月,第262页
12、 《民族精神再兴:论民族主义之善与恶――与伯林对谈》,《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公共论丛),第213页
13、 同上文,第215页
14、 相应的论述参见顾昕:《伯林与自由民族主义思想》,《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公共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1998年11月,第237页
15、 郑永年:《中国民族和自由主义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2000年5月版,第213页
16、 相关论述见李普塞特著、张绍宗译:《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69页
17、 程笑:《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及现代化――维罗里教授访谈录》,《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第177页
18、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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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长期的发展,西方在民族主权国家的边界内形成了一整套政治、经济、社会力量相互倚重、彼此制约的制度。经济全球化打破了民族国家的边界,释放了其中经济和资本的力量,使之在缺乏社会和政治力量制约的条件下相对自由地发展,给世界上很多后发地区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必然地导致分配不公、贫富分化、资源破坏等“市场失灵”现象。特别是金融业全球化和无限制发展,使得世界各种力量出现严重失衡并引发危机,进一步冲击了西方以民族国家为主要边界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使之进入一段艰难的调整变革时期。
二战之后的西方国家制度是主权国家边界内的一整套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相互促进、彼此制约的系统。卡尔·波兰尼在《大转型》(1944)一书中的认为,经济发展可持续性的关键在于经济与社会和政治力量保持内在关联和有机协调,而脱离社会约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最终难逃危机的厄运。
波兰尼的贡献在于,指出在市场经济不断扩张的同时,社会也会奋起保护自己,各种反对市场的力量不断对市场原则的扩张进行抵抗和限制。社会保护运动的宗旨在于重新实现社会对市场的控制,或将市场的作用限制在社会能够控制的限度内,避免市场的恶性膨胀导致人类社会走向自我毁灭。市场越是发展,社会就越是试图保护自己。一旦社会保护本能启动,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就会增大,社会保护运动会直接冲击市场发挥效力的体系,并最终摧毁所谓的自我调节的市场。自我调节市场的扩展和社会自我保护机制的共存与矛盾运动构成波兰尼特别关注的社会“双向运动”。
在波兰尼看来,市场经济绝不是自然产生的,是国家把分割的地方市场统一成国内大市场。同时,国家也从市场自由化方向获得资源和力量,并伴随市场而共同成长,是商业革命引发的新创造。市场是必要的,但是市场必须嵌入社会之中,与社会保持和谐发展,而国家则应当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积极和重要的角色。市场的发展、推动与调节都需要国家的帮助。受损的市场自我调节导致了政治干预。当贸易周期无法实现,就业也无法恢复……政府就必须对这种紧张作出反应。国家采取干涉行为的程度取决于政治领域的格局和经济不景气的程度。同样,解决市场化发展所引起的问题同样也需要国家的作用。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张力关系,国家在市场和社会的“双向运动”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国家通过引入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限制市场的扩张和社会的反对力量,以保证社会正常的秩序。简言之,真正的市场社会需要国家在管理市场方面扮演积极角色。因此,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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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礼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不断的发生着改变和调整。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关于合“礼”性与合“理”性之辨—中西传统伦理思想之比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论文关键词】礼;理性;伦理
【论文摘要】在人文社会学科体系中,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在这两种不同的体系中,伦理思想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比较中西方伦理思想的发展,对于现实的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论文正文】
关于合“礼”性与合“理”性之辨—中西传统伦理思想之比较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发展脉络以儒学为主,表现出固定化倾向,正如董仲舒所言:“道之大,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其思想的集中体现便在一个“礼’,子上面。“礼’原是宗教祭祀仪式上的一种仪态,《说文解字》就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可知,“礼”原来并没有等级制度的伦理道德方面意义,在阶级社会出现后,人类开始有等级之分,宗教祭祀也随之出现了身份的限制和区分,作为宗教祭祀仪态的“礼”便开始具有了社会身份区分的内容。礼在中国古代是指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作为道德规范,它是国家领导者和贵族等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他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到了战国时期,孟子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礼为“辞让之心”,成为人的德行之一。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礼作为中国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礼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不断的发生着改变和调整。儒家认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为规范,便“礼达而分定”,达到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反之,弃礼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将如周内史过所说的:“礼不行则上下昏”,而儒家所鼓吹的理想社会和伦常便无法维持了。
显而易见,放弃礼和礼治,儒家心目中的理想封建社会便无法建立和维持了。
现代西方伦理学的发展是对传统西方经典伦理学的更新与延伸,在总体是依据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而建立起来的。无论流派多么繁杂纷纭、流派之间的观点差异有多大,根本来说,它们都是在西方经典伦理学思想的基础之上论述。从其复杂的理论发展中可以看出,“理性”是其一种不变的追求。在哲学的工具书上,理性通常被定义为一种人所具有的探索真理的能力,或达到真理认识的某一认识阶段。
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曾指出,由于自然的真理“躲藏’’在事物之中,唯有人的“思想’’而不是感觉才能获得真理,赫拉克利特的“思想”相当于“理性”,最早明确提出理性概念的是阿那科萨哥拉。他认为“物的‘种子’是存在物的始基”人的感官只能认识具体的事物,唯有理性是揭示“始基”的可靠工具。斯多葛学派把理性视为神的属性和人的本性。近代唯理论认为,理性是知识的源泉。18世纪法国哲学家将理性概念从认识论引申到社会领域,认为凡是合乎自然、合乎人性的就是理性。理性成为衡量一切社会存在的价值尺度。在现代形式合理性的意义上,合法性的成立通常需要有一个“讲理”的过程,而以“理据’’清晰为其自身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此而言,合理性就是合法性,合法性必以合理性为前提。
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与政治融为一体,西方传统社会的道德是与宗教结合的。“政治是伦理色彩的政治,伦理是以政治原则为中心的伦理。“礼’’最早就是政治规范,包含有道德内容。西方传统社会的道德,虽然也受它那个时代的政治影响,但道德与政治不是融合为一的,事实上,道德都是与宗教结合的。一定社会形态的伦理思想归根结底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的反映,受到该经济结构以及由它决定的文化状况的重大影响。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特点是由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及文化状况决定,西方伦理思想的特点亦是如此。中西方传统伦理思想的比较向我们揭示出:伦理学作为正当生活描述的学科体系,伦理学家们的研究基础是在现实生活的感知中,关注人的内心生活,诉诸人的各种道德感情,是经验也是体悟。社会拥有一种理想的道德秩序,它就可以为生活在其中的人提供幸福、自由、自我实现或全面发展的条件;个人一旦拥有主动遵循道德秩序的品质,就拥有了幸福、自由、自我实现或全面发展的内在依据。
当代道德的旨归应该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人类幸福。伦理学家们孜孜以求恰当生活的思考,都是为他们所理解的尘世之幸福提供说明,以求生命于世的安恬与宁静,使生命更有价值,生活更值得一过。虽然幸福不是道德行为的目的,但如亚里士多德所希望的,有道德的人应享有幸福,有完整道德的人应享有一切可能的幸福,既有德性又享有幸福就是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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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解决发行人及其证券市场准入问题的基础性制度。基于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别,世界各国(地区)实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大体可划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美国是实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我国则实行核准制。本文旨在比较分析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差异与优缺点,以对完善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证券发行 审核制度 注册制 核准制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深化证券发行体制改革越来越成为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则是证券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比较分析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差异,对如何立足当前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世界各国(地区)由于在证券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所实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各不相同,但从一般意义上讲,各国(地区)均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任何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均应事先向本国(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申报注册报表,严禁未经注册或未获注册豁免的证券流通。从当前世界各国(地区)通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来看,基本可划分为形式审查主义的注册(申报)制和实质审查主义的核准(审批)制。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及相关内容主要集中于1933年的《证券法》。依据该法律,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依法遵循完全公开原则,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的公司财务、业务等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对其所申报信息资料作形式审查而实质性审查,即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而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法理基础是: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和基石,也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监管机构就履行了审核职责;对于发行人的证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自行判断、自负风险,这样就可以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依据美国1993年《证券法》第5节有关规定,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注册登记之前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2)等待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生效前有为期20天的注册等待期,在此期限内,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进行审查,如发现重大缺陷,通知发行人补充修订;如发现重大虚假、遗漏或误导等情况,该委员会不再予以审核,发出“拒绝命令”,申报就此终结。(3)生效阶段。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审查后,如未发现问题,即给予注册。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即可从事证券发行。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主要特征如下:(1)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能主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来实现。(2)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依据行业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的信息来源进行复核,旨在协助发行人向公众投资者充分公正地披露信息。(3)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采取书面复核的方式,坚持不与发行人公司管理层面对面沟通,不进行现场核查,不评价发行人或推荐某一证券等,旨在确保复核的公开、公正、公平。(4)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文件复核时不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实质性评判,以免误导公众投资者。(5)美国证券监管强调事后查处。事前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对申报文件仅作形式审查,但对造假欺诈者严格的事后处罚更具强制约束和威慑作用,有效保护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简化审核程序,降低监管成本。(2)提高市场效率,减少政府风险。(3)体现公正公平,促进良性竞争。(4)倡导理性投资,提高市场水平。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依靠公开信息源和书面复核方式,难以完全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能导致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2)信息披露的前提是投资者能自由获取发行人公开的信息并据此自行决定投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行人有时不能全面获取发行人的公开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失误。(3)注册制强调降低门槛强化惩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性。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前提下依法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准确披露,而且必须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且要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人将被否决。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在实质上一直采用核准(审批)制,但其具体形式则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是《证券法》颁布以前的审批制,核心在于通过行政审批分配指标;第二阶段是《证券法》实施后的通道制,系核准制的最初实现形式,核心在于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最终由证监会核准;第三阶段是2004年起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核心在于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审核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公司上市后,保荐人还要继续协助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事项,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参照核准制的内涵可以看出,保荐人制度仅是对核准制的某一方面作了改革,也可以看作是在某些方面向注册制的一种过渡和靠拢,但并未改变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实质审查原则,因此,保荐人制度仍属核准制范畴。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核准制的法理基础是:坚持实质管理原则,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对证券监管的干预,由特定机构审查发行人的资格,并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和事后查处,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降低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有效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的程序主要包括:(1)保荐人进行上市辅导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拟上市公司在完成改制设立后,由保荐人负责对日常经营的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账务等问题进行辅导,以完善改制遗留问题,并消除影响公司通过发行审核的潜在隐患;(2)保荐人与发行人共同制作申报材料并报批,保荐人负责对招股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等需要公开披露的材料信息进行把关,并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保荐书。(3)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发行审核,主要通过见面会、书面沟通、对外联系、专项复核、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再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核准发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主要特征如下:(1)核准制是行政权力的“有形之手”干预证券发行的具体体现,发行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管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2)核准制强调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并重,证券监管机构既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形式审查,也要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要求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3)核准制主张事前与事后并举。实质审查是证券监管机构事前审查的重要内容,但核准制同时赋予监管机构事后审查权和撤销权。(4)核准制也强调发行人信息的公开披露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并对虚假披露进行处罚。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核准制有利于保护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2)形式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提高证券市场的品质信用。(3)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预判断,可以有力地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4)保荐人制度有利于促进中介机构的发育成熟。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审核程序复杂,增加监管成本。(2)实质审查使市场效率降低,政府风险增加。(3)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的依赖心理,不利于投资人群的成熟。(4)市场门槛较高,不利于新兴事业的发展壮大。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采取“扬弃”的态度,因地制宜地改进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才是本文进行比较分析的真正落脚点。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强化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审核资料信息的形式性审核
一是拓宽审核资料信息的范围,除审核公司申报材料外,将公司日常运营状况、法人和股东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评级等一并纳入;二是改进审核资料的方式,除审阅公司申报材料外,综合运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审核;三是及时公开经过审核的资料信息,确保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
实质性审核机制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而且意味着每家上市公司都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信用担保”,而一旦上市公司发生质量问题,监管部门要承担相关责任,相应却减轻了保荐人的责任。因此,证券监管机构一方面应弱化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另一方面应将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审核职责交还给市场,由市场将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公司拒之门外。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健全证券市场的根本,也是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建立长期信任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该披露的必须披露;二是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同时披露,确保投资人能自由获知所披露信息;三是要加大对虚假披露的处罚力度,以事后威慑的方式反促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
具体来说,就是要由控制股票发行本身转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主要表现为:一是通过建立投资者监督和申诉制度,借助外部力量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二是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中介机构以及证监会的民事责任,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践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个拟上市公司公平竞争,确保各个投资者享有公平的投资环境。只有这样,证券监管机构才能真正高效履行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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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债实行多级托管体制,其中美联储的全国债券簿记系统(NBES)负责登记托管存款类交易商的国债,存款类交易商负责登记托管客户(包括非存款类交易商和一般投资者)的国债,非存款类交易商也对自己客户的国债进行登记托管。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欧美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分析与比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考察国外债券市场发展的实践,我们发现做市商制度是活跃国债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虽然也存在做市商制度,但是有行无市的困扰一直存在,形同虚设。本文重点对美国国债市场和欧洲MTS市场的做市商制度进行介绍,以期对我国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美国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
论文正文:
欧美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分析与比较
从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发行第一期国债算起,美国国债市场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并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国债市场之一。截至2004年底,美国未偿还国债余额75961.44亿美元,占其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117350亿美元的64.7%.全部未偿还国债余额中,可交易国债39597.82亿美元,占52.13%,不可交易国债36363.62亿美元,占47.87%;政府机构持有国债31877.55亿美元,占41.97%,社会公众持有国债44083.89亿美元,占58.03%.
美国国债既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也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交易,但由于国债投资者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大机构为主,国债交易具有大宗交易特点,这就使国债交易集中在场外市场,场内交易量很小。2003年,纽约股票交易所全部上市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的每天交易量仅996.7万美元,年交易量为25.02亿美元。相比来说,场外市场的国债交易量则大的多,仅一级交易商的国债日均交易量就高达4276.12亿美元,是纽约股票交易所债券年交易量的171倍。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是股票的场外交易市场,也采用报价驱动的做市商交易制度,但与美国国债场外市场相比差异很大,主要表现在报价信息的分散程度上。1971年,纳斯达克市场采用了NASDAQ自动报价系统,使其从传统分散的柜台交易市场发展成为集中报价、集中交易的场所。而美国国债场外市场仍保持传统的分散柜台交易市场的格局,没有集中的报价系统,是投资者、经纪商和交易商通过电话、电传和计算机联系起来的分散的无形交易网络。
美国国债实行多级托管体制,其中美联储的全国债券簿记系统(NBES)负责登记托管存款类交易商的国债,存款类交易商负责登记托管客户(包括非存款类交易商和一般投资者)的国债,非存款类交易商也对自己客户的国债进行登记托管。这种多级托管体制促进了美国国债市场的层次化发展:一是投资者和交易商之间的零售市场,二是交易商之间的批发市场。投资者进行国债交易,必须在交易商开立账户。交易商为扩大客户群,增加差价收入,会自愿进行国债双边报价,为特定区域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经纪商提供买卖服务。此外,美联储规定,由其认可的一级交易商必须对所有可交易国债进行双边报价,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并将二级市场做市好坏作为考核一级交易商的重要指标。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则主要通过交易商的经纪商(IDB)进行。每个IDB都拥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主要是一级交易商和规模较大的交易商。IDB在对会员买卖报价进行后,通过自己的信息发布系统向会员公布最优报价和数量,但不公布报价方名称。会员获得市场最优报价后,可以方便的通过IDB与其它交易商进行匿名交易。
美国国债市场受1986年《政府债券 法》和1993年《政府债券法修正案》的规范。法案授权财政部制定国债市场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对国债交易商的资本要求、大额头寸报告和交易记录等进行规定。国债交易商市场行为的监管则由对口监管部门负责,其中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联邦储备理事会(FR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不同类型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此外,所有国债交易商都是全国交易商协会(NASD)的会员,接受NASD的自律管理。
为促进国债市场协调发展,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1992年,成立了由财政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合组成的监管办公室,负责国债市场的协同管理。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具体负责国债市场的日常监控工作,每天对国债交易商,特别是一级交易商的资金、债券头寸及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实时跟踪,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报告监管办公室,由监管办公室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美国全国交易商协会(NASD)5000多家会员中,2000多家注册为国债交易商,对美国国债进行自愿做市。交易商注册为国债交易商,必须满足《政府债券法》的有关资本充足要求。第一,流动资本(liquid capital)与风险准备(haircuts)的比例不得低于120%.流动资本指可以随时用于变现满足支付需要的净资本,风险准备包括信用风险准备和市场风险准备两部分。根据国债交易商交易对手的信用级别以及其持有债券的期限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风险准备提取比例,国债交易商必须按比例足额提取风险准备,并实时保证流动资本高于风险准备的120%.第二,根据交易商管理客户资金账户和债券账户的不同方式,将国债交易商分为四类,其扣除风险准备后的流动资本不得低于2.5万、10万、17.5万或25万美元中的相应规定。
如果国债交易商的资本充足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存在违规行为,财政部、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四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管办公室将暂停或取消其国债交易商资格。国债交易商也可主动申请注销资格,除非监管部门特别声明,自提出申请60天后其国债交易商资格自动注销。国债交易商资格注销后,将不得从事与国债有关的交易业务。
1991年5月,美国财政部进行2年期国债招标时,索罗门兄弟公司通过预发行交易、远期交易及虚造客户委托投标等方式,实际控制了该期国债发行额的94%,造成市场严重扭曲。为此,1993年通过的《政府债券法修正案》,授权财政部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国债交易商提供大额头寸报告和相关交易记录。国债交易商在持有某只债券超过20亿美元(包括其自有账户和客户账户两部分)后,必须保持相应交易记录,并做好随时提供大额头寸报告的准备。如果财政部认为某只国债过度集中、流动性降低以至影响市场效率、增加财政筹资成本时,或者为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管,财政部可要求持有某只国债头寸超过20亿美元的国债交易商向财政部和对口监管部门提供大额头寸报告和相关交易记录。
国债交易商自愿进行双边报价时,报价价差和报价数量等不受限制,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但由于美国国债市场是一个流动性好且高度竞争的市场,国债交易商为扩大客户群,赚取买卖差价,都会积极报价,且报价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数量规模。同时,由于二级市场做市好坏是评价一级交易商的重要指标,那些希望成为一级交易商的国债交易商会非常积极地进行做市,与一级交易商共同构成国债做市商的主体。此外,国债交易商报价还受NASD相关规则的制约,一旦报价就有法律约束力,客户点击或询价委托时,国债交易商必须按照报价或更优价格与其成交,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债交易商做市的最大风险是存货风险,为使债券头寸快速恢复到合意水平,国债交易商除了通过调整买卖报价吸引客户委托流外,还大量通过IDB与其它交易商进行大额交易来调整存货。美国国债市场上,共有6家IDB为交易商提供中介服务,他们对会员的买卖报价进行后,通过信息发布系统向会员公布最优报价和数量,但不公布报价方名称。不同IDB的会员范围不同,有的将会员限定为一级交易商,有的则除一级交易商外,还包括一般的国债交易商,但投资者无法通过IDB获得市场最优报价,这就使得国债交易商较一般投资者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有利于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买卖报价,为国债交易商做市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造成市场信息的不透明。为此,随着国债市场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1991年,四家IDB联合市场主要交易商共同创立了实时信息发布和报价系统GOVPX,市场主要报价都通过GOVPX实时发布,一般投资者也可注册为GOVPX的会员,获取市场最优报价信息。这就使美国国债市场的透明度大大提高,并逐渐从分散报价和交易的传统柜台市场向集中报价和交易的场外市场发展。
美国发达的国债衍生产品市场也使国债交易商可以很好地管理存货。通过回购市场,国债交易商可以随时进行融资或融券,通过远期、期货等衍生产品,可以充分地对冲市场风险,这为国债交易商积极做市提供了保障。同时,美国国债清算公司GSCC为国债交易提供日终净额结算服务,减少了资金和债券的结算需求,降低了结算成本,提高了结算效率。而且,美联储还为存款类国债交易商提供日间透支便利,并收取一定的费用。透支的国债交易商当日必须还款,否则将支付非常高的惩罚性透支费。存款类国债交易商对自己的客户也有类似的日间透支便利安排,这就为国债交易结算提供了最后的资金保障。
美国国债市场上,由美联储认可的一级交易商是国债义务做市商,承担对所有可交易国债积极做市的义务,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
一级交易商制度最初建立于1960年。为便利货币政策公开市场操作,并获取及时准确的国债市场信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从国债交易商中选择了18家财务状况良好、债券业务结算量大、市场表现活跃且做市积极的机构作为一级交易商,充当公开市场操作对手。1988年,一级交易商数量最多达到46家。随后,由于金融机构兼并重组,一级交易商数量不断减少,2004年底,减少至22家。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对一级交易商的相关资格及义务进行了规定:首先,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要求。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满足《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大于8%、核心资本大于附属资本规定的前提下,核心资本绝对数不得低于1亿美元;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美元。第二,有能力且愿意连续参加美国国债发行和公开市场操作投标,且投标价格合理。第三,定期向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报告其现金和债券头寸及融资状况,提供及时有用的市场信息和研究报告,为其制定货币政策操作提供参考依据。第四,必须在国债二级市场积极做市,为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对一级交易商的做市行为进行严格考核。
首先,必须保证报价合理、准确。
第二,必须具有一定的投资者基础,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1992年以前,每个一级交易商与一般投资者的交易额(不包括一级交易商之间的交易额)占所有一级交易商与一般投资者交易额的比例不少于1%,这就迫使一级交易商报价要准确合理,尽量缩小价差,否则投资者不会与其进行交易。随着美国国债市场流动性不断提高,1992年,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取消了1%的绝对比例限制,但与一般投资者的交易额仍然是考察一级交易商做市能力的主要参考指标。
第三,一级交易商的国债交易量必须与其国债承销量相匹配,大量承销国债后直接持有到期的机构只是投资者,不适合做一级交易商。
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每天面向一级交易商进行证券借贷(security lending)招标,为其提供融券便利。每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公布其公开市场操作账户(SOMA, System Open Market Account)所持债券的种类和数量,便于一级交易商安排融券需求。具体的招标数量、投标规则、结算安排及违约处理等都有相应规定。每天中午十二点,纽约联邦储备银行采用券券互换(bond-vs-bond)的形式进行证券借贷招标,期限1天。一般说来,一级交易商的融券需求都能通过回购市场满足,向纽联储进行证券借贷只是最后的融券保障,但这为一级交易商积极做市、合理安排存货等起了很大的作用。
财政部为鼓励一级交易商做市也采取了很多措施。
首先,1992年以前,只有一级交易商可以参加国债发行和招投标,赋予了其直接承销国债的便利。但索罗门事件发生后,财政部和美联储共同开发了新一代远程招标系统,所有投资者(包括个人)都可以直接参加国债招投标。
第二,一级交易商具有优先开展新业务的权利。1985年财政部启动本息拆离(STRIPS)计划时,只有一级交易商可以参加。目前,所有国债交易商都可以从事国债的本息拆离业务。
一级交易商制度建立初期,为鼓励和发展该制度,美联储和财政部都对其进行了严格规定,并赋予了其一定的权利。但随着国债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一些强制规定和优先权利开始逐步取消。而且,就一级交易商和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之间的关系来看,也只是单纯的交易伙伴关系,而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1992年,纽联储郑重声明,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只是负责国债市场的日常监控,不负责机构监管,一级交易商的监管由对口监管部门负责。
从交易伙伴关系出发,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对一级交易商每年重新考核一次,不符合资本充足要求、国债发行和公开市场操作中投标不积极、二级市场做市能力差的机构将暂停其一级交易商资格6个月,并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相关要求,否则将取消其一级交易商资格,且一年内不再重新受理其申请。对存在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机构,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在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后可以永久取消其一级交易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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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场世界范围内的“结社革命”兴起,进入九十年代以后,转型国家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成为国际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也纷纷建立,我国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的同时均有一个通病——缺乏自主性和自治性,究其原因,与我国特定的政治、历史文化传统有关。
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我国社会组织有不同的分类,从与政府的关系来看,中国的社会组织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合作型三种类型,但是无论是那种类型,都来源于政府改革过程中,政府权力转移而让渡的空间,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组织严重缺乏自主性,行政化程度高。
(1)在法律层面上,我国法律缺乏对政府权力和社会组织权利界限的认定。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权,这为社会组织成立的合法性确立了宪法依据。但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直接适用性不强,往往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来把宪法具体化,而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宪法又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对社会组织成立的审批制度,以及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将社团至于政府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体制下,决定了中国某些社会组织的“半官半民”性。
(2)政府对社会组织资金支持方式的行政化。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资金来源依赖于政府的组织,一般采用政府财政拨款的形式,从而影响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活跃性。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政府对非营利部门的支持也是相当大的 ,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相当一部分政府拨款是采用政府采购的形式,根据这些国家的实践,政府采购是一种既能有效地提供政府财政支持,同时又不过多的干涉非营利部门内部事务的较好的机制。
(3)我国社会组织高层人事权独立性不足。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权往往受到政府的干预,有一些社会组织干脆就是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在职能转化中演变而来的,整套人马还是原来政府部门的结构,甚至连级别也有相应的规定。
(4)社会组织的独立决策权不足,这是他们独立性不足的表现。日常决策权放到了社会组织内部,但是重要的决策权还是在业务主管单位那里。大多数社会组织的理事会机制不健全,政府对其干涉的权力较大,并具有随意性,这在自上而下建立的社会团体中表现尤其明显。
(5)政府在对社会组织赋权方面存在疑虑和困惑。社会组织认为政府管得太多、太死,赋权不足;而政府又认为将权力下放又不放心,或者说不甘心。这就存在着政府对社会组织自身运作的限制和干预和政府的社会职能转换,对企业和社会的合理赋权问题。对于前者,政府应该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使社会组织在法律范围内能够行使自我管理和自我运作的权力;对于后者,则政府应当区别对待,明确区分政府职能,分清楚哪些是政府管得多的,哪些是指由政府才能管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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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性质的保安处分属剥夺行为人自由的保安处分,主要适用对象是作出了危害行为的不可归责者,即作出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刑法典规定了相关的收容制度,用来应对犯罪时或犯罪后精神失常的可归责者问题。在诸类收容制度中,总则侧重规定的是对因精神失常造成的不可归责者的收容制度;相对,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可归责者的收容制度,规定于特别刑法之中。
1.对不可归责者的收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收容条件。根据第83条规定,对不可归责者施以收容处分,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对象条件,即收容对象必须是依据第19条第一款规定的被视为“在作出不法事实时属精神失常的人”及依据第19条第二款规定得被视为“在作出不法事实时属非偶然性之严重精神失常且被法院宣告为不可归责的人”。二、行为条件,即必须已经作出符合刑法规定的触犯刑法的不法行为。三、主观条件,即对于作出了触犯刑律的不可归责者,法院考量其精神失常及所作不法事实的严重程度,认为将该不可归责者放任在社会上很可能会继续作出类似的不法事实。对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可归责者,法院将其收容在治疗场所、康复场所或保安处分场所。
(2)收容期限。对收容性质的保安处分,通常都采用不定期制度,又可分为绝对不定期和相对不定期。澳门刑法对不可归责者的收容采用的是相对不定期制。
(3)收容审查。根据第85条规定,如被收容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有终止收容的合理原因,法院应随时对该问题作出审议。自开始收容或作出维持收容之裁判起两年后,不论是否存在声请,法官必须审议该问题,最低期限为3年的收容除外。
(4)收容终止。收容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是收容最高期限届满。第二是不可归责人的犯罪危险性已消失。法院证实不可归责人的犯罪危险性已经消失,应当终结收容。
2.对可归责者的收容。根据刑法典规定,对患有精神失常的可归责者的收容,可分为犯罪之前精神失常的收容和犯罪之后精神失常的收容。
(1)犯罪之前精神失常的收容。第96条规定,如行为人未被宣告为不可归责却被判处徒刑,而有证实其在犯罪时精神失常,普通场所看押将对其有害,或行为人将严重扰乱普通场所,法院须命令将其收容在收容场所,收容时间相当于刑期。比如,对严重吸毒者来说,其毒瘾发作时作出不法行为虽可能被视为因失去控制力而精神失常,但并不能被宣告为不可归责者,故应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依法判刑。在这种情况下,该吸毒者如被判徒刑的,就应当先收容于戒毒场所,而不宜直接关押在监狱。
(2)犯罪之后精神失常的收容。第98条规定,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精神失常,并不影响将其收容的,在此情况下,法院应该暂缓执行已判处的徒刑,直至作为暂缓执行徒刑依据的精神失常状态结束时为止。在暂缓执行徒刑期间,法院可依照有关缓刑的规定,命令行为人遵守徒刑的考验期,应从所判徒刑中扣除,且考验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逾行为人被判处之刑罚之期间。
3.对违法少年的收容。对违法少年的收容规定并未直接规定在刑法典中,而直接规定在单行法《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中,可以看出,一方面体现了澳门立法界对青少年问题的充分重视和极高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也隐现出处理青少年收容问题之难度极大,若是将其亦编入刑法典中,实践操作层面不如将其单行立法。这方面着实值得内地保安处分制度的借鉴与学习。根据《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的规定,对年满12岁尚未满16岁的少年,一旦做出被澳门法律规定为犯罪或轻微违反的行为的,可对其采取相关的教育监管措施,包括收容性质的保安处分,其收容场所为少年感化院。为此,该法律就违法少年的收容制度,如一般原则、被收容少年的权利和义务、对被收容少年的探访制度、被收容少年的通讯、医疗、教育等制度,都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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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以来西方社会兴起的一种新型民主理论,尽管目前其实 际运行的经验还不是很多,但是已经引起了众多中外学者的关注。协商民主关怀的核心是立 法和决策达成的形式,而政党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是立法和决策形成的重要参与者 。因此,协商民主情境下必然涉及政党和政党制度,现有的政党制度虽然不能按照协商民主 的路径行进,但是无论是竞争性还是非竞争性政党制度,都能够从协商民主的理念中获得知 识资源而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协商;协商民主;政党;政党制度
一、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
“协商”是指为了达成一致而进行的对话。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无论西方还是东方, 协商就是一种重要的人际交往方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尽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实行了不同 的治理方式,但是“协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一直有其重要的影响。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中 ,500人大会、陪审团制度都是政治生活中人们进行协商的缩影。中国政治文化核心价值之 一也是“和”,所谓“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都是把“和”当作政治的最高境界, 其中也深含协商的过程。但是,这种政治生活中的协商同今天普遍关注的协商民主(delibe rative democracy)并非一回事。尽管“协商民主观念及其实践像民主本身一样古老”〔1〕,但是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民主理论有其独特的特征。
1.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是多元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 利益的分 化在不同族群、阶层、宗教、社会团体之间越来越明显,多元的利益诉求成为社会多元化发 展的显著特征。如何保证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或者说如何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调 和,就成为政治理论家关注的重要现象。因此,多元性是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同时,在某 种程度上,多元性的社会现实也是协商民主的动力。〔2〕
2.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完全平等,不存在一个事先的权威影响或操纵协商各方及协 商结果。协商民主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诉求和偏好的政治主体进行政 治对话的 过程,这些参与的政治主体之间是完全平等的。这种平等是具体的,包括地位的平等,对协 商结果影响力的平等,获得协商机会的平等,获得信息和资源的平等,提出自己理由的权力 的平等,倾听他人意见的平等以及说服他人能力上的平等。
3.协商民主的形式是包容和开放的。人人都可以参与协商,每个参与主体都 可以在充 分发表自己意见的同时倾听他人的意见,每个人都有权知道对自身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和法律 ,整个协商程序是公开的,讨论形成的结果也是公开的。“讨论中提出并最终被公民接受的 理由必须首先满足公开性条件,也就是说,其理由必须让所有人信服。”〔3〕(P322)
4.协商达成的共识建立在公共理性和责任的基础上。协商民主以达成具有约 束力的共 识为目标,这种共识就是参与者普遍拥护的政策和法律。在协商过程中,多元分化的利益主 体之所以能够形成共识,关键在于参与者具有的公共理性和责任。按照理性选择理论,人们 普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协商民主中,参与者不仅知道自身的偏好和利益,而且 也知道他人的偏好和利益,更知道促进公共利益的责任所在。为了达成促进公共利益的政策 和法律,参与者会负责任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认真倾听相反的观点和理由,并接受其 它观点对其自身观点和理由的批判性审视,乐于修正自身的观点和偏好,实现偏好转换,在 此基础上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达成一致,形成共识。
上述协商民主的特征并没有阐明这种民主的性质是什么。实际上,协商民主自20世纪后 期兴起以来,对于什么是其主要性质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在捍卫这一模式的领军人物间 也存在着分歧,“埃尔斯特认为协商民主是自由平等公民通过讨论做出决策的过程。对埃尔 斯特而言,具有合法性的政治选择必须是自由、平等、理性的行为人之间协商的产物。博曼 和雷吉宣称,协商民主是这样一种观念,即合法的立法来自公民的公共协商,它代表基于公 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理想。而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是其成员通过公共协商支配自身事务的社 团,其中,通过公共讨论和推理来保证规则的正当性和社团条件的存在。按照科恩的观点, 民主政治包含集中关注共同的善的公共协商,要求公民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明显平等,并以 促进形成关于共同的善的公共概念的形式塑造公民认同和利益。”〔4〕(P2)也就是 说,协商民主可以是一种决策形式,也可以是一种治理形式,还可以是一种社团或政府的组 织形式。〔5〕但是 ,不管是一种什么形式,政党都是参与协商的重要主体之一,协商民主与政党有着密切的联 系,尤其是在当代,政党政治是一种普遍形态,协商民主对政党制度有哪些要求,以及既有 政党制度对协商民主有哪些制约,都直接关系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
二、协商民主与竞争性政党制度
许多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竞争民主的替代,从理论上讲这不无道理。因为二战以后相 当长时间内,民主几乎被理解成了投票,但是这种聚合式的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并不能履行 民主正当性的规范要求,“投票结果只具有最弱意义上的合法性,它提供了确定输赢的机制 ,但是却没有提供旨在发展共识、塑造公共舆论甚或形成值得尊重的妥协的机制。”〔 6〕(P522)但是 ,尽管协商民主在理论上是“具有解除选举(票决)民主困境、弥补选举(票决)民主缺陷 的一种民主形式”〔7〕,但是在实践中协商民主要想替代竞争性民主,首先必须 为竞争性政党制度寻到出路,因为竞争性政党制度是竞争民主的基石,没有政党之间的选举 竞争,就不可能有竞争民主。
资本主义政党制度基本上都是竞争性的,这与近代以来政党产生的历史和资本主义民主 政治发展的历史密切相关。政党最早产生于英国议会中相互竞争的派别,从产生之日起,政 党所具有的特征几乎没有很大的改变,比如,政党都代表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政党都有自己 的纲领或政策倾向,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都是为了争取执政地位而进行政治动员和参加选 举,有些政党从开始还有严格的纪律。政党的这些特征说明政党是竞争性民主的主要细胞, 政党政治中并不是没有协商,但是要真正实现协商民主,现有的政党特性并不足以支撑新的 民主形式。
竞争性政党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政党之间为了争夺执政地位而争夺选票,这种制度是竞 争民主的主要支撑之一。政党制度不仅包括政党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政党与政府和代议 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竞争性政党制度不仅决定了竞争性民主的性质,而且还决定了 政府和立法机构在决策过程中不可能受到均衡的影响力。“政党对公共权力的控制无所不在 ,政党对公共权力的控制甚至反映到政府过程的细枝末节,反映到执政行为的方方面面。”〔8〕(P257)无论是议会制还是总统制国家,甚至包括像瑞士那样以“共识民主”著 称的委员会制国家 ,执政党都左右着政府的组成,无论执政党是否控制议会,在立法和政府决策过程中执政党 与在野党以及其他利益集团之间的影响力是有很大差别的,其中虽然有协商,但是既不可能 是地位平等的协商,也不可能是完全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协商,其达成的妥协和一致只能是 政治交易基础上的共识。这是政党的特性所决定的,更是政党与选民关系所决定的。
现代竞争性民主中,政党与选民的关系就是利益代表关系,这是代议制民主的基础,“ 政党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作为一种代表手段,它们是代表人民表达要求的工具和机构。”〔9〕(P44)虽然政党有走向“兼容型”的趋势,〔10〕但是从政党的分类特征来 看,政党仍然是部分选民利 益和偏好的代表。即使是兼容性特别突出几乎看不出两党重大差别的美国两大政党,其选民 的偏好也是十分突出的。更何况随着社会多元分化,不同族群、阶层、宗教、社团等对自身 利益的诉求越来越高涨,政党作为选民的代表必须做出偏好选择,在走上执政地位之前必须 为赢得选民支持而坚持偏好突出的政策主张,在走上执政地位之后还必须兑现政策承诺,否 则在下次选举中就会失去选民的支持而失去执政地位。
由此看来,现代政党的特性、政党与选民的关系以及定期的选举制度等都决定了在当前 的竞争性政党制度下协商民主在国家层面并不能得到最有效的支持,完全平等的、开放的、 包容的、理性的和负责任的协商仍然缺乏形成的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因此,协商民主理论 并不足以影响竞争性政党制度的发展。如何在竞争性政党制度中增大协商的分量倒是应该成 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方向。由此也可以说,协商民主还不足以取代竞争民主而成为独立的一种 民主模式,只能是对竞争民主的完善和补充。
三、协商民主与非竞争性政党制度
我国实行非竞争性政党制度,一般而言,非竞争性政党制度往往源于历史合法性,稳定 于宪政制度安排,巩固于政治合法性。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其它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建立了制度化 和规范化的政治协商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是历史形成的,更重要的是它符合当代中国 的现实国情。随着协商民主理论在我国引起的关注,许多学者提出了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发 展的方向的观点,但是在笔者看来,如果不搞清楚协商民主与中国政党制度的关系,就无法 确定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是不是新兴的协商民主问题。
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利益的分 化越来越明显,不仅原来稳定的社会分层发生分化,而且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阶层。从利益 主体的多元化背景来看,我国具备了发展协商民主的某些条件。但是,从政党制度来看,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原则,党不仅通过统一战线形式对民主党派和各群众 团体进行政治领导,而且通过对人大和“一府两院”的领导统领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 化、军事以及社会生活等。这些都是宪法确定的,也是符合中国国情要求的,更是因为中国 共产党以“三个代表”的先进性具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充分的公共理性。这就决定了中国 共产党在立法和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具有超强的影响力,中国的协商政治不仅是为了实现决策 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防止出现决策失误,同时也是为了提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巩固中 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这说明,我国的协商并不因为有领导、有权威影响就制约 了协商的质量和水平。实践证明,有了党的领导,我国的协商才能充分发扬民主,在汲取各 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集体智慧。
从协商的规则来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的协商政治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 ,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和内容。〔11〕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 导制度。我 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不搞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是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运行的根本原则。我国的国家机关只是 分工不同,职能不同,目标是一致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协同 、支持和促进,而不是相互挚肘,更不是唱对台戏。这就决定了执政的共产党与参政的各民 主党派及各族各界人士,在涉及国计民生问题上,能够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尽量统一认识 ,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努力达成共识,在服从多数的基础上尊重少数意见。
从协商的场所来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建立的协商政治既体现在政治协商的各种 形式上,比如,定期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国是,定期举行情况通报会,重大决策制定之 前举行征求意见会,重大人事变动和决策中征求民主党派的意见等。而且也体现在选举民主 中,在确定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以及选举投票中都充满了协商政治的色彩,更为重要的是,这 种协商更体现在人大和一府两院的组成上,民主党派直接参与到国家机关活动中,在具体的 立法和政策制定以及执行场所都形成了协商政治的轮廓。
由此看来,协商民主与中国的协商政治有着本质的不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构架下 ,协商政治基本原则不仅决定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而且决定于当代中国的政治形态 ,决定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虽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协商政治中充满了协商过程,但是中国的政党制度决定了中国民主 政治的发展方向不可能是协商民主,也只能是在民主政治中不断增强协商的成分而已。
四、协商民主理论的局限性及其价值
由上述论述可见,协商民主与既有的政党制度存在直接的矛盾,无论是竞争性政党制度 还是非竞争性政党制度,都不符合协商民主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而且从根本上约束着协商民 主的实践。实际上,协商民主是构建于特定的理论假设和现实前提基础上的,它的实际推行 也需要一系列现实条件作保障。“主体的理性不足和政治能力贫困,协商意识和协商伦理的 缺失或沦丧,协商的共同价值原则匮乏和共同利益基础薄弱,公正的协商制度和程序的匮乏 与协商场所的不足,强势力量对协商的掌控和派系力量对社会共识的漠视等理论缺陷和践行 困境限定了协商民主的功能作用和适用范围。”〔12〕所以,在现实条件下,协商民 主无法改变 竞争性政党制度,也就不能替代竞争民主;同样,中国的政党制度也不可能按照协商民主的 模式来改造,中国的民主也就不能按照协商民主的方向来行进。那么,协商民主对政党制度 的价值何在呢?这个问题也必须从协商民主对竞争性民主和非竞争性民主的作用来理解。
对竞争性民主而言,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转向是在一定程度和侧重点上而言的,虽然许 多学者将其看成竞争民主的替代,实际上协商民主还不能算一种独立的民主形式,只能是竞 争民主的补充和完善,是竞争性民主进一步“精细化”的工具或者是弥补选票民主缺陷的工 具。在资本主义政治体系中,离开政党的本质功能、改变政党竞争的基本制度以及政党控制 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事实,也就改变了其多党竞争、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基本框架,协商民 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但是,以竞选为特征的竞争性民主确实存在明显的不足和漏洞, 选民的权利仅仅表现在定期举行的投票,而对于直接关系到选民利益的政策过程则由政治精 英来代表选民进行,这不仅影响政策的合法性程度,而且也不符人民民主的真实要求。即使 选民对政策不满意,除了进行游说、游行、抗议等表达形式,不到大选的时期就不能从根本 上制约政治精英的决策权力。因此,出于对“人民统治”的理想化追求和对竞争民主的不满 意,协商民主理论家意图复兴古老的协商观念为竞争性民主寻找替代模式,显然,在现实条 件下这种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愿意平等听取和考虑不同意见的理想化设计在国家 政党制度层面是无法实现的,但是作为把竞争性民主“精细化”的一种补充和完善过程,其 对于完善政党组织的功能和政党制度的运行具有显著的价值和意义。
从政党的本质来看,政党是选民利益的代表,但是在竞争性民主环境下,政党越来越成 为选举的工具,发动选民投票成了政党的最重要功能,尤其是在社会高度信息化、竞选专业 化和竞选经费主要靠财团支持的情况下,政党动员依靠发达的媒体、政党竞选依赖选举和营 销专家,政党开支主要盯在大的利益集团身上,党组织越来越松散,政党与选民之间越来越 变成了一种营销关系,候选人成为政党推销给选民并力争取得消费者满意的消费产品〔13〕。政 党与选民之间利益代表关系反而成为次要的因素,选民在行使过投票权之后并不能依据政党 的路径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这种政党与选民的“商业”关系大大削弱了政党的本质功能, 成为选民在选举中投票率不断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推行协商民主的路径,扩大政策 制定中参与的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不仅可以形成共识,增强政策的合法性,而且可 以强化政党的利益代表功能,巩固政党与党员、政党与选民的日常联系,遏制“政党衰落” 〔14〕和“政党危机”〔15〕的势头。
对竞争性政党制度而言,协商民主模式也能够直接发挥积极的补充和完善作用。因为协 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以承认利益多元化为前提,主张协调各方利益,谋求社会和谐。“ 协商民主倡导通过平等对话共同协商的方式形成公共政策,对话协商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在做 出决定的时候能够慎重考虑,就此而言,它与代议制的民主有着更大的兼容性。”〔16 〕在多元 利益分化和冲突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利益整合已经成为政党制度的首要功能。〔17〕 如果将关注 的重点从当选的选票门槛转向决策过程中,有助于协调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的竞争博弈关系 ,使政党制度更好地发挥利益整合和构建共识的重要功能,从而有利于竞争民主的形式与内 容的真实统一。
对于非竞争性民主而言,协商民主模式自然也不可能是民主发展的方向,社会主义的基 本政治原则和政党制度的规定性都决定了协商民主与中国的政治民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 民主。但是,就像对竞争民主的精细化作用一样,协商民主的理念对于中国的政党制度还是 有许多可借鉴的地方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虽然“社会结构的多元化使非竞 争性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和体制资源开始削弱”〔18〕,但是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 导和以“三 个代表”为核心的基本理念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战略,形成共识的过程并不成问题。 经常出现的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问题,执政党的稳固地位决定 了政党可以获得丰厚的执政资源,包括行政资源,普通党员在组织的作用容易被忽略,政党 的精英化趋势容易使普通党员边缘化,党内民主容易流于形式,从而影响党员对组织的忠诚 和认同;二是政党与民众的关系问题。稳固的执政地位容易使一些执政党的干部淡忘了权力 的来源、目的和边界,产生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官僚衙门作风,削弱了执政党的政党认同 ;三是稳固的执政地位容易使执政党的干部大权独揽、自以为是,忽视政策制定的民主化, 没有民主化自然没有科学化,不仅政策合法性受到影响,而且增大执政的成本,又影响了政 党的执政合法性巩固。汲取协商民主的理念,扩大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者范围,以平等自由 开放的态度对待不同意见,抱着对公共利益负责的态度理性审视各方的观点,有助于使党内 的不同意见、争论和利益诉求通过体面的、大家都乐于接受的渠道来解决,从而发挥每个执 政党成员的作用,实现“党内和谐”〔19〕,巩固执政党的组织基础;有助于增强政 治精英与民 主党派以及群众团体的关系,巩固执政党的群众基础;有助于提升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 度,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对非竞争性政党制度而言,本身就具有协商民主的某些特点,比如中国现行的政党制 度中,采用了政党之间恳谈、会议、视察、调研等协商民主形式,突出强调了政党之间平等 合作、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协商民主理念,发挥了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 政的协商民主功能。但是从性质上讲,我国多党合作中的政治协商只是一种咨询性质的参与 而不是程序性参与,民主党派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不足,政治协商过程中的信息和资 源不对称现象还比较突出。〔20〕虽然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方向不可能完全走向协商 民主模式, 但也应该从协商民主的有益内涵中汲取合理的成分,不断改进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 方式,扩大民主党派的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从而不断 补充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这正是协商民主对中国政党制度的价值 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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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时间观念来自何处? 简单地回答,来自人类观察感知到的自然时间或物理时间。然而泛 泛地谈自然时间或物理时间,只涉及到运动过程中的时间或运动速度中的时间。这样的时间流程是模糊不清的,难以分段和计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时间观念的解析及中西传统时间观的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何谓“时间”?时间的所谓“本质”是什么?何谓“时间意识”或“时间观念”?它们的所谓“本质”又是什么?这篇文稿并无这样的意图,对诸如此类既古老又“纯粹”的时间哲学问题进行求索和提供答案。
本文将集中研究以下几组同时间哲学有联系的理论专题。第一组是与人的“时间观念”相关联的理论专题。其中包括:如何“还原”出时间观念的问题;时间观念中的时间样式的划分 问题;时间观念形成的渊源问题;时间观念中的时间维度问题。附带说一句,此处提到的“ 时间观念”是超地域、跨文化的,对任何民族均一视同仁。因此,它可以为研究和比较中西方传统哲学中的时间观奠定一个普遍适用的理论基础。? 第二组理论专题是:首先纵览中西方时间观的概貌,然后分别介绍中国和西方传统哲学中的 几种有代表性的时间观。其中包括三个理论专题:
(1)综述中西方哲人对时间观念作出的 不同解释。
(2)综述中国传统哲学中从《易经》开端的某些学派的时间观,这个专题主要 涉及先秦时期的《易经》、儒家(孔子和孟子)、道家(老子和庄子)、墨家和《易传》中独具特色的时间哲学及其时间观,力求做到“见一斑而窥全豹”。既然只见“一斑”,战国后期的“诸子”,两汉以降的董仲舒、王充、魏晋玄学、中国佛教和宋明理学……的时间哲学及其时间观皆付之阙如。至于设定超越时间之流的时间观,如董仲舒所云“天不变,道亦 不变”的“天道不变说”的超时间观,又如《大乘起信论》标榜的“一心二门”论,其中涉及与“心真如门”相关的“真如不生不灭”的超时间观,由于篇幅所限,不得不或者割爱或者点到为止。
(3)综述西方传统哲学中的某些类型的时间观,重点介绍延续两千余年从柏 拉图、亚里士多德经圣·奥古斯丁到牛顿、康德等为数不多的几位先哲的时间哲学。比方说,基督教教义和基督教哲学涉及的某些时间问题,例如,是上帝在现成的时间流程中创造世 界万物?还是上帝既创造了世界万物,又创造了用来创造万物的时间流程和万物演变的时间流程?均在略加点染之列。
第三组理论专题是:对中国和西方传统哲学的时间观中几个发人深省的方面作一些对比研究 。笔者概括出了以下五个方面:
(1)观察时间与体验时间;
(2)时间之“体”与时间之“ 用”
(3)依存时间(相对时间)和纯粹时间(绝对时间)
(4)实在性时间和非实在性 时 间;
(5)线行性时间和周行性时间。要作两点说明:其一,为了设定以上五个可资对比的方面,笔者不得不自创了一组同中西方时间哲学有关的术语。
其二,中国和西方传统哲学中 各自的时间观的独特之处远不止以上几个方面,笔者不过是列举出其中的较为醒目者而已。
一、事象世界及其时间流程
时间是流动不已的。时间之流总是事象的运动变化中的时间之流。换言之,事象世界的动态 过程或行为过程中蕴涵着时间进程。既然探讨时间之流的问题牵涉到事象及事象世界,所以有必要对后者作一些简要的说明。所谓事象,包括有形体之象的各式各样的物体,有相状之 象的声音、气味、味道、硬度、温度、湿度等等,有动态之象的位移、运动、变化、发展、动作、姿态等等。凡事象皆有形象,都是可观察感知的。(参见拙文《事象·关系· 过程--兼论“物”、“心”和“人”》,载《思想战线》2001年第5期。〖ZW)〗从某种事 象哲学的视域去审视, 即可认定,事象及其形象均为“合成性”的,因此有可能在事象哲学的视域中对它们作出相应的“分解”。同理,从上述事象哲学的视域去审视,还能认定,事象世界内的时间之流也是“合成性”的,对任何样式的时间进程也能进行相应的“分解”。分解事象世界内的各种时间之流,需要寻找一组既相关又合适而且可操作的术语,笔者选择了胡塞尔在阐释现象学 方法时创立的“悬搁”、“还原”、“剩余”等可操作的术语。应该作一点声明:当我使用此类术语时,已经在不同程度上离开了胡塞尔赋予它们的原义。?
事象及其形象在事象哲学层面上的分解可以采取几种方式,其中的一种方式只涉及事象的可 观察感知的形象。运用这种方式可将事象的形象中属于或被称为“物象”的方面“悬搁”起来,“剩余”的则是属于或被称为“实象”或“映象”的方面。倒过来讲,将事象的形象中属于或被称为“实象”的方面“悬搁”起来,“剩余”的就是属于或被称为“物象”的方面。打个比方,如果事象及其形象是个硬币,其一面是“物象”,翻过来,另一面就是“实象 ”。说到底,“物象”、“实象”云云,不过是同一形象的两个不同的“显示面”或两种不同的“说法”而已。?举个例子,被我们叫做“书桌”的那个事象有形体之象,桌面是长方形的,有四条桌腿…… 如此种种,从一个方位去审视,这里有一个名为书桌的事象及其形体之象的“物象”,至于它又是视觉之内的“实象”就不作考虑了(已经“悬搁”起来了)。换一个方位去审视,我们看见了一个名为书桌的事象及其形体之象,在视觉中有一个关于书桌的形体的“实象”,至于这个“实象”是否来自它之外的“物象”则勿须过问了(已经“悬搁”起来了)。
对事象世界内蕴涵于各种形象中的时间之流,也可运用上述方式作出相似的“分解”。还记得古希腊哲人赫拉克里特说过的一句名言:“你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因为河水中的水是不断更新的”。其理由是,一切都在变动,河水也潺潺流动,第二次涉足的河水不 再是第一次涉足的河水了。河水流动暗示时间流动,时间流动潜藏于河水流动之中。时间之流像河流一样滚滚向前,因此第二次涉足的时间段已经不同于第一次涉足的时间段。流动的 河水之象以及相关的时间之流,从一个方位上讲,它是“物象”中的时间之流。
换个方位讲,它又是赫氏观察感知着的“实象”中的时间之流。其实,事象的形象中的时间流程在传统 的本体论意义 上是“中性”的。区分“物象”中的时间流程和“实象”中的时间流程,区分“客观时间” 和“主观时间”,不过是按照事象哲学的要求,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审视同一个事象世界及其形象中的时间流程而已。这种区分并不包含传统的“唯物”或“唯心”之类的本体论或认识论的预设或承诺。之所以对“中性”的时间流程作出上述区分,是因为笔者筛选了“实象 ”中的时间流程作为思考与时间有关的哲学问题的基石。?感觉知觉的“实象”经常潜入记忆之中,在回忆活动里转化为与“实象”对应的“心象”。
同理,“实象”中的时间流程也经常转化为回忆中的与“心象”相关的时间流程。“实象” 和“心象”中的时间流程,再加上想象着和思考着的时间流程,构成了“时间意识”或意识到的时间流程。时间意识经过提炼、整合萌生了“时间观念”。时间观念是笔者选取的研究某些时间哲学问题的起点和支点。古今中外的哲人直接面对的是自己的或他人谈论着的时间 意识或 时间观念,然后推演并建构他们的时间观和相应的时间哲学。正因为如此,由事象世界中的时间之流“还原”而成的时间观念,同样可充当对中西方传统哲学中的时间观进行比较研究的起点与支点。
时间观念中的时间样式的划分,是我长期反复思考的有关时间哲学的理论问题之一。我考虑 的是,最基本的时间样式到底是二分的、三分的、还是四分的。“二分法”是研究者对时间样式进行分类的最常见的模式。麦克塔嘉特(J?M?E?Mc Taggart,1866~1925)的模式 颇 有代表性,他提出将时间划分为A系列和B系列。时间的A系列以先后为标志;时间的B系列以现在、过去和未来为标志。这样的“二分法”模式颇有道理,而且简便可行。不过,此等时间流程的二分模式,尚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我也考虑过“三分法”的问题,这就是自然时间、人文时间和心理时间。物理时间推广一步就是自然时间;人文时间的核心部分是历 史时间;心理时间的核心部分是体验时间。把上列时间划分的“二分法”和“三分法”模式结合起来,不难形成如下的看法:所有的时间流程都有个先后的问题。心理时间或体验时间 ,人文时间或历史时间,除了有个先后问题之外,还包括有“现在”、“过去”、“未来” 的问题。? 何谓“物理时间”、“人文时间”和“心理时间”?在何处起步去划分时间观念中的三种时间样式?用什么方式才能在时间观念中凸显出这三种时间样式?回答上列问题之前,先讨论 另一组更具有基础性的问题。
? 前文已经谈到,事象哲学认定,事象或事象世界是“合成”的,因而可以进行“分解”。另外还谈到,用某种方式将事象的形象分解为“物象”方面和“映象”或“实象”方面,是切实可行的。 除此之外,还能采用另外一种方式对“合成”的事象或事象世界进行有别于前一种方式的“ 分解”。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方式针对事象的形象,第二种方式直指事象本身。运用第二种方式对事象进行分解必须设立两个前提:其一,任何事象或整个事象世界都是由“物 ”的要素、“人”的要素和“心”的要素化合而成的,所以有可能从事象或事象世界内分解出物理事象、人文事象和心理事象。其二,对三类事象的“悬搁”与“还原”,仅仅涉及审视方位的转换,而勿须作出传统的一元论,二元论或多元论的本体论预设。(为了节省篇幅 ,有关如何分别“悬搁”与“还原”出三类事象的过程问题,姑且存而不论。)?前文亦曾谈到:事象世界的时间流程同样是“合成”的,同样可以进行“分解”。现在有条件来讨论本节开头部分提出的问题了。根据刚才列举的两个前提,我们也能按第二种方式对 进入观念中的事象世界的时间流程进行“分解”,分解出自然时间或物理时间,人文时间或历史时间,心理时间或体验时间。“分解”的步骤可作如下的简述。
其一,将事象世界的时间流程中的物理时间和人文时间“悬搁”起来,不加考虑,可“还原 ”出心理时间,即心理事象中的时间流程。时间观念中的心理时间是时间哲学或心理学科的重要研究领域。所谓心理时间大体上涵盖以下几个方面:⑴感知到的与“现在”有关的时间流程;⑵回忆中的与“过去”有关的时间流程;⑶预期中的与“未来”有关的时间流程;⑷ 想象中或思考中展现的时间问题。
其二,将事象世界的时间流程中的物理时间和心理时间“悬搁”起来,不加考虑,可“还原 ”出人文时间,即人文事象中的时间流程。时间观念中的人文时间是时间哲学或人文学科的重要研究领域。所谓人文时间大体上涵盖以下几个方面:⑴人的行为或人的实践活动中含有 的时间流程;⑵社会生活、历史发展和人生经历涉及的时间流程;⑶人的说写活动谈论着的时间问题。?
其三,将事象世界的时间流程中人文时间和心理时间“悬搁”起来,不加考虑,可“还原” 出物理时间,即自然事象中的时间流程。时间观念中的物理时间是时间哲学和自然科学的重
要研究领域。所谓物理时间大体上涵盖以下几个方面:⑴物体运动的时间进程;⑵光、电磁、热量、声音等等物理事象的辐射或传播涉及的时间进程;⑶生物进化、地质演化、板块漂 移等等自然事象含有的时间进程。? 不论是自然时间或物理时间,不论是人文时间或历史时间,不论是心理时间或体验时间,都有个怎样分段和如何计量的问题。或者说,都有一个以什么为划分标准?以什么为计算单位 ?对时间流程进行分段和计量的问题。这就意味着还有一种作为时间段落划分和数量计算的时间样式。这个时间观念中的第四种时间样式可以叫做计量时间或标量时间。我们日常运用 的年、月、日、时、分、秒等等,都是计量时间或标量时间。自然时间和相关的物理时间、天文时间,人文时间和相关的历史时间,心理时间和相关的回忆过去的时间、展望未来的时 间,无一不需要用标量时间来分段或计算。因此,我又倾向于观念中的时间样式的“四分法 ”:(1)标量时间,(2)自然时间(含物理时间和天文时间);(3)人文时间(含历史时间和 人生历程);(4)心理时间(展望未来和回忆过去)。
人的时间观念来自何处? 简单地回答,来自人类观察感知到的自然时间或物理时间。然而泛 泛地谈自然时间或物理时间,只涉及到运动过程中的时间或运动速度中的时间。这样的时间流程是模糊不清的,难以分段和计量。原始人或上古人几乎不可能从这种模糊不清和难以计 量的时间流程中形成明确的时间观念。严格地讲,人类的时间观念主要来源于观察到的自然运动(含天体运动)和人文运动(含历史进程)的有序性,来源于此等有序运动的节律性或 律动性。可观察感知的事象世界的有序性运动及其周而复始、循环渐进的节律或律动,才是人类形成时间观念的真正源泉。? 人人都可以在观察中印证,有些事象的运动是有秩序和有规则的。在有秩序和有规则的事象 运动 中,又不乏有节律的律动或脉动。
在节律化的律动或脉动中,每一个环节都是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的。比方说,人们观察感知到的世界之内,太阳一起一落,从东方升起,西方落下, 周而复始。视域中太阳运行的起落是有序的、节律均匀的。人类就把太阳每次升落、无限循环往复中的每一往复的环节叫做一天、一日或一昼夜;“天”、“日”或“昼夜”就是太阳在空间运动中的一次循环或一次往复。每一天或每一日,太阳在天空中的位置移动同样是均 匀有序、节律分明的,于是,人类又把一天划分为早晨、上午、中午、下午、傍晚和夜间。又如,春、夏、秋、冬自然物候的运动变化也是均匀有序的,同样是节律分明的。人类把物 候的每次显著变化和下一次物候变化之间的时间流程划分为季节。春、夏、秋、冬四季合起来也是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的,一个四季过去了,又来一个四季,每个四季合成一年。在一 个四季之中,从居住在北半球温带地区的人看来,太阳有时候偏南,有些时候当顶或基本当顶。太阳在天空中的“偏南”和“当顶”循环往复,周而复始,其有序性和节律性是显而易见的。太阳如此这般地循环一次,就称为一年。再如,月亮在人的视域中运行和变化,从圆 到缺,从缺到圆,从盈到亏,从亏到盈,从朔到望,从望到朔,周而复始,循环往复,也是均匀有序、节律分明。
从一次月盈到另一次月盈,从一次朔到另一次朔,凭着观察月亮运动 变化的秩序和节律,节律中的一次周而复始,人们把它叫做一个月。? 把年、月、日联系起来就形成了标量时间中的历法时间。不同民族,不同文化圈,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历法和历法时间。一年划分为12个月或10个月,1个月又划分为30日、31日或29 日(阳历的2月份除外)。年、月、日这种历法时间已成为最基本的标量时间。中国传统的历法,把60年定为一个甲子。西方中世纪之后的历法则把一百年叫作1个世纪。古今中外为 了计时的方便,还进一步把每日划分为若干时辰或小时。在中国传统的计量时间观念中,把一日划分为12时辰。在西方传统的计量时间观念中,则将一天划分为24小时。在小时之下, 根据需要又划分出分、秒、毫秒和微秒,等等。? 自然时间中的物理时间是用标量时间去计算的。标量时间可用来计算物体运动的速度或加速和减速。物理学家总是用小时、分、秒等等标量时间使运动的速度全部量化。自然时间中的 天文时间,也是用标量时间去计算的。例如,光运行一年所需时间可用“光年”来量化,天文学家还用“光年”来计量恒星、星团、星系、星系团……相互之间的距离和它们与地球 之间的距离。人文时间或历史时间,当然也需要依靠标量时间或历法时间去分段,去计量。
中国古代,从《春秋》三传开始,就是以年、月来划分和计算历史时间的,形成了世 界上最古老的编年史之一。在古希腊同样出现了以年为计量单位的编年史,如《希波战争史 》、《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等等。心理时间或体验时间,除非不分段,若要分段,也离不开标量时间或历法时间。打个比方, 我回想一下,昨天做了哪些事。我记得那件事发生在十年前,发生在1991年的10月份。又如 ,我计划明天下午去参加那个会。我期待着明年的生活会过得更充实。总之,自然界的时间 流程或天文时间、物理时间等,人文领域的时间流程或历史发展、人生经历等,心理活动的时 间流程抑或回忆往昔,期待来者等,只有经过标量时间的标准或规范的处理,各种样式迥异 的时间流程才能得到比较精确或明晰的量化与区分。
人人都关心时间问题,人人都具有某些时间观念,人人都以为他对什么是时间了如指掌,并 能作出明确的回答。自然科学家、物理学家、天文学家、生物进化论者、地质进化论者,都牵涉到时间问题。人文科学家,尤其是历史学家、文化学家、社会学家,更是处处要引入时 间观念。心理学家、思维学家,也需要研究心理活动和思维活动涉及的时间流程。上述学科的研究者大多认为,他们熟知所研究的领域中的时间问题。古今中外的哲学家,更是从不同 审视方位对时间哲学(即专门研究有关时间问题的哲学)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形而下或形而上的思考。不可否认,研究时间哲学是哲学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什么是时间?表面看来,很 好回答,若加深究,就会感到极难回答。正如大家所熟知的奥古斯丁的一段名言:“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便茫然不解了。”(奥古斯丁:《 忏悔录》,周士良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2页。)
自然时间,特别是物理时间,只过问物理事件发生的前后问题,物体运动或能量运动其速度 中的时间问题。也就是说,只涉及到A系列的时间,而不涉及到B系列的时间。物理现象的观测和实验是可重复的,物理世界大约没有“现在”、“过去”和“未来”的问题。自然科学中的生物进化史和地质演变史,虽然也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生物进化和地质演变中的“现在 ”、“过去”和“未来”的问题。然而,他们不会去追问:“现在”意味着什么?“过去 ”和“未来”又意味着什么?人文科学研究者,如历史学家、文化学家、社会学家等,当然关心各种历史过程,文化模式或社会形态的过去、现状和将来走向,不过,他们也未必对“ 现在”、“过去”和“未来”作出哲学的研讨。心理学或思维科学,虽然关心指向过去的回忆活动,或针对未来的期待活动,然而此等学科,一般也不会对“现在”、“过去”和“未来”作哲学的解析。?从人文的角度和心理的角度都能观察和体验到“现在”、“过去”和“未来”,都能确认三者之间的联系和三者之间的区别。空间有三个维度,即长、宽、高。其实,时间也有三个维 度,这三个维度就是“现在”、“过去”和“未来”。离开了时间的三个维度,就谈不上时间流程和时间观念。
人文时间和心理时间都有个“现在”、“过去”和“未来”的问题。就人文时间中的历史时间而言,可以划分出古代(包括上古、中古和近古)、近代和现当代的 时间间隔。历史学、文化学、社会学不但涉及“过去”和“现在”,而且还提到“未来”。比如说,此等学科都对历史、文化、社会的未来有所预期或进行预测。新兴学科“未来学” 更是以预测时间进程的“未来”为己任。就心理时间而言,“现在”往往同当下、目前、此刻的观察感知活动和生成的映象等相联系。心理时间的“过去”往往同回忆、回想、回顾、怀念或缅怀之类的心理状态或心理活动的意向性对象有关联。心理时间的“未来”又同预测、期待、期望、企盼、展望、憧憬,甚至预知、先知等心理活动的意向性对象息息相关。( 本文将书稿纲要中有关探讨“现在”、“过去”和“未来”的哲学内涵的部分全删除了。)
五、时间哲学的面面观
时间问题,有关时间流程中的哲学问题,是古今中外历代哲学家都很关注的问题,是哲学界 历久而弥新的问题。中国古代的哲学家或道德哲学家,无论是儒家或是道家,还是墨家或法家,都对时间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西方古希腊古罗马的哲学家和自然科学家也对时间问 题或时间哲学作了多侧面的阐释。古印度婆罗门教的哲学和佛教的哲学,魏晋以降中国化的佛教哲学,古希伯来的犹太教哲学,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哲学,对时间问题或时间哲学同样 是倍加关注,各抒己见。中国的宋明理学,西方文艺复兴以后的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哲学,更是把时间问题视为重大的哲学课题。西方近现代的自然科学家、自然哲学家和科学哲学家 ,对时间问题和时间哲学怀有强烈的兴趣,作出了许多有意义的探索。
古往今来,中外历代的诗人、作家和艺术家也在各自的创作中展现了自己的时间观。? 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涉及形而下的、经验性的即事象领域中的时间问题。这样的时间, 毫无疑问依存于人们经验着的万事万物,依存于自然事件、生活事件和历史事件,依存于整个事象世界。这样的时间,只能是相对性的时间和依存性的时间。热衷于本体论和形而上学 的哲人们,当然不会满足于此,不会满足于只对时间流程作出相对性和依存性的解释。不少哲学家都竭力追问时间的本质是什么?时间的本原是什么?时间的本体又是什么?除了自然 界和生活中的相对时间之外,有没有超越性的绝对时间?在计量时间和历法时间的相对标准外,有没有衡量一切时间的绝对标准?一句话,这些哲学家认为必须把时间流程或时间观念 划分为形而上的时间和形而下的时间。因而他们十分关注下列问题:怎样出离于形而下的时间领域?能否以及如何营造时间哲学的形而上学?他们还坚信,形而上的时间哲学能够揭示 时间的本质,追溯时间的本原,确认时间的本体。
惟有形而上的时间才是绝对的时间,纯粹的时间,本质的时间。惟有形而上学的时间,才是绝对真实可靠的,绝对确定无疑的。反之 ,形而下的时间,自然界的时间,日常生活中的时间,社会历史的时间,只能是相对的时间,依存的时间,非本真的时间,只有相对的真实性和确定性,甚至可能是模糊不清,虚幻不 实的。? 有些哲学家和多数自然科学家、自然哲学家,标榜客观时间和物理时间。另一些哲学家和不少宗教哲学家,则张扬主观时间或心理时间。以西方哲学为例,前者以亚里斯多德为代表, 后者以圣奥古斯丁为代表。前者十分重视对外在时间、显性时c涞目疾煊氩?汀?凸鄣奈锢?时间一般都与空间相关联,与物体的空间性运动相关联,因此也可以称之为空间化了的时间。
这类时间,一般地说,都是可计量的,可量化的。至于主观时间或心理时间,则另是一番 面目。它们是内在的时间,隐性的时间。它们是“表象流”或“意识流”中的时间流程,只能凭体验和领悟去把握。一般地讲,主观时间或心理时间同外部物体的运动和物体在物理空 间中的位移,并无直接的关联,所以是非空间化的时间。进言之,主观或心理时间是难以计量、难以量化的,至少不能精确计量或精确量化。? 中外历代的哲学家,对时间的延绵性、连续性抑或间隔性、中断性展开了而且不断进行着激 烈的争论。有些哲学家强化时间的延绵性和连续性,他们认为,时间之流是延绵不断、连续进行的时间流程,没有间隔,也不会中断。与此相反,也有些哲学家强化时间流程的间隔性 和中断性。他们认为,所谓延绵的时间流程或联贯的时间流程,是由一个个无限多的“刹那 ”、“瞬间”或时间之“点”连缀而成的。前者关注的是时间之流,后者关注的是时间之“ 点”。
时间的可逆性与不可逆性,以及时间的可重复性与不可重复性,也是哲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 问题。西方传统的物理学和经典力学,认为物理时间是可逆的、可重复的。与此不同,生物进化论出台后,它所描述的时间有确定的前进方向,是不可逆的,不可重复的。相对论所描 述的时间,即同光的运行和光速相关的时间,是有方向性的,不可逆转不可重复的。人文时间或历史时间,则具有千古一贯的特性,古今中外的哲人从来认为,此等时间流程,有确定 的方向与箭头,不可逆转、不可重复。因此人们常说“人生一去不复返”,“历史的车轮不能倒转”。心理时间是否可以逆转,可以重复,历来是个疑问。回忆和追思一类的意识活动,能把过去“在场”和“即时”的事件“拉”回来,使它们进入现在,在当下的追忆活动中 “在场”和“即时”。从这个意义上讲,也许可以把回忆、追思、缅怀等意识活动中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看成是可逆的、可重复的时间。
六、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时间观
中国传统的时间观,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历法时间与历法观。西方传统的时间观中,也有一套很有特色的历法时间与历法观念。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中西方的天文学和历法学, 而同中西方时间哲学中的核心部分关系不大,所以置而不论。西方传统哲学中的时间哲学从主流上看,侧重于研究同自然界和宇宙万物相关的自然时间或物理时间中的哲学问题。中国 传统哲学中的时间哲学从主流上看,偏重于研究同社会生活和人文领域相关的人文时间和历史时间中的哲学问题。? 阐释中国哲学的时间观或时间哲学,应当追溯到《易经》这部古籍。我以为,诞生于西周初 年“成康之世”的《易经》,是中国传统文化、传统思想、传统哲学的一个独立的源头。它早于儒家和道家的问世,儒家和道家都从《易经》中吸取了思想和养料。因而,《易经》不 能被说成是专属于儒家的经典,抑或专属于道家的经典。历代的专家对《周易》的书名作了不同的诠释,指出“易”有三义,其中的一个含义是:“易,即变易也。”
“变易”就是运动、变化,其中包含着时间的流程。专家们对《周易》中的“周”,也众说纷纭。“周”既可以指“周朝”之“周”,也可指“周流”之“周”。从“周”即“周流”出发,它告诉人们:事物和生活的变易是周流不已的。像“变易”一样,“周流”中也蕴含着时间之流程,蕴含着时间周而复始之流程。撇开“卦” “爻”符号不谈,仅就卦、爻辞而论,大多是一 些占卜、算卦即预测今后将会怎样的记录。正如朱熹所说的:“《易》,卜筮之书也。”作为卜算和预测记录的卦、爻辞,其间包容了中国上古人朴素而丰富的时间观念。既然是卜算 或预测,当然是卜算或预测“未来”,这里边已经有了关于时间流程的“未来”的观念。《周易》的作者群体非常关心未来的情况,尤其是未来将会发生的事件。卦爻辞记录的是一些 与社会生活、人生经历相关的内容。从这里已经可以看出,中华民族的祖先关心的是人世和生活的时间,关心的是人文领域中的未来。? 卦爻辞中不断出现“吉”、“凶”、“有吝”、“无吝”、“有咎”、“无咎”、“悔”、 “无悔”等字样。这些字样都用来预测未来,预测人文领域中人们的行动或所做所为指向的未来,以及未来可能的遭遇,包括吉凶或有吝无吝等等正反两面的功利意义和价值取向。
它 再次证明:从殷周时代起,我们祖先关注的是生活的时间流程和人文事件的未来走向,关注的是未来的功利内涵和价值内涵。不少卦爻辞记录了周成王和周康王时代的历史事件,以及 成康之前商代和殷周之际的历史事件。并用这些历史事件已有定评的有吝、无吝、有咎、无咎的功利性或价值性,来预示或测算现在发生的事件,以及它对未来的吉凶之类的功利性或 价值性的取向。从上述卦爻辞中还透露出这样的信息,周初的人们已经有了“过去”的和“ 历史”的时间观念。这些观念,都是有关过去已经发生的往事或历史事件的观念,都与人文时间息息相关。不仅如此,这些卦爻辞中还暗示着周代初期的人们已经萌生了“以史为鉴” 的思想,有了后人所说的“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的时间观或时间哲学的雏形。
《周易》的时间观对中国传统文化、传统思维和传统时间观的影响,可谓大矣深矣。中国传统的时间观或时间哲学向来认为,所谓时间就是指依存时间而言,即依存于社会生活或人文 事件的时间。它非常关心时间流程中的“现在”、“过去”、“未来”的社会生活和人文事件,以及相关的价值或功利的意义。这种时间观或时间哲学很重视时间的“未来”,很重视预测个人、家庭和社稷的“未来”。也很重视时间的“过去”,很重视个人、家族和国家的历 史,于是,“以史为鉴”成了一句格言。上述种种中国传统的时间观或时间哲学的形成与发 展,从渊源上讲均来自不朽的名著──《易经》创立的时间观念。?沿着《易经》开了头的探索时间奥秘的思路,儒家、道家、墨家以及诸子百家,均创立了各 有特色的时间观或时间哲学,建构了许多描述时间流程的术语或概念。“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孔子在这句话中提出了“逝”的概念。
“逝”,就是时间的流逝。从表面看,这是作为自然事象的河水在时间进程中流逝。深入一层就不难看出,它涉及的 却是人文时间的流逝。“逝”,暗指人生的流逝,人的生命的流逝。依存于人生和人的生命等人文事象的人文时间,同样是川流不息的,像河水一样不分昼夜地流逝着。? 老子创建了“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宇宙发生论的时间观,还提出了时间的“周而复始”的命题。他发展了时间流逝的概念,认为依存于万事万物的时间是周流的、周行的。在周流、周行中,时间之流总是循环前进,往复不已,经过每一次循环又重新开始值得注意的是,在每个时段中,在每一时间段落的循环圈中,时间之流有个开始,也有个终结。就终结又成为新的开始而言,时间进程是无限的。“周而复始”意味着,从时间的一个循环圈到时间的另一个循环圈可以无限地进行下去。在老子的时间观和时间哲学中,一方 面,时间之流是周行循环,有始有终的。
另一方面,周行或循环不断进行下去,时间又是无始无终的,于是时间有了自己的无限进程。? 庄子丰富了时间的“周流”和“周而复始”的哲学思想。他从“顺其自然”的哲学理念出发,进一步创立了“安时”的概念。人应当顺应其自然而然的生命历程,还应当安于蕴含在人 生历程中的自然的时间之流。孔子提出:为人处事必须在矛盾的双方或事象的两端之间“执其中”,即“执中”的思想。《中庸》在“执中”的前提下,进而标榜“用中”的思想。所谓“用中”,就是利用矛盾的两端,不偏不倚地“用其中”。孟子又在“执中”和“用中” 的基础上,提出了“时中”的思想。“时中”的“时”就是指时间而言。准确地讲,这个“ 时”,有“顺时”和“适时”的含义。也就是说,要顺应时间的进程,要抓住时间进程中适当的时机,“执中”和“用中”应当有个适时性,有个时机感。强调“时机感”、“时运感 ”和“适时性”,是中国传统的,尤其是儒家的时间观和时间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 “安时说”和“时中说”涉及的时间哲学问题,后文还要详加论述。)
据许多专家考证,《易传》诞生于战国中晚期。《易传·系辞》的上篇和下篇,提供了一套 比较完整的时间观和时间哲学。《易传》或《十翼》是一部阐发《易经》的著作,它吸纳了儒家和道家的哲学思想。此处不可能对《易传》或《系辞》的时间观作全面的诠释,我只想 就“生生之谓易”和“一阴一阳之谓道”作一点简略的说明。“生生之谓易”,意思是,变化发展就意味着万事万物的生生不息。从时间哲学或时间观上看,变化发展是在时间过程中 进行的,这样的时间过程同万事万物的发生、萌生、创生是一脉相承的。既然时间流程依存于事 象世界中的各种事象发生、萌生和创生的过程,因此,时间过程是一个生生不息的过程。《 系辞》把发展变化的时间过程同宇宙的生命、历史的生命、个人的生命接上了轨,把时间流程和生命流程合为一体。这样的时间观和时间哲学,即“生生不息”的时间观和时间哲学,也从一个侧面呈现出中国传统的时间哲学和传统时间观的另一个特色。
从周幽王时代的史伯 提出“阴阳对偶”的概念以降,中国传统的时间哲学中的阴阳观和时间观就结下了不解之缘。“一阴之阳之谓道”,意思是,阴和阳相对相关的矛盾运动是最基本的运动过程和运动规律。换言之,一切运动变化的时间过程,都依存于“阴”和“阳”这两个矛盾方面的相斥相济 、此起彼伏、相互消长的过程。“一阴一阳之谓道”这个命题也把时间看成是依存时间,把 时间的流程视为阴阳消长的过程。这个命题同样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时间观和时间哲学的特色之一。? 墨子是一位著名的哲学家,也是一位自然科学家。《墨经》中提出“久”这个独树一帜的时间概念。《墨经·经上》写道:“久,弥异时也。”“久”,通于“宙”,都是指时间流程的悠久和无限。这句话的意思是:“久”这个时间概念,是从事象的变化过程中有先后秩序 概括出来的。《墨子·经上》还写道:“……久,古今、且(旦)莫(暮)。”意思是说,
“久”(时间)包容了古往今来和朝朝暮暮。(参见方孝伯:《墨经中的数学和物理 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墨子对跨越于人文事件和自然事件的高度 概括的时间进程作了全面的界定和阐释,此等时间观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并不多见。正因为墨子的包括其时间观和时间哲学在内的理论模式是独特的,所以在战国时代,曾经一度是显学 的《墨子》及其时间哲学,自秦汉之后的两千年来,却成了长期被埋没的“隐学”。直到清末民初,由于西学东渐,《墨子》才从沉沦中获得了新生。
? 讨论中国传统哲学及其时间观,决不能撇开中国历代的史籍中提供的同历史相关的时间观和 时间哲学。早在春秋初期,孔子著《春秋》一书,它是中国第一部编年史,是一部历时性的按编年秩序撰写的史书。解释《春秋》的三传,《左传》、《公羊》和《谷梁》也是有清晰 的历史时间秩序的编年体史书。司马迁撰写的《史记》,以及后来的《前汉书》、《后汉书》等等,虽然将编年体改为纪传体,然而在纪传史书中,每一篇有关帝王将相及其他历史名 人的本纪、世家和列传,无例外地都是按年代顺序编撰而成的。人们常说:“中国是史书的天国”,不妨补充一句,中国也是十分重视历史时间的“天国”。?中国化的佛学也有一套独具一格的时间观和时间哲学。一方面,从印度佛教中引来了“刹那 ”这一概念。“刹那”是指极短的时间间隔,也可以指时间的最小单位。“刹那”或“一刹那”这类概念是用来表明时间之流有间隔,时间之流是由无数“刹那”组成的。中国化的佛教更强调时间的延绵性。比如天台宗经常说:“一念三千”,在“现在”的“一念”之间,可以把三千世界都呈现出来。天台宗又强调:“念念相续”,这就是说“现在”的“一念” 和“过去”无数的“一念”、“未来”无数的“一念”,是相续的,延绵不断的;
中国传统的时间观和时间哲学谈论的时间大多是相对的时间,即社会生活或人文实践中或长 或短、忽快忽慢,可以相互比照的时间流程。这样的时间流程,均为依存的时间流程,依存于社会、历史、生命的时间流程,依存于事象世界的时间流程。中国传统的时间观和时间哲 学(佛教的时间观和时间哲学除外),一般都肯定了历史上的和生活中的这一类形而下的相对的和依存的时间,具有实在性和真实性。到了“五四”前后,由于受西方哲学的熏陶,现代新儒家如冯友兰等人,才力图建构时间的形而上学。冯友兰将世界分为两个层面:形而上 的“真际”世界和形而下的“实际”世界。“真际”世界的时间或形上的时间,才是本体性和绝对性的时间,至于“实际”世界中的时间,只能是非本体的、现象界的时间,只能是相 对性的时间。可以肯定地说,冯友兰的时间观或时间哲学,接受了西方哲学,尤其是柏拉图主义的形而上学和形而上学时间观的影响。?
七、西方传统哲学中的时间观
西方传统哲学家把主要的视线投向另外两类时间样式和时间系列,一是自然界的物理时间,二是精神生活中的心灵时间或心理时间,前者是主导方面。重视自然科学的哲学家或自然哲 学家,经常关注前一类时间样式;重视人文、心灵的哲学家或宗教哲学家,则经常关注后一类时间样式。前者发端于亚里斯多德,亚氏前的哲学家包括赫拉克利特和德谟克利特虽然也 触 及到了时间问题,但并未作全面而深入的研讨。后者肇始于奥古斯丁,在奥氏之前,很少有哲人专门研究生活中的心理时间。?
就前一时间系列而言,亚氏明确指出:“时间是对运动的量。”意思是说, 时间是个自然哲 学和物理学的概念,它的实质是对物体在空间中的位移的计量。用后来的自然科学的术语来说,时间是物体运动速度的量化。不难看出,物理时间是空间化了的时间,是一种关于物体 运 动和运动速度的量化时间。西方近代经典力学的奠基人牛顿继承发展了亚里斯多德的时间观,干脆把时间视为与空间化的物体运动、运动的速度和加速度相联系的计量标准。不过,牛 顿不满足于仅仅确认物理世界只具有相对意义的形而下的自然时间和物理时间,他进而提出了形而上的绝对时间。绝对时间是一种永远匀速地进行的时间流程,它是一切物理时间的本 源和本体,又是衡量一切物理时间的绝对标准。
牛顿前后的自然科学家或物理学家,如伽利略、开普勒、哈雷、拉普拉斯等也像牛顿一样只关注物理时间,并持有与牛顿相同或相似的 时间观。西方近代的经验主义哲学家和理性主义哲学家,他们关注的大多也是自然时间或物理时间。比如说,在物质实体涵盖的领域中,笛卡尔关心的只是物体运动中的物理时间。值 得一提的是康德的时间哲学。应当说,康德过问的时间仍然是自然时间或物理时间。他同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哲学不同,他认为人的时间观念,物理世界的时间秩序,不来源于经验 ,也不是人的理性固有的天赋观念,而是来源于先验的即必须在逻辑上预先设定的时间的直观形式,这就是康德创立的时间哲学的先验论或先验的时间哲学。? 在牛顿等人的时间观中,物理时间或力学时间并没有固定的方向性,在标志时间的符号之前 ,加上一个“+”(正号)也罢,或加上一个“-”(负号)也罢,并不影响物理学或力学的 时间度量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这就意味着,经典力学中的物理时间是可逆的。物理学家进行 物理观测或物理实验,这样的观测和实验可多次重复进行,同时间的箭头毫不相干,它暗示出时间过程同样可以不断重复。到了19世纪中叶之后,达尔文、拉马克与华莱士创立了生物 进化的学说。
生物进化过程中,有“时间之矢”,时间有确定的前进方向,与时间相关的生物进化过程是不可逆转、不可重复的。格劳秀斯提出了“热力学第二定律”。他指出,在一个封闭的系统内,热的运动总是趋向于平衡和无序,“熵”逐渐增大,这个过程有时间之矢,是不可倒逆的。魏格纳创立了“大陆漂移学说”,后人把它发展成“板块结构学说”。魏氏认为,陆地或大陆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在地球表面漂移,大陆漂移过程中蕴含的时间流 程,既有方向性,又不可逆转、不可重复。地学或地质学对地质年代作出如下划分:从古生代到中生代,再到新生代,地质演变的历史同样有时间之矢,不可逆,不可重复。“宇宙大 爆炸”理论所描述的宇宙演化过程,星系的形成和演化过程,恒星的形成和演化过程,这些过程都包含着宇宙尺度的时间进程。上述时间进程,当然有时间之矢,在现存的宇宙中同样 不可逆转、不可重复。爱因斯坦创立了狭义相对论和广义相对论,他抛弃了牛顿的形而上学的绝对时间,对物理学意义的“同时性”作了有别于牛顿的新的阐发。“同时性”不是绝对的,它与光的运行和光速有关,与观察者的参照系或坐标系有关,它只有相对性或相对的意 义。?
就后一时间系列而言,奥古斯丁指出,时间是与上帝创造万物同时创造出来的。他还强调,时间是一种延伸,一种主观性的延伸。他说:“我认为时间不过是伸展。但是什么东西的伸 展呢?我不知道,如果不是思想的伸展,这更奇怪了。”〖ZW(〗奥古斯丁:《忏悔录》, 周士良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53页。〖ZW)〗奥古斯丁之后,西方 中世纪的宗教哲学家很少像他那样从人的主观方面、心灵方面深入探索时间哲学的问题。?刚才已经谈到,西方近代以来探讨自然界的时间流程中的哲学问题的取向,已经成了西方传 统时间哲学的主流。这种情况直到19世纪才有了转折性的变化,以自然时间、物理时间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时间哲学,转向了以人文时间或历史时间和心理时间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时间哲 学。叔本华、尼采、柏格森、狄尔泰和胡塞尔等哲人的著作先后面世,上述转折才逐渐完成。20世纪的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时间哲学,很能说明这种转折的历史意义。
海德格尔否定了亚里斯多德以来的时间哲学或时间形而上学。他的视角从与自然时间、物理 时间相关的时间哲学或时间形而上学,移到了与人文时间、人的存在的时间相关的时间哲学或时间形而上学的领域中来。海氏在《存在与时间》这部巨著中,把时间性同自我、人类、 人的存在相关的“此在”联系起来。他确立了“本真时间”或“本真整体性存在的时间”这组概念。他指出,“此在”的存在总是面向死亡的存在,总是整体性的存在。“本真的时间 ”或“本真整体性存在的时间”,离不开“此在”作为面向死亡的存在,离不开“此在”作为整体性的存在,也离不开“此在”作为“到时”的存在。所谓“到时”,是将来、曾在和当前,本真地统一性的“到时”。与此不同的是“非本真的时间”或“非本真整体性存在的时间性”,这种时间同逃避死亡、沉沦在世,“此在”作为非整体性的存在,作为将来、曾在和当前的非本真、非统一的情况一脉相承。
假如说,海德格尔的时间哲学或时间形而上学其特点之一是,以人的存在或“此在”的存在为基石;那么伽达默尔的时间哲学或时间形而上学则是以人们的理解和阐释活动或自我的理 解和阐释活动为基石。假如说,海德格尔把时间与时间性同“此在”的面向将来和“此在”
的面向死亡挂上了钩;那么,伽达默尔则把时间同“过去”,同历史,同传统,以及和它们相关的“先见”或“前见”挂上了钩。不妨这样说,海德格尔的时间观更偏重于“将来”,偏重于将来 的可能性,偏重于将来必然的死亡。与此相异,伽达默尔的时间观却偏向“过去”,偏向已经 成为过去的历史,偏向于进入“先见”的历史和传统。伽氏非常重视阐释活动中的时间问题 ,非常重视读者的阐释活动与被阐释的文本之间的历史性距离。他也十分关注文本阐释者的有时间内涵的传统性“先见”,十分关注阐释者“视域”中被阐释的同样有时间内涵及传统性的文本,以及两者之间的“视界融合”。
八、中西传统时间哲学中的体验时间和观察时间
分别考察了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时间观和西方传统哲学中的时间观之后,我们还要对两者作一 番比较研究。这个比较研究将以中国传统的时间哲学为主,为坐标系,以西方传统的时间哲学为辅,为参照系。? 本文开头部分将时间划分为自然时间或物理时间,人文时间或历史时间,心理时间或体验时 间,这个时间三分法的模式,也可以简缩为另一种时间的二分法模式,即观察时间和体验时间。观察时间可以包含被观察着的物理时间或自然时间在内,体验时间可以包含被体验着的 心理时间或记忆时间在内。人文时间既是观察时间也是体验时间。同理,作为人文时间组成部分的历史时间,也是观察时间和体验时间的合成。人们可以通过观察外部世界,观察自然 界或物理世界,观察社会现象或人文事件来获得时间感。同这一类时间感相关的时间流程,可称之为观察时间。人们也可以从体验内心世界,体验意识流程或记忆活动而获得时间感。 同第二类时间感相关的时间流程,可称之为体验时间。
? 中国传统的哲人,既看重观察时间,也看重体验时间,而且十分关注观察时间和体验时间的汇流交融。人文时间、历史时间以及人生的时间历程,就是观察时间与体验时间汇流与交融 的时间模式。因此,也可以说,中国的古人或中国的传统哲学十分重视融通观察时间和体验时间的人文时间、历史时间和人生经历的时间。相比之下,不太重视单凭观察就可以把握的 外在的物理时间,或单纯的物体运动和运动速度的时间过程。儒、道、释三家的哲人莫不如此,惟有墨家是个例外。
《墨子》一书关注的是观察时间,即自然时间。前文已经提到,该 书创建了“久”这个时间概念,“久”与“宙”相通,所指的主要是自然万物中的时间过程。? 与此有别,西方传统的哲人关注的焦点是观察时间,即无需内在的体验活动介入的外部时间 。他们认为,这种时间是自然界或物理世界固有的时间进程,物理时间仅仅是同物体运动相关的时间,同物体运动的速度和加速度相关的时间。亚里斯多德把时间定义为“物体运动的 量”。伽利略和牛顿把时间看成是用来计算物体运动的速度和加速度的时间数量。西方文艺复兴以后的哲人也是这样,笛卡尔、洛克、康德,也把他们的心力用在自然时间和物理时间 的观念如何形成之类的哲学问题上。与此相应,西方哲学的主流,从亚里斯多德一直到康德,均很少关心人的体验时间或心理时间,很少关心这样的时间从何而来,其基本特征是什么 之类的哲学问题。当然,西方从古代、中世纪到近代,也有少数哲人关心由观察时间和体验时间结合而成的人文时间,以及人文时间中的历史时间和人生经历的时间。这类哲人的突出
代表是欧洲中世纪的教父哲学家奥古斯丁,他把注意力放在人的内在的心理时间或体验时间上,他特别关心人们体验到的和人生经历着的时间之流从何而来的问题:是来自上帝的启示 ,还是来自人自身的感受
中国传统哲学讲求“体”和“用”的关系,讲求“道”和“器”的关系。借助西方哲学的术语来讲,“体”就是现象的本原或本体;“用”则相当于现象及其属性的效用和功能。“道 ”就是不可观察、无形无相的本质规律或根本法则;“器”则类似于可观察感知的、有形象的具体事象。中国传统的哲人多是“体用”的统一论者,他们强调即“体”即“用”,“用 ”不离“体”,“体”在“用”中,没有超越于“用”的“体”。中国传统哲人也是“道器 ”的统一论者,他们主张“道”不离“器”,“道”在“器”中,没有出离于“器”的“道 ”。“体”和“道”是形而上的,“用”和“气”是形而下的。形而上的“体”和“道”,总是体现在形而下的“用”和“器”之中,形而下的“用”和“器”,总是蕴含着形而上的
“体”和“道”,形上和形下是相融的、统合的。?中国传统的哲人,虽然有时也分别考虑到时间的“体”和时间的“用”,或者分别考虑时间的“道”和时间的“器”,然而他们一般都认为时间的“体用”和“道器”是相依相待、相融相合的,是浑然统一的,所以很少离开时间的“用”和“器”去深究时间的“体”和“道 ”。他们侧重研究的是时间的“用”和“器”,而时间的“体”和“道”就包含在时间的“ 用”和“器”之中。他们认为,只要认真掌握社会生活、人生经历和历史进程中的时间之流,就可深入领悟时间的本体或时间的规律。中国传统的哲人很少去思考和建构时间的本体论 和时间的形而上学,理由是,时间的本体就隐含在时间的现象和效用之中,形而上的时间就隐含在形而下的时间进程之中。?
中国古代的众多哲人十分关注时间进程的即“体”即“用”和“体”、“用”结合中的时间之“用”。进言之,他们都下大功夫去领悟和捕捉各种时间流程的功能和效用,提出了不同的“适时观”。他们不断追问:怎样适应自然时间、人文时间和心理时间的进程?怎样把握时间之流转瞬即逝的机遇?力图找到合理的答案。道家或庄子提出了“安时”的问题。道家倡导顺应自然,顺应自然而然的时间进程,力图做到“无为而治”。庄子创立了“安时”说,主张“安于时”,安于或顺应于时间的自然而然的流程,主张每个人都应当安于或顺应于从生到死、听其自然的生命流程。既然人生的时间进程其终点是死亡,所以每个人都不必对 死亡怀有恐惧,勿需逃避死亡,而应该用达观的态度去对待死亡。深受道家思想影响的田园诗 人陶渊明曾在《形、影、神》的组诗中写道:“纵浪大化中,不喜亦不惧。”显而易见,陶渊明深化了和诗化了庄子的时间观,以及由这种时间观引申生发而成的生死观。?
儒家则讨论另一类“适时”的问题。不论做什么事都要讲究“时机”和“时运”。假若不能准确地把握住社会、历史和人生中合适的“时机”或“时运”,那么大至天下和社稷的事,小至家庭和个人利益的事,都无从下手,无法做成,至少是劳而无功。孔子提出“执中”说。在家庭的、社会的或历史的进程中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或冲突,面对矛盾的两极, 若想做成任何事情,决不要偏向两极中的任何一极,而应当执其中,把握住矛盾两极间的“ 适中”之处。《中庸》一书进而提出“用中”说。“用中”说发展了“执中”说,并指出,在矛盾的两端之间,不但要坚持“执其中”,而且还要灵活运用“执中”的原则。在“执中说”和“用中说”的基础上,孟子再跨出一步,提出“时中”说。“时中”说的要点是,必须在社会、历史、人生的时间流程中抓住“执中”、“用中”的时机。
在各种矛盾运动的时间流程中,矛盾双方的相推和相济、相斥和相容都是变动不居的,所以矛盾的两极之间没有固定的“中”或“中间”地带,我们应当根据矛盾运动及其时间进程的不同情况,适时地抓住时机地去“执”其中,“用”其中。惟有如此,才能不偏不倚,灵活多变,把大小事情办好,使家庭敦睦、社稷兴盛、天下太平。“执中”、“用中”尤其是“时中”之说,不仅成为儒家哲学的基本原理,而且也成为历代帝王治国守成的准则,成为普通小民立身处事的规 范。
运用中国传统的哲学范畴去审视西方传统的哲学,就会发现,后者的理论模式中,“体”范畴往往超越于或独立于“用”范畴,“道”范畴也经常超越于或独立于“器 ”范畴。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以降,西方传统的哲人,大多坚持“体用”相分,“道器”相离的观念。用西方的哲学术语来说,西方传统的哲人大多强调,本体界与现象界两相分离,形而上和形而下 不能融合。甚至认为,本体与现象之间,形上形下之间,相互隔绝,如天壤有别。由此起步,西方传统的时间哲学大多热衷于深究“时间从何而来”?“时间的本质是什么”?诸如此类的时间本体论问题。这种倾向的哲学,当然会偏爱于去营造时间的本体论和时间的形而上学。从古罗马以来,西方哲人的时间观虽然各各不同,但如何对时间作出本体论和形而上学的阐释却是他们中多数人共同关心的题目。
奥古斯丁虽然偏重于反思内在的和体验的时间, 但仍然要营造与基督教创世学说相关的时间本体论和时间形而上学。连当代西方哲学大师海德格尔也倾心于求索时间的“体”和“道”,营造不同于传统形而上学的符合“生存论”宗旨的时间本体论和时间形而上学。在“体用”相分和“道器”相离的前提下,西方传统的哲人总是把时间之“体”和时间之“道”放在第一位。他们主张,本体的时间或形而上的时间,必然超越于现象领域中的时间和形而下的时间,必然凌驾于具体的时间的流程之上。或者 说,时间之“体”或时间之“道”必然支配着和决定着时间之“用”或时间之“器”。西方传统哲学的时间观,注意的焦点是时间之“体”,即时间的本质、本体。对时间之“用”,即时间的功能和效用往往不太注重,所以历代哲人对时间之“用”中的“适时”性很少作深入探索。不论是道家提出的“安时说”,还是儒家提出的“时中”说,以及与此相关的“执中”、“用中”的思想,在西方哲学史中不说找不到,至少很难找到相应的观点抑或相对的理论模式。?
十、中西方传统时间哲学中的依存时间和纯粹时间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一书中把鉴赏判断或审美判断分作两大类。一类是纯粹鉴赏判断或纯粹审美判断,这类判断是纯之又纯的,不涉及或不依存于认识的、道德的内容和计较利害的 功利目的,它仅仅与由纯粹形式引起的纯粹愉快有关。另一类是依存鉴赏判断或依存审美判断,这类判断依存于具体事物和现象,依存于认识的、道德的内容和各种功利目的。纯粹的 鉴赏判断或审美判断的确立,是为审美之为审美提供一个基本原则。依存的鉴赏判断或审美判断,既然也名之曰鉴赏判断或审美判断,毫无疑问,它也应当符合上述基本原则。笔者准 备借用“纯粹”和“依存”这两个术语,将它们引入时间哲学的领域,把时间也区分为“纯粹时间”和“依存时间”。
我所说的“纯粹时间”,是指不牵涉也不依存于任何经验内容和具体事象的时间进程。纯粹时间不依存于和不涉及任何自然时间或物理时间、人文时间或历史时间、心理时间或意识流 动的时间进程,它是纯而又纯的时间进程。纯粹时间是一种具有绝对意义的时间,它超越于一切相对的时间,超越于一切日常生活中的时间流程。我所说的“依存时间”,是指涉及并依存于各种经验内容和具体事象的时间进程。依存时间理所当然地牵涉并依存于自然时间或 物理时间,人文时间或历史时间、心理时间或意识流动的时间进程。依存时间是只有相对意义的时间,是日常生活中人人都能观察到和体验到的种种具体的时间流程。如果说,纯粹时 间或绝对时间,是一切时间之所以为时间的根本原则,不言而喻,依存时间或相对时间只能是依附于事象世界的各种时间样式,它蕴含着纯粹时间和绝对时间,服从于时间之所以为时 间的根本原则。? 纯粹时间或绝对时间,就是时间之“体”;依存时间或相对时间,就是时间之“用”。前文已经讲述,中国传统哲学强调的是“体用”相合,即“体”即“用”,“体”在“用”中。由此推导,作为时间之“体”的纯粹时间或绝对时间,作为时间之“用”的依存时间或相对时间,二者是不可分离,合二而一的,前者就包含在后者之内,并呈现在后者之中。
人们无 须撇开或抛弃日常生活中的时间流程去寻觅超越性的纯粹时间或绝对时间,也无须为确立纯粹时间或绝对时间而去建构什么时间的本体论或时间的形而上学。? 中国传统哲学的时间观,其注意的焦点集中在依存时间或相对时间上。这样的依存时间究竟 依存于哪些只具有相对确定性的经验内容呢?其中包括,依存于自然事象的时间流程,特别突出的是,它包括了依存于社会生活的时间流程,历史发展的时间流程,人生经历的时间流 程,以及依存于一切生命演进的时间之流。总之,中国传统哲学力图把握的依存时间或相对时间,是一种延绵不断、变动不居、生生不息的时间流程,是一种阴阳相推相济、刚柔既相 分又相合的时间之流,也是一种笼括整个宇宙、社会、人事的“大化流行”的时间进程。
我们也曾说过,西方传统的哲学把“体”和“用”截然分开,“体”出离并超越于“用”。由此推导,作为时间之“体”的纯粹时间或绝对时间,同作为时间之“用”的依存时间或相对时间,是不相侔的。前者虽然能通过后者部分地呈现出来,但它具有绝对确定的独立性和 超越性。人们必须撇开日常生活中的依存性或相对性的时间流程,才能直觉到超越性和绝对性的纯粹时间,因而就有必要为张扬和阐释纯粹时间或绝对时间去建构时间的本体论和时间 的形而上学。西方传统哲学的大师们,大多全力以赴地去提炼纯之又纯的衡量时间的根本原则,时间的本体论和形而上学就是为确立和阐释这样的原则服务的。西方传统哲学的时间观 ,既然十分重视物体运动的时间度量,重视自然时间中的时间哲学问题,因而也极为关注如何确立自然界或物理界的绝对时间或纯粹时间。这种时间不依存于物体运动的时间进程,也 不依存于物体运动的速度和加速度中包含的时间度量。
牛顿在他的名著《自然哲学》中就是这样做的。他在物体运动和运动的速度或加速度之上或之外,明确地设定了绝对时间。这个 绝对时间为自然界或物理世界各种依存于物理运动的物理时间,制定了一条使这些物理时间之所以为物理时间的根本原则,这就是独一无二的时间本体。
时间流程有没有实在性?标举纯粹时间或绝对时间的西方传统哲学,皆认为纯粹时间或绝对 时间有确定的实在性,是绝对可靠的、真实的。至于现实生活中的或事象领域、经验领域中的依存时间或相对时间有没有实在性?中西方不同流派的传统哲学,中西方坚持不同时间哲 学或不同时间观的哲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则是各抒己见,众说纷纭。?
一般而论,中国传统的儒家学派、道家学派、墨家学派以及除佛家学派之外的其他哲学家大多肯定了依存时间和相对时间的实在性。他们认定,自然界、社会生活、历史发展和人生经 历中的时间进程是实在的和真实的。惟有佛家哲学的不少宗派对上述时间观提出了相反的见解。在他们看来,自然界、社会生活、历史过程和人生经历及其时间流程全是非实在的、不 真实的和虚幻的。从主流上看,佛教哲学的时间观其特异之处还在于,它不仅否定了现实中的依存时间的真实性和实在性,而且还否定了所谓的超越性的纯粹时间和绝对时间。他们强 调,一切时间进程都是不真实的和虚幻的,惟有不生不灭的、永恒不变的“真如界”或“涅 ?”才是实实在在、真实可靠的。因为“真如界”或“涅?”出离于一切“无常”,一切有生有灭,一切变动不羁,而且高踞于所有的时间流程之外。概言之,佛教哲学家对依存时间 乃至纯粹时间都持否定态度。?
中国现当代的新儒家接受了西方传统哲学的影响,大多十分重视时间之“体”。他们也同西方传统哲学家一样,从时间进程中分离出纯粹时间或绝对时间,热衷于营造时间的本体论和 时间的形而上学。冯友兰把世界一分为二:一者是“真际”世界,另一者是“实际”世界。不难想象,在冯友兰的哲学视域中,“真际”世界的时间是纯粹时间或绝对时间,它们是 时间之“体”,这种时间是绝对实在、绝对真实的。而在“实际”世界中的时间进程,即依存时间或相对时间当然只有相对的实在性和相对的真实性了。或者说,相对于“真际”的纯粹时间而言,“实际”的依存时间并非是绝对实在和绝对真实的。熊十力的哲学理论也从宇 宙万象中区分出“体”的层次和“用”的层次,形上界和形下界。
不难推测他的时间哲学也不例外,也应该划分为“体”的方面和“用”的方面。按我的话来说,时间领域的“体”、 “用”之分,也就是纯粹时间或绝对时间同依存时间或相对时间之分。值得注意的是,熊十力是“体”、“用”统一论者,他主张“体”在“用”中,“体”不离“用”,所以他应当不仅肯定时间之“体”或纯粹时间是实在的和真实的,而且肯定现实生活中的时间流程,即 时间之“用”或依存时间的实在性和真实性。他强调“体”、“用”相合,即“体”即“用 ”,因此时间之“体”和时间之“用”或纯粹时间和依存时间二者理应相辅相成。依此类推,一者是,实际生活中的时间之流或依存时间,另一者是,依存时间充分地体现着的时间之 “体”或纯粹时间,两者在“体”和“用”的统一中均为实在的和真实的。?西方的先哲们,只要他们缔造了时间的本体论和时间的形而上学,标举超越性的纯粹时间或 绝对时间,几乎无例外地都强调时间之体或纯粹时间的绝对性,绝对的实在性和真实性。从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直到牛顿,莫不如此。降至康德,他论证了时间的直观形式的先验性, 这种先验的时间直观形式其实在性和真实性是无可怀疑的。
到了现代,连否定西方传统的形而上学和形而上学的时间观的海德格尔也不能完全超脱西方的传统,依旧要建立一种新的形 而上学,新的形而上学的时间观。海氏提出了形而上的“本真时间”,“本真时间”当然是实在的、真实可靠的。? 形而下的依存时间,即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时间进程是不是实在的和真实的?中西方传统时间哲学的主流性见解是大相径庭的。柏拉图否认了现实世界的实在性和真实性。理由是自然界和现实生活中的个别具体的事物只是部分地分有了形而上的理念世界中的理念,它们不 过是理念的影子而已。不难猜想,在柏拉图的心目中,同个别的或具体的物体运动、历史事件、人的行为相关的时间流程,即依存时间不过是部分地分有了形而上的时间理念,是时间 理念的影子,它们是非实在的,不真实的。
柏拉图的学生亚里斯多德则另辟蹊径,不但肯定了形而上的本体世界即“最高实体”具有绝对的实在性和真实性,而且还肯定了自然界和现 实生活中个别具体事物即“第一实体”的实在性和真实性。在上述哲学理论的框架之内,亚氏既认定物体运动中的时间之量即依存时间之量的真实性和实在性,又认定显示于可经 验到的时间流程中的形上时间或纯粹时间的实在性或真实性。奥古斯丁把视域从外在的、客观的观察时间移向内在的、主观的体验时间,张扬了上帝超越一切时间进程,上帝又创造一 切时间进程。因此,我们体验着的内在的和主观的时间之流,当然也是上帝创造的,它的实在性和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康德一方面强调先验的时间直观形式的实在性和真实性,另一方面也强调与先验的直观形式相结合的具有经验内容的时间进程,即我们感知着、认识着的自然界和生活中的时间进程,抑或依存于现象世界的时间进程,同样是实在的和真实的。
柏 格森创立了生命哲学,认为生命的进程就是时间的进程,时间的绵延体现在生命的创造之中。在他看来,依存于生命的创造性进化的时间绵延,毫无疑问是实在的和真实的。海德格尔 在认定形而上的本真时间的实在性和真实性的同时,并不否认形而下的非本真时间的实在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西方有些哲人只认定形而上学的纯粹时间或绝对时间之真实性和实在 性,而认为形而下的依存的或相对的时间进程不具有实在性和真实性,甚至是虚幻的影子。另一些西方哲学家,虽然也把时间分为形而上的和形而下的,纯粹的和依存的,绝对的和相 对的,本真的和非本真的,不过,他们却认为,这两个层面的时间不分轩轾,两者都是实在的和真实的。西方传统哲学中泾渭分明的两种时间观,很难区分出孰主孰次,似乎可以说, 两者都是主导性的思潮。相比之下中国传统的道家、儒家和墨家一致认为,时间之流,依存的或相对的时间进程,是实实在在和真实可靠的,这是中国传统的时间观的主流。
时间观念中的时间流程的线行性与周行性是以时间的不可逆性为前提的。为了确定不可逆的 时间之矢中的历法时间,中外传统的历算家、天文学家和哲学家往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他们看到了时间之流像江河一样滚滚向前,时间之矢沿着虚拟的直线从过去经由现在 奔向未来。另一方面,为了给时间流程划分阶段,确定和计算时间单位,他们又注意到很多自然物和自然现象在运行过程中或时间历程中经常周行不已、循环往复,并有固定的周期性 。太阳、月亮、潮汐、物候等等,其运行变异的周期性是相对确定的。历法时间或标量时间,就是凭这些自然事象运动变异的周期性去划分时间的段落和8妨⑹奔涞牡ノ弧T灯鹩谏瞎?的历法时间观念及其计算单位向哲人们作出了深刻的提示,时间之矢或时间之流不可逆的前进轨迹有两个特点:一是时间进程的线行性特点,二是时间进程的周行性特点。? 自古以来,先哲们针对时间之矢前进轨迹的两个特点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见解。一者认为,时间之矢行进的路迹是线行性的时间流程,在线行性的路迹上,时间流程一去不复返。
另一种见解是,时间之矢行进的路迹是环行性的或周行性的,时间流程在周行性的路迹上,经常 是周而复始、循环不已的。? 有关时间进程或时间之矢的两种见解给古代中国哲人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并将线行性时间的观念和周行性时间的观念从自然领域引入社会生活和人文历史的领域。中国传统哲学和 历史哲学中的时间观一般都认为,时间进程既是线行性的进程又是周行性的进程。从时间进程的线行性特征而言,哲人们普遍强调时间的流动性、延绵性和一去不复返性,即线行性时 间 川流不止、生生不息的特性。从时间的周行性特征而言,哲人们同时还强调时间进程的周流性和周行性,即周行性时间阴阳交替,往复循环,周而复始的特点。孔子所说的“逝者”凸显出了线行性时间进程的川流不息和一去不复返。从《易经》、《老子》等等经典中,不难
看到人生经历的时间流程中穷通、逆顺、吉凶、祸福……的互相转换。从儒家的座右铭“君子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也可看出人生历程中“达”与“穷”的相互更替。历史学家和历史哲学家经常提到:“兴衰往还”、“治乱交替”,以及“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等等,也充分体现了周行性时间和时间进程的周行观。在中国传统哲人的心目中,时间流程的 线行性和周行性又是融会贯通的。在线行性时间的绵延性与流动性中含有周行性和周期性;在周行性时间的周流性或循环性中,也含有流动性和延绵性。? 西方传统的哲学和自然哲学从总体上看,虽然也重视西方传统的历法层面上的周行性时间观 ,相比之下似乎更加强调线行性时间观,强调线行性时间中的流动性和延绵性。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等哲人既过问线行性时间,也过问周行性时间。然而在西方近代的笛卡尔等哲人的 思想中,大多突出了线行性的时间观。在牛顿等人的自然哲学中,虽然涉及到了物理时间的可逆性,不过这种时间的可逆性仍然以线行性的时间观作为其前提。古希腊的某些先哲亦曾
言及朴素的辩证法和矛盾运动中隐含的时间进程,然而严格地讲,到了黑格尔才全面深入地阐述了辩证运动过程中时间进程的周行性或周流性。他还进一步指明了周流或周行中的正、 反、合,即肯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的规律,指明了自然界和历史发展中的辩证运动及其内在的时间进程。更可贵的是,他提出了在循环往复中出现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观和相应的时间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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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安处分是以社会防卫为目的、代替或补充刑罚而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本文通过描述内地现行存在的保安措施,并对澳门保安处分制度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在比较探讨二者差别的基础上,以期对内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有所助益。
关键词:保安处分 比较 澳门
内地曾在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典》中系统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1949年新中国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保安处分制度便在内地“销声匿迹”,至此再无保安处分制度之名。可是,不少学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保安处分之名,却有保安处分之实。”诚然,在刑法及行政法上业已存在着数量不少的“类保安处分”的各种预防犯罪措施(不妨将其统称为保安措施)。内地立法界通过各种立法规定多种保安措施,在关系社会稳定和公民利益的方面几乎都有保安措施的存在。
由于法律规定的系统性不足、散乱性现象大量存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哪几种保安措施,尚无统一的说法。学界比较流行将保安措施划分为:第一,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措施包括:(1)劳动教养。(2)收容教养。(3)收容教育。(4)强制治疗。(5)强制禁戒。第二,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措施有:(1)收容遣送。(2)留场就业。第三,其他保安措施:(1)禁止驾驶。(2)禁止从业。(3)没收财物。
一项法律规范或者制度的存在,都必须有其专属的调整领域,有其自身的特征。而我国保安措施诞生于今业已五十余年,特色鲜明。总体而言,内地保安措施的特色可概括为“三性”:
(1)行政性。正如前文所述,虽然内地保安措施大多数在刑法典或单行刑事法律上有通则性的规定,但除了没收财物外,其他措施都带有行政制度的属性。有关保安措施的立法,行政法规也占了多数。不但如此,在具体适用方面,除了没收财物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直接适用外,其他措施都由行政机关适用。
(2)实践性。内地保安措施不同国外保安处分具有缜密科学的社会防卫理论作为根基,而是以实践需要做为参照标准,适应现实情况而加以处理。内地保安措施的立法也确是如此,往往就某一社会问题或某一阶段的政策任务而提出来的,之后再根据情势变化而不断修改、完善。这样也确然可行,灵活性较强;并且能够保证这些措施,从实践中来,到实践去,最大限度地发挥功效。然而,这种方式隐含着极大的滞后性,隐患不言而喻。而且碰见新问题、新情况时往往无计可施,难免困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拆了东墙补西墙”的误区。
(3)政策性。内地保安措施的立法往往因某些政策需要执行而出现。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不仅对保安措施的立法和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并且在众多方面直接有效弥补了保安措施尚未完善的空缺。内地保安措施大多从政策中脱胎而出,立法化以后,都离不开政策的补充和限制。正因如此,内地保安措施能够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而发挥作用,表现出极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也正因如此,这些措施往往表现出系统性与稳定性不足的弊端。
正如,大陆法系大多将保安处分规定在刑法典中,我国澳门地区也不例外。澳门刑法典(下称刑法典)深受葡萄牙刑法典的影响,且处在中西法律文化交汇点,澳门保安处分不仅在内容上亦是在形式上都有自身特色。既对保安处分的目的、时效、限度等作了总则性的规定,又分章介绍保安处分的种类、适用和执行。从立法层面体现出保安处分一般原则与具体规范的协调性,堪称立法楷模。
澳门地区主张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二元论”,将保安处分作为刑罚的补充。澳门旧刑法(1886年9月16日通过)将保安处分制度分为五种,新刑法(1996年1月1日起生效)作出简化,从刑法典及相关特别刑法的规定来看,澳门刑法中的保安处分主要有以下两类:
收容性质的保安处分属剥夺行为人自由的保安处分,主要适用对象是作出了危害行为的不可归责者,即作出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刑法典规定了相关的收容制度,用来应对犯罪时或犯罪后精神失常的可归责者问题。在诸类收容制度中,总则侧重规定的是对因精神失常造成的不可归责者的收容制度;相对,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可归责者的收容制度,规定于特别刑法之中。
(1)收容条件。根据第83条规定,对不可归责者施以收容处分,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对象条件,即收容对象必须是依据第19条第一款规定的被视为“在作出不法事实时属精神失常的人”及依据第19条第二款规定得被视为“在作出不法事实时属非偶然性之严重精神失常且被法院宣告为不可归责的人”。二、行为条件,即必须已经作出符合刑法规定的触犯刑法的不法行为。三、主观条件,即对于作出了触犯刑律的不可归责者,法院考量其精神失常及所作不法事实的严重程度,认为将该不可归责者放任在社会上很可能会继续作出类似的不法事实。对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不可归责者,法院将其收容在治疗场所、康复场所或保安处分场所。
(2)收容期限。对收容性质的保安处分,通常都采用不定期制度,又可分为绝对不定期和相对不定期。澳门刑法对不可归责者的收容采用的是相对不定期制。
(3)收容审查。根据第85条规定,如被收容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有终止收容的合理原因,法院应随时对该问题作出审议。自开始收容或作出维持收容之裁判起两年后,不论是否存在声请,法官必须审议该问题,最低期限为3年的收容除外。
(4)收容终止。收容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是收容最高期限届满。第二是不可归责人的犯罪危险性已消失。法院证实不可归责人的犯罪危险性已经消失,应当终结收容。
(1)犯罪之前精神失常的收容。第96条规定,如行为人未被宣告为不可归责却被判处徒刑,而有证实其在犯罪时精神失常,普通场所看押将对其有害,或行为人将严重扰乱普通场所,法院须命令将其收容在收容场所,收容时间相当于刑期。比如,对严重吸毒者来说,其毒瘾发作时作出不法行为虽可能被视为因失去控制力而精神失常,但并不能被宣告为不可归责者,故应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依法判刑。在这种情况下,该吸毒者如被判徒刑的,就应当先收容于戒毒场所,而不宜直接关押在监狱。
(2)犯罪之后精神失常的收容。第98条规定,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精神失常,并不影响将其收容的,在此情况下,法院应该暂缓执行已判处的徒刑,直至作为暂缓执行徒刑依据的精神失常状态结束时为止。在暂缓执行徒刑期间,法院可依照有关缓刑的规定,命令行为人遵守徒刑的考验期,应从所判徒刑中扣除,且考验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逾行为人被判处之刑罚之期间。
3.对违法少年的收容。对违法少年的收容规定并未直接规定在刑法典中,而直接规定在单行法《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中,可以看出,一方面体现了澳门立法界对青少年问题的充分重视和极高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也隐现出处理青少年收容问题之难度极大,若是将其亦编入刑法典中,实践操作层面不如将其单行立法。这方面着实值得内地保安处分制度的借鉴与学习。根据《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的规定,对年满12岁尚未满16岁的少年,一旦做出被澳门法律规定为犯罪或轻微违反的行为的,可对其采取相关的教育监管措施,包括收容性质的保安处分,其收容场所为少年感化院。为此,该法律就违法少年的收容制度,如一般原则、被收容少年的权利和义务、对被收容少年的探访制度、被收容少年的通讯、医疗、教育等制度,都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刑法典规定的禁止业务的保安处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禁止业务的适用条件。第92条规定,禁止业务的保安处分必须在三种情况下适用:第一,行为人严重滥用从事的职业(包括从事商业或工业)而被判刑。第二,行为人明显违反其从事的职业(包括从事商业或工业)义务而被判刑。第三,行为人在从事的职业、商业或工业活动过程中作出一符合罪状的不法事实,仅仅由于行为人属不可归责者,才被法院宣告无罪;“而按照行为人所作出的事实及其主观情况,他可能再次作出违法事实,应当禁止其从事有关业务。”例如,甲从事某种化学药剂的商品买卖,但甲对该药剂具有过敏反应,一旦接触会产生精神失常反应,以致打伤顾客。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对甲科处禁止业务的保安处分。
2.禁止业务的期间。第92条和93条规定,禁止期应当在一至五年范围内做出,自裁判确定之时起计;任何因同一事实而命令的临时性禁止期间,必须予以扣除。在行为人因法院裁判而被剥夺自由期间,禁止期中止。如果这种中止时间持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法院应当复查科处该处分所依据的情况,来确认或废止该处分。
3.禁止业务的消灭。第95条规定,“在经过一年实际禁止期间后,应被禁止者的声请,且该禁止的前提已不再存在,法院应当宣告处分消灭。”可见,只要行为人表现良好,禁止业务的保安处分期间有可能缩短。并且如声请被驳回,则仅得在一年后再作声请。
值得注意的是,“禁止业务”在总则中虽被规定为保安处分,但在澳门特别刑法中,“禁止业务”均被规定为特别刑。以致有些专家认为,这种立法上的不协调绝非是澳门刑法的某一“特色”,而恰恰反映了澳门刑事立法混乱、落后的一面。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澳门的保安处分与我国内地的保安措施在种类、适用对象等方面各具自身特色,也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比较研究更注重差异比较,而澳门保安处分制度确实比我国内地保安措施更高明、更科学。二者差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其一,立法模式不同。澳门保安处分制度实行的是二元立法模式,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规定在刑法典之中,是刑法有机组成部分;在刑法典中还对因精神疾病而不可归责的行为人的保安处分的适用规则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这种详细规定了保安处分的原则、对象、分类、具体适用规则及其与刑罚的关系,从预防犯罪和人权保障的效用来看,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构造。内地保安措施在刑法典中几乎没有体现(仅笼统地提到收容教养及没收财物),更没有对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具体的适用进行规定;大量的保安措施以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甚至以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其二,适用机关不同。澳门保安处分的适用是法官根据情形而决定,而内地保安措施几乎是由行政机关去适用。这样容易产生实际运用中的擅断现象,也无以抑止侵犯公民权益的发生。
其三,程序严格程度不同。澳门确立了一套完整、严格的保安处分的程序性规定,不仅在适用、执行还是在监督方面都有相关的具体规定,避免司法权滥用,从而保障人权和维护公平正义;而如前文所述,内地保安措施缺陷之一即缺少公正的司法程序,内地的保安措施制约手段明显不足,除劳动教养在立法上规定可以由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外,其余措施都缺乏程序监督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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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小说是到唐代才脱离历史记录而成为文学创作的。唐代的文化有了很大的发展,文人的思想也更加开阔,这时传奇应运而生,李朝威的《柳毅传》、白居易的《长恨歌》、陈鸿的《长恨歌传》等,都是依照传说创造而成的。西方小说,则是在“文艺复兴”后快速的发展、成熟起来的。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中西方小说的比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摘 要:通过对中西方孝文化的对比分析,认为中西方孝文化有着显著的不同。中国孝文化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博大精深,涉及方方面面;而西方孝文化在历史进程中却没有得到发展,内容也很单一。这些不同主要源于文化差异。?
论文关键词:家庭;孝文化;文化差异;养老模式
论文正文:
中西方小说的比较
东西方最初的小说,是与历史紧密相连的,是作为史料的补充记载事件的。中国先秦散文中的寓言故事,汉代史书中的人物传记,魏晋南北朝的志怪、志人小说;西方古巴比伦的《吉加美士史诗》,古希腊的《荷马史诗》《伊索寓言》等都属于这一类小说,这类小说已具有小说讲求虚构的特点,但仍不是文人的创作,是直接从民间搜集记录下来的,所以这类小说情节比较简单,文笔比较粗糙。班固所说的“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造”是对这类小说准确、形象的评价。
中国的小说是到唐代才脱离历史记录而成为文学创作的。唐代的文化有了很大的发展,文人的思想也更加开阔,这时传奇应运而生,李朝威的《柳毅传》、白居易的《长恨歌》、陈鸿的《长恨歌传》等,都是依照传说创造而成的。唐代小说多为虚构想象而讲求文采,不仅仅是历史性质的东西了,但作为史的志怪志人小说也并没停止。传奇小说到宋代就逐渐衰落了,随之而兴起的话本,经过文人加工就变成了许多话本小说和演义小说,如《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等。这类小说是文人采用民间创作而再创作的,以描绘精彩动人的情节场面和塑造生动活跃的人物性格见长,有明显的说书人的语言风格。由这里再发展,便成为文人的独立创作而不再加民间的东西来加工了,这一类代表作是《金瓶梅》,它开辟一条写平凡人和生活的道路,是现实主义文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后的《红楼梦》更是把中国古代现实主义小说推到了顶峰。“五四”以后,中国小说家开始借鉴西方小说的写作手法,逐步走出了一条新路。
西方小说,则是在“文艺复兴”后快速的发展、成熟起来的。中世纪的西方小说发展近乎停滞,14世纪末的“文艺复兴”推翻了教会对文学的控制后,15世纪末西方出现了提倡思想自由和个性解放,以描写现实生活和刻画各阶层的人物形象为内容的人文主义小说,这类小说是为配合当时欧洲反封建而产生的,同时它也定下了西方小说以记叙凡人凡事为主的基调。意大利 伽丘的《十日谈》,西班牙塞万提斯的《堂吉诃德》等是这类小说的代表作品。
随之出现是古典主义小说,其主张用典雅的民族规范语言去写作,这种小说在17世纪的法国发展得最完备。代表作为注 高乃依的《熙德》,古典主义小说的的兴起使西方小说语言得到了一次大幅的提高。18世纪开始流行以宣传科学知识,启蒙大众意识为目的的启蒙主义小说,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德国歌德的《浮士德》,英国笛福的《鲁滨逊飘流记》,斯威夫特的《格列佛游记》等,这类小说的出现是为了给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大造舆论。19世纪,浪漫主义小说,现实主义小说和批判现实主义小说交替占据小说领域的主导地位。
浪漫主义小说如法国雨果的《巴黎圣母院》、歌德的《少年维特之烦恼》等,富于想象、构思奇特、语言奔放、感情炽烈。现实小说则着力反映生活的本质,描绘典型人物和典型生活现象,英国的狄更斯、法国的都德为这类小说的代表作家。批判现实主义小说着力暴露封建制度的腐朽没落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黑暗,深刻批判现实的罪恶,法国巴尔扎克和莫泊桑,英国的夏洛蒂、勃朗特,。俄国的托尔斯泰、陀斯妥耶夫斯基,美国的马克·吐温等一大批作家的作品都属于这一类。时值今日,这三类小说仍是西方文坛最主要的三类小说。
东西方小说发展史就大致如此。
除了小说的基本特点外,中西方小说还具有如下各自的特点:
1、中国传统小说注意人物行动、语言和细节的描写,在矛盾冲突中展示人物形象,但性格单一,少变化,缺乏主体感。西方小说则多注重人物的心理描写,强调挖掘人物内心的潜意识,善于写出丰满、变化、主体感强的人物性格。再《林教头风雪山神庙》中只有通过人物的对话及动作引出矛盾冲突,但安娜·卡列尼娜卧轨前的一系列矛盾却只用他的心理描写就能够表达清楚;林黛玉在吟诗作对中表现她的才气,而保尔用内心独白表明他的理想;张飞只具有忠勇这一性格特点,但简·爱的性格却是由勇敢、坚强、热情、善良等许多性格揉和而成的。总
之,在人物描写方面中西方各有特色。
2、中国小说较之西方小说情节更加曲折,故事更为完整。情节曲折、故事完整是中国小说独特的艺术传统。魏晋南北朝的志人志怪小说就具有曲折生动的特点。唐传奇中许多名篇的布局,异常宏伟,严谨而巧妙,故事情节发展富于戏剧性。明清的长篇小说内容参差错落,波澜起伏,错落有致,结构缜密,浑然一体。如《红楼梦》,处处设伏,回回转折,写尽贾府故事。西方于情节方面出众的作品虽也不少,但终不能与中国小说相比较。
3、中国小说语言简练生动,西方小说内容丰富翔实。中国小说吸收了民间艺人语言,同时继承了古代散文的优良传统,常常寥寥数语便能勾勒出事件、人物。西方小说中包含着作者广博知识,涉及社会许多方面,因而内容丰富翔实,人们可以从中获得许多领域的知识。恩格斯就曾说过他在巴尔扎克小说中获得有关的19世纪法国国内的状况比他从任何报告中获得的都多。中西方小说有这样不同的特点,也与中西方的美学观念不同有一定关系。
4、中西方小说都曾受封建统治文化的压迫摧残。封建文化使得中国小说发展极为艰难,明清人士更以写小说为耻辱,以致许多伟大的作家生活、创作条件都无法保障,许多伟大的作品不知道作者是谁。封建文化使得西方小说在几乎整个中世纪中发展极端缓慢,许多有才华文学家被迫为教会服务,写一些宗教性质的枯燥空洞的文章。
清朝末年,中西方已开始系统的认识对方,中西方小说的优点也不断地被对方借鉴。当然,由于历史原因,中方借鉴的多一些。直到今天,中西方的小说家们仍不懈的努力研究者两方小说中的艺术魅力,虽然语言的不同对相互的艺术鉴赏有一定的影响,但美是相通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西方小说艺术最终会取长补短,融为一体,共同发展,到达新的艺术高峰。
《外国文学作品选》 上海译文出版社 周煦良
《当代文学概选》 北京大学出版社 张钟等
《中国文学发展史》 上海古籍出版社 刘大杰
《欧洲文学史》 人民文学出版社 杨周翰 吴达远 赵萝蕤
《高中语文课本 三棗五》 人民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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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大一统思想由来已久。《汉书·王吉传》:“《春秋》所以大一统者,六合同风,九州共贯也。” 大,重视、尊重;一统,指天下诸侯皆统系于周天子。后世因此称封建王朝统治全国为大一统。孔子心中的理想帝王就应握有一统天下的权威,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儒道墨法等各派思想中都潜藏着大一统的身影。老子主张以“一”为本,“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第42章)。大一统从此有了本体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西古代“大一统”理念之比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西古代“大一统”理念之比较全文如下:
摘 要:中西方历史上,随着地域辽阔的帝国的建立,都曾产生过“大一统”的理念,但各自的发展结果则不尽相同。中国的“大一统”思想不仅变成了无数次的事实,而且深入人心到如此地步,以致在国家处于政治分裂之时,地不分南北,人不论民族,人们都以实现政治统一为己任。相比之下,欧洲的“大一统”自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始终处于理念思维的阶段,很少将之变成政治现实。亚欧大陆的东西两端,人们在历史上同样怀抱着“大一统”的观念,但结果却是如此之不同,确实值得深思。本文力图较系统地考察中西古代“大一统”理念的形成、发展和影响,以及两者之间的异同,以便对上述问题做一解答。
关键词:大一统; 帝国;连续性
从辞源学上说,中国“大一统”一词的正式提出,始见于《春秋公羊传》的第一句话,即隐公元年:“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东汉经学家何休在注解《公羊传》时,将其解释为:“大”乃为“推崇、重视”之义;“一统”乃“元始”之义,是根基、基础的意思。“大一统”就是强调受命改制的根基,即重视重建政统和法统的根本。也就是说,“大一统”一词最早主要是解释王朝更替的理论,是对王朝由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所做的说明。后来,更进一步引申为国家在政治和文化上的高度统一。
中国和欧洲古代史上,在经过长期的战乱和纷争后,都曾经建立过地域辽阔的大帝国,大帝国不仅给后来的政治家以无限幻想的空间,也给了军事家们以驰骋疆场的追求目标。中国人长期生活在美丽的“大一统”光环之下,欧洲人也不时地为欧洲的一体化而构思。各自所处的环境不一样,“大一统”的光环所带来的结果也迥然不同。中国的“大一统”思想由理念到现实,经过无数次的政治上的锻造,早已是深入人心。而在欧洲,自罗马帝国灭亡后,“大一统”的思想一直处于理念思维的阶段,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很少有具体表现,直到现在欧洲联盟的产生和发展才使我们看到“大一统”的欧洲的现实可能性。 一
中国的“大一统”观念可谓源远流长,自国家形成初期就萌芽,随着阶级社会的发展而日臻完善,不仅在历史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仍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
王权的政统和法统观起源于我国的夏商周三代。自夏启继其父禹为帝建立国家,到周朝的君统与宗统的合一,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国家管理体制,王统观念日趋成型。其中有三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原始社会的氏族血缘关系凝聚而成的王朝世系,即在某一王朝内王统是靠父子相继的嫡长子继承制来延续的,“当最高权力是掌握在一个特定的王室成员手中的时候,人们可以、也才会认为这个最高权力是合法的;反之,人们便可以指责它为非法。”[1](P.321)而且整个国家的管理也都纳入到血缘关系极为浓厚的宗法关系之中。例如周人通过分封制将他们的宗族组织扩大为政治组织。周天子作为天下的大宗而兼天下的共主,诸侯以一国的大宗兼一国的共主,卿大夫在其封土内也是如此。“血缘上称‘宗’,地缘上称‘君’,一身二任,既是族长又是君主,恰好体现了族权与政权的合一”[2] 二是王朝更替时的有德者得天下的王统理论。如果说夏启是通过赤裸裸的暴力夺取政权的话,那么商汤灭夏时,人们对王则作了德行方面的规定。即王的行为不合理时,人们有权推翻他另立新王。商汤起兵反夏时就是以“有夏多罪,天命殛之。”相号召的,而且历数夏王罪行“率遏众力,率割夏邑”,以至“有众率怠弗協”,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商汤才振臂高呼“夏德若兹,今朕必往。”[3](汤誓,P. 78)周朝的建立也如同商朝代夏一样,商王帝辛(即商纣王)的“暴虐”成为其失去帝位的原因。对地方势力商纣王滥加杀戮,如醢鬼侯、脯鄂侯、禁文王;对王室成员和贵族也肆意迫害,如杀比干、囚箕子、废商容。这一切的倒行逆施致使商纣王众判亲离,如纣王的庶兄微子在周武王灭商时便降周了,太师疵、少师彊、内史向挚则直接投奔了周人。“这再次表明,关于国家统治合法性的观念,在中国早期国家发展过程中,已经融进了关于统治者德行的评价内容。”[1](P. 400)三是与特定地域相联系的国家正统观。夏朝建国后,由它所控制的地域逐渐成了标志国家主体的不可分割的内容,在我国历史上造成了一个重要的政治传统,即建立一个真正的、被承认的国家,就必须占据特定的地域,并有相应的中央权力。[1](P.393)这一特定地域便是“中国”即中原地区。占据中原地区便获得一种强烈的自尊意识,就可以向四周发号施令,进行征伐;未取得中原居住权的,千方百计跻身中原,希望得到中原文化的认同。只要中原统治势力稍弱,四周势力强者就会相继侵入,攫取中原主宰权。商代夏、周替商都是在取得了中原之后才赢得正统地位的。这三者的有机结合便是“大一统”。但是,三代时期的“大一统”观念只是人们的一种模糊意识,还没有系统化、理论化,所谓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4](卷第十三之一,P.797)只是人们的一种模糊意识的夸大。其天下的概念是有时代局限的。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虽然动乱,却造就了一个“百家争鸣”的思想繁荣时代。诸子百家身处乱世却在规划着未来的“一统”天下。他们不仅将原有的“大一统”观念系统化理论化,而且还增加了新的内容。在上述三方面的基础上诸子百家更加强调国内政治秩序的统一问题。春秋末年,孔子针对“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和“陪臣执国命”的混乱局面,提出了“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此后,孟子说:君仁臣义,君民同乐,风尚淳朴,百姓亲睦,天下“定于一”,[5](梁惠王章句上,P.12) “天无二日,民无二王”。[5](万章章句上,P.215)荀子道:“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君子者,天地之参也,万物之揔也,民之父母也。”[6](王制篇第九,P.163)韩非子认为“一栖两雄”、“一家两贵”、“夫妻共政”是祸乱的原因。《吕氏春秋》言:“王者执一,而为万物正。……一则治,两则乱”。[7](执一,P.590)管仲说:“主尊臣卑,上威下敬,令行人服,治之至也。”“使天下两天子,天下不可治也。一国而两君,一国不可治也。一家而两父,一家不可治也。夫令不高不行,不专不听。尧舜之民非生而治也,桀纣之民非生而乱也,故治乱在上也。”[8](P.229)管仲甚至还提出了具体制度上的大一统,即“天子出令于天下,诸侯受令于天子,大夫受令于君,子受令于父母,下听其上,弟听其兄,此至顺矣。衡石一称,斗斛一量,丈尺一綧制,戈兵一度,书同名、车同轨,此至正也。”[8](P.194)墨子说:“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天下之百姓,皆上同于天子。”[9](尚同上第十一,P.68-69)显然这都是对国内政治秩序的“大一统”观念的不同表述,强调自上而下的政令统一。
这一理念最终由“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10](秦始皇本纪)的秦朝变成了现实。从秦始皇开始,“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10](秦始皇本纪)直至封建社会末期的清朝,这一传统从未断绝。[11](P.218) 大一统的理念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最终表现为政治上的高度统一,即使在分裂时期,割据政权的统治者,也多视统一为己任而为之作不懈的努力。农民起义军在建立政权后,其领袖也同样志在统一全国。“大一统”的观念如此深入人心,竟变成了中华民族的一种凝聚力,至今还对中华民族的政治统一起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二
西方的“大一统”观念,萌芽于古希腊城邦制衰落时期的公元前四世纪,是作为挽救城邦危机的理想提出来的,昙花一现的马其顿亚历山大帝国将其变为现实,罗马帝国将其打造成挥之不去的长期萦绕欧洲人的观念。但是,这一理念在欧洲政治生活中很少有具体表现。
伯罗奔尼撒战争后,众多的希腊人被逐出了传统城邦。“过去,在旧城邦,生活比较简单。法律、道德、宗教和义务全有明确规定,为大家所普遍接受。而现在,所有这一切都消失了,城市居民发现自己处于一个无定形的世界之中,尤其是在希腊化城市常因种族、文化以及阶级的分裂而陷于四分五裂的境地以后。”[12](P.223)在新的生活环境中人们感到不知所措。面对乱世,思想家们提出了各自的济世良方。伊壁鸠鲁提出真正的幸福在于避免一切痛苦、烦恼和忧虑,使心身安宁;西诺普的第欧根尼则认为明智的人应当是完全自我满足的,除了道德品质以外一切都是无关紧要的。显然,伊壁鸠鲁和第欧根尼的哲学都是放弃一切,只是后者是禁欲主义和虚无主义的。这可视为在动乱中无奈的人们的叹息。亚里斯多德则极力宣传城邦制的优越性,要求人们回到小国寡民的城邦时代,很明显,这是一种倒退。
在思想家们争论不休的时候,政治家却在行动。亚里斯多德的学生亚历山大将希腊人重新纳入自己的统治之下后,立刻挥师东进,志在建立一个希腊人、马其顿人和波斯人彼此不分的“联合的共同体”。[13](上册,P.178-179)尽管亚历山大所建立的帝国是短暂的,但是,“由于亚历山大的征服,文化融洽和民族的混同,完成了把希腊人在公元前5至4世纪黄金时代许多的理想推翻掉的任务。一种以合希腊和东方因素为基础的新型的文明出现了。”[14](第一卷,P.263)正象英国著名作家韦尔斯在《世界史纲》中所说的:“亚历山大去世以前,尤其是在他去世以后,人们有时间对他进行考虑时,关于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和组织的想法在人们心目中已是一个切实可行而可以吸收的概念了。”[15](P.403)斯多噶学派的“大一统”思想便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斯多噶学派是芝诺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该学派认为,宇宙间本来不存在人们之间的等级差别。任何人(不论是奴隶还是自由人,野蛮人还是文明人)只要顺从天命,安于自己在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对周围发生的事情淡然处之,那么他就能够得到幸福。国家能够为行善的智者保证幸福的到来。······既然人类是一个整体,那么就应该只有一个国家,即世界国家;只有一种公民,即宇宙公民。而这个国家应当由智慧的君主即各族人民的牧师来统率。[16](P.66)这种超越城邦和民族界限的世界主义适合帝国统治的需要,在罗马帝国时期颇为流行。[13](上册,P.191)“从斯奇比奥经西塞罗、凯撒、奥古斯都一直到图拉真以后诸帝,都或多或少按斯多葛派的哲理阐述其统御万民的理想。”[17](P.220)
在欧洲历史上,随着亚历山大帝国和罗马帝国的建立所确立的“大一统”观念,即使罗马帝国已经灭亡,生活在其土地上的人们仍不愿离它而去。每当一个强有力者登上欧洲政治舞台,几乎都要抬出罗马帝国的亡灵来为己正名。
首先是东罗马帝国皇帝,始终以罗马帝国皇帝自居,到查士丁尼统治时期(527-565年在位),试图铲除西罗马帝国版图上日耳曼人所建各国,实现真正的一统。
其次是罗马教皇,千方百计争取罗马帝国的世俗统治权。罗马教皇为此采取了两方面措施:
一是从理论上大造舆论,将自己塑造成西罗马帝国的继承者。拉丁教父奥古斯丁(Augustine 354-430年)在其《上帝之城》中提出:天地间有上帝之城和地上之城并存,地上之城是不完善的、暂时的、会毁灭的,由于魔鬼撒旦之故,充满罪恶;上帝之城则是完善的、永恒的,教会是上帝之城在世上的体现。只有通过基督建立的教会才能得救,获得永生。世俗国家只有在宗教上服从教会,为教会服务,才能成为上帝之城的一部分。因此他认为教权是至高无上的。第一任罗马教皇格雷戈里一世(Gregory I 约540-604),虽然本人对__神学缺少创见,但却把奥古斯丁的教义传遍西方。尤其是他坚持教皇是上帝指派的全部教会的首脑,在西方大胆行使皇帝的职责和世俗君主的权力,与东罗马帝国皇帝分庭抗礼。到9世纪时,教皇更是不惜盗用君士坦丁一世皇帝(306-337年在位)的名义伪造《君士坦丁的赠礼》这样一份文件,声称:远在四世纪时,君士坦丁一世就把西罗马帝国的统治权转交给了罗马主教。此时,教皇权力的维护者还编造了“伊西多尔教令集”,从这本伪教令集中人们仿佛觉得从基督__初纪元开始,帝王就隶属于教皇,而教皇则是基督和使徒彼得的继承者。
二是与法兰克王国相勾结,利用法兰克人的力量对付不断入侵罗马的伦巴德人的同时,展开与东罗马帝国的抗衡。751年在法兰克王国握有实权的矮子丕平,在教皇的支持下顺利完成了政权的交接,建立加洛林王朝。为报答教皇,丕平率军两次出兵意大利打败伦巴德人,并将获得的土地献给了教皇,为日后教皇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754年教皇斯蒂芬亲往高卢为丕平行涂油礼并授予罗马贵族称号,而这一称号的授予当时只能来自君士坦丁堡的东罗马帝国皇帝。799年,教皇利奥三世受其政敌迫害逃往法兰克,第二年查理亲自护送其回国复位。为报答查理并取得进一步的保护,800年圣诞节利奥三世趁罗马人聚集圣彼得大教堂为查理之子路易一世加冕之机,为查理加冕为“奥古斯古”和“罗马人的皇帝”。皇帝与教皇联手从东罗马帝国皇帝手中夺回了罗马帝国的继承权,作为日耳曼人国家的法兰克由此也纳入到罗马帝国的正统继承者之列。从当时的欧洲形势看,教皇是将自己难以获得的权力或者是自己难以维持的权力授予了查理。这是一箭双雕的做法,一是将西欧范围内势力最为强大的法兰克王国与自己紧紧绑在一起共同对抗东罗马帝国;二是为自己日后的权力扩张留有了余地,因为这次加冕越来越被解释为天上的权力高于世俗的权力的象征,是教皇运用他的神权把帝国从拜占廷人手中收回,授予了法兰克的国王。罗马教皇俨然成了罗马帝国的继承者,世俗国王的合法地位必须视教皇的认可而定。
此后,法兰克人的查理大帝在罗马加冕称“罗马人的皇帝”;德意志国王在罗马加冕称“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都以罗马帝国继承者自居。1310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七世君临意大利时,被恩格斯誉为“中世纪最后的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最初一位诗人”[18](第一卷P.269)的但丁,出于维护和加强帝国在意大利的地位这一动机,以极大的热情写了《论世界帝国》一书。全书从古罗马历史论证了帝国存在的自然合理性,主张用“罗马皇帝”作为君主的尊号,把首都设在罗马。1453年,东罗马帝国被土耳其人所灭,莫斯科大公伊凡三世与东罗马帝国最后一个皇帝的侄女索菲亚结婚,自认为是东罗马帝国事业的合法继承者。每逢举行隆重仪式,伊凡三世总是身着象征皇权的披肩,头戴东罗马帝国皇帝遗留下来的皇冠,坐在玉石宝座上。而且,伊凡三世还将先是古罗马、继而是东罗马帝国的双头鹰国徽作为莫斯科公国的国徽。到伊凡四世时,更以“凯撒”自称,遂有“沙皇”之名。直到欧洲中世纪后期,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新的“欧洲观”逐渐取代了以罗马帝国为号召的大一统观念。
所不同的是,欧洲历史上的这些罗马帝国的“继承者”们都没有遂其心愿,真正建立起如同中国一样的大一统国家。反倒是,谁获得了这一称号,便为其民族和国家背上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如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为建立统一的罗马帝国耗废了一生的精力,到头来搞得国库空虚难以为继。他死后,帝国的统一梦便烟消云散了。查理曼帝国也是昙花一现,查理曼死后不久便一分为三。神圣罗马帝国就更加不幸了,其历代皇帝不仅没有建立过真正的罗马帝国,连德意志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都没有实现过。当伊凡四世称“沙皇”时,欧洲已进入资产阶级民族国家的新时代,罗马帝国的号召力已趋衰落。三
通过粗略比较我们就可以发现,中西方“大一统”理念的发展结果之所以不同,就是因为两者的政治实践上的差别。中国历史上,自秦帝国建立之后,虽经无数次的分裂、割据,但政治统一一直是发展的主流。即使按照葛健雄先生的计算,中国在历史上真正统一的时间并不比实际分裂的时间长,甚至分裂的时间更长一些,但与欧洲相比,中国历史上统一的次数和统一的时间长度也要比欧洲多得多和长得多。这种政治实践上的差别反过来又严重影响着各自文化的发展,致使中国文化发展呈现不间断的、稳定的连续性(即Continuous),而欧洲文化发展明显地表现为间断的、不稳定的连续性(Continual)。
按照刘家和先生的观点,文化的连续性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语言文字发展的连续性,即文化赖以流传的工具或其重要表现形式的连续性;一是学术本身(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哲学和史学)发展的连续性,即文化的精神内容的连续性。”[19]
中国古代的语言文字在发展过程中从未发生断裂现象,一直保持着平稳的发展状态,而且在应用范围上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从甲骨文到现代简化汉字之间,是一个循序见进的过程,而且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不管字形发生了多大变化,新字的构造和旧字字义的拓展,其基本原则是相对不变的,即所谓的“六书”(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转注、假借)。[19]而且在世界文明的古典时代(公元前1000─公元500年)中国人便统一了文字,“它使操各种极为不同的方言的人能互相交往。”[12](上,P.278)之后,汉语和汉字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影响也日益深远,直到今天。
与此相比,古希腊文、拉丁文在西方世界虽没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失,但其影响却是日渐削弱,没有发展成为西方世界的共同语言。亚历山大东征建立亚历山大帝国及其以后其部将建立的希腊化国家,使得从亚得里亚海到印度河的广大地区,只要懂希腊语就可以畅通无阻,但希腊语却没有发展成为这一地区的通用语。随着罗马帝国的建立,罗马人的拉丁语成为地中海世界使用得最为广泛的语言,但也没有发展成为地中海世界的通用语。希腊语发展至今只限于为数不多的希腊人使用,而拉丁语到中世纪的西欧已经不是人们口头的活生生的语言文字了,仅在宗教和学术领域里保存着。15、16世纪,随着西欧民族国家的兴起,民族语言日益发达,在整个欧洲范围内更谈不上什么通用语言了,尽管西欧各国的民族语言都是拉丁语系,但其间的差别还是主要的。
从学术传统来看,中国文化的不间断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加明显。作为中国文化学术思想之根源的《易》、《诗》、《书》、《礼》、《乐》、《春秋》等“六经”,皆形成于春秋时期,[20](p.122, 218)对中华民族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审美情趣、思维定势造成深远而又常新的影响。”[21]因此成为华夏文化的核心内容。春秋战国之后,华夏文化曾多次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但其核心内容并没有变,它像滚雪球一样,历时愈久,愈显博大,愈益精深。如,汉儒经学日趋僵化之时,随之兴盛起来的魏晋玄学和外来佛学大有取而代之之势,但儒学并没有在这场文化撞击中消声匿迹,而是焕发了生机,形成体系更加完备的宋明“理学”。所以,中国历史上的文化,是以“六经”贯通古今的。对于西方文化的学术传统,美国学者伊迪丝·汉密尔顿有着较为恰当的评价,她认为:西方文化的源头希腊文化是以其平衡性见长的,希腊人“坚信眼睛看得见的事物,也坚信眼睛看不见的东西”,但是,“自从古希腊时代以来,这种平衡的观点,很少能够继续受到人们的重视与保持。西方世界既没有完全接受精神方式,也没有完全采纳理性方式,而是动摇在它们两者之间,一会儿依附于这一方,一会儿又倒向那一边,从来没有抛弃其中的一方,也没有能力把两者协调起来。”随着希腊城邦体系的崩溃,社会动荡使人们失去了安全感,世人的注意力便由外部世界转向人的内心世界,斯多葛派的盛行和后来__的流行都是这一现象的鲜明写照。现世生活的艰难激起人们对现世生活的愤恨,一切眼睛看得见的东西不仅被视为无足轻重,而且被看作是邪恶的。文艺复兴一扫中世纪的沉闷,人们开始尽情地颂扬生活,但又出现反其道而行之的倾向,“人们把眼睛看不见的东西统统抛在一边,认为它们是无足轻重的,置伦理道德于不顾,谋求自己的利益”。宗教改革运动,虽然强调了道德观的重要性和人们独立思考的权利,但又否定了人们对生活和美的追求。到19世纪后期,人们为科学真理而奋斗,宗教、艺术和精神作用又被抛弃了。[22](P.290-291)
所以,西方文化发展史上的这种间断性和不稳定性使西方政治发展史上的“大一统”失去了文化上的底蕴。反之,政治统一的迟迟得不到实现,也使西方文化的发展没有了依托。 四
面对中西方文化上的上述特征,是由中西方政治实践的差异所决定的,因为中国的政治发展史有着世界任何国家所不可比的连续性。毫无疑问,政治史上的连续性往往可以成为文化史的连续性的保证。但是,各自文化所具有的内涵特征上的差别,尤其是各自文化与政治的亲合力上所存在的差别对政治史的影响也是重要的。
首先,中国古代思想家的政治思想要优于希腊罗马古典学者的政治思想,[23](P.101-102)使得中国文化与政治的亲合力远远强于西方。
中国古代思想家几乎无一不是政治家,对政治问题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和极大的关注。哲学家们谈天论道都是以人道、人类社会为目的的,其理论明显带有政治色彩,如孔孟的“德治论”、韩非的“法治论”、老子的“无为而治论”、墨子的“兼爱论”等都是他们根据时代的要求从自身所处的阶级利益出发而开出的“济世良方”。与此同时,他们又都是各自理想的伟大的实践家,如孔子声言:“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24](卷第十三,P.174)孟子说:“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5](公孙丑章句下,P.109)强调“法、术、势”的韩非子,其思想直接来自对战国前期李悝在魏国、吴起在卫国、商鞅在秦国变法活动的总结,其在政治上的实用性从秦王不惜发动一场战争来获得他这件事上可见一斑。墨家弟子直接参加宋国的反侵略战争,在秦国积极研究守城的军事技术。即使是“其学以自隐无名为务”的道家,也并非与政治无涉,老子曾为楚国史官,只是在其理想实现无望的情况下才归隐的。先秦诸子这种学以致用的经世思想,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司马迁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无非是要给世人留下一面镜子。宋代“事功派”的陈亮、叶适对于改革现实的实事实功的重视自然更是经世的鲜明例证,就是程朱陆王等所讲的“存天理,灭人欲”,其目的也是“为天地立志,为生民立道,为去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25](P.320)明清之际的顾炎武更提出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口号。
西方的希腊文化和罗马文化虽然是前后相继的,但并不完全相同,各有侧重。前者以思辩的哲学和浪漫的文学以及深遂的科学思想而见长,后者则以较为系统和健全的法制思想以及实用主义精神而著名。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的理论虽然也不乏政治思想方面的内容,但从总体上来说,他们侧重于自然观方面的研究。希腊哲学家的政治思想体系往往带有神学的色彩,如柏拉图理想国中哲学家当国王、共产共妻思想;亚里斯多德的关于中等阶层治理国家的思想等都是不现实的。古罗马的思想家在“共和”与“帝制”的问题上陷入了泥潭而不能自拔,其政治思想多是古希腊政治思想的翻版。欧洲中世纪的政治思想完全为__神学所笼罩,思想家们对天堂的关心远胜于对现实社会的重视,整个欧洲“只知道一种意识形态,即宗教和神学”。所以说,西方古代政治思想的内容是贫乏的,大多是不现实的,不能为西方社会提供长治久安的理论依据。
其次,作为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统治者所提倡的儒家文化来说,儒家思想家大都有远大的政治抱负,具有积极的进取意识和强烈的使命感。而且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儒家思想以其兼容并包的特性为中国的知识分子寻找到了一条稳定发展中国文化的道路。儒士们一直遵循“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24](卷第八,P.104)的原则,以孔子为榜样,“可以仕则仕,可以止则止,可以久则久,可以速则速”[5](公孙丑章句上,P.63),“仕而优则学,学而优则仕”[24](卷第十九,P.259)。身处太平盛世,知识分子们便身体厉行地实践儒家的理想。如逢乱世,他们并不悲观失望,而是积极寻求通向“治”的途径。“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有之,子弑其父有之。孔子惧,作春秋”[5](滕文公章句下,P.155),以特有的方式来宣传自己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所以,无论“治”与“乱”都在为自己的理想寻找实现的道路。由此使得儒家的政治思想体系相当完备,成为历代统治者所不可缺少的得力的统治工具。中国自秦汉以来,虽然道家文化和佛教文化也都曾对中国文化产生过程度不同的影响,但对儒家文化而言,它们一直处于依附地位。虽然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文化传统是儒、释、道三家并重的,如果单从学术意义上来说这一观点是有道理的,而作为统治者公开地长期提倡的却只有儒家文化。汉高祖刘邦马上得天下后,治天下时就不得不求助于儒家文化了,赵宋政权在用半部《论语》得天下后,为谋求长治久安也不得不接受赵普的建议再用另半部《论语》“治天下”。由此看来,作为统治经验的载体,儒家文化是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须臾而不可离的。这是由儒家文化与政治的亲合力所决定的。
与此相反,欧洲社会历史上,学者们对政治的热情远不及中国的知识分子。虽然古希腊的哲学家在世人心目中是倍受青睐,也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如德谟克利特生前就受到他的家乡阿布德拉人的敬重,并为他立了一尊铜像。他死后,国家又出资为他举行了隆重的葬礼。苏格拉底曾被选为雅典“五百人会议”的成员。柏拉图曾被西西里的叙拉古王三次邀请前去做实现其理想国的实验。亚里斯多德也曾被聘为亚历山大的老师。但是,他们的学术兴趣主要并不集中在政治理论上,一旦远离政治,便转而以学术作为谋生的手段了。这与“君子通于道之谓通,穷于道之谓穷”“故内省而不疚于道,临难而不失其德”[26](让王,P.765)的孔子形成鲜明对照。欧洲中世纪,宗教神学垄断了文化教育,学者的研究远离现实政治,对神权体系合理性的论证要多于对王权合理性的论证。只是到了近代,资产阶级才以“主权在民”的思想彻底挣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直接研究现实的政治问题,资产阶级理论与资产阶级政权之间才建立起密切的联系。因此,我们认为,西方古代社会,其文化与政治长期处于脱节的状态,致使欧洲政治史一直处在相对任意发展之中,显出极大的随意性。
综上所述,中西方古代社会,“大一统”思想源远流长,都寄托着人们无限美好的理想,其结果的不同,是各自的政治实践上的差异所致,但与中西方思想家们对人类社会的关注程度和关注角度不同也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以往人们多注意政治发展对思想发展的影响,而忽略了思想文化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反作用的考查。人类的思想文化并不是社会现实的被动的反映者,而是能动的反映者,这不仅表现在人们认识世界的目的最终是为了改造世界,而且也表现在人们在认识和反映世界时也是有选择的,这种选择上的差异必然带来后人社会实践上的不同和实践结果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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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命科技犯罪;刑事责任;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 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引生了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当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为此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并以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为理念进行了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生命科技犯罪的社会负面效应。我国应当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对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经验,对生命科技犯罪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
进入21世纪以来,生命科学技术获得了突破式发展,基因治疗、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等广泛地进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给人类社会增添了巨大福祉。然而,另一方面,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伦理及法律问题,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法应防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生命科技犯罪作为生命科技发展所伴生的一类犯罪现象,近年来正以越来越高的发生率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从理论上探讨如何应对这类犯罪的挑战,便成为现代刑事责任理论与立法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在国际刑事立法逐渐趋同化的背景下,比较研究方法无疑将是我们研究生命科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一种基本手段。比较研究方法是目前广泛应用于我国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各个研究领域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也是推动我国刑法学研究进一步深入的一种很有力的工具和手段。而从哲学上来说,依据一定的标准将彼此具有某种联系的事物加以对照,以确定其相同与相异之处,并在分析、归纳和综合的基础上得出正确结论,是科学思维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有比较,才能鉴别。有比较,才能发展。”[1]在法学研究领域,尤其是在刑法学研究领域,比较研究也已成为我们了解和完善研究对象的一种内在需要,现行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都是比较和借鉴国外刑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以此为立足点,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比较研究,便成为本文的主旨。
一、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模式
生命科技犯罪是由生命科学技术进步所引生的一种犯罪,它是指与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紧密相承,主要利用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生命科技法律关系等重大后果的一系列行为及与生命科学技术的利用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称。[2]生命科技犯罪是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一个显影,甚至可以说是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最集中反映。从世界范围的相关立法实践来看,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在其立法中设置了不同形式的一些生命科技犯罪,并配设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其基本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刑法典模式,如西班牙、俄罗斯、芬兰、蒙古等,这些国家大都直接将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明文规定在本国刑法典之中。如《西班牙刑法典》对“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之规定,《俄罗斯刑法典》关于“故意摘取活体器官犯罪”的规定,以及《芬兰刑法典》关于“基因技术罪”的规定,等等。二是专项单行法模式,如法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摩洛哥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针对某些生命科技犯罪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在单行法中规定了其刑事责任,如英国1985年的《____ 协议法案》关于商业____犯罪的规定、1990年的《人工授精与胚胎移植法案》关于非法开展胚胎移植犯罪的规定、摩洛哥1995年的《有关捐献、采取及使用人血的第03-94号法律》关于非法采血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的《统一组织捐献法》关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组织及其刑罚的规定、我国香港地区的1995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2000年的《人类生殖科技条例》中有关人体器官商业犯罪与辅助生殖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此外,这些国家的判例中还确立了一些具体形式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三是刑法典与专项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如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等,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中,仅规定了个别生命科技犯罪,而更多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则被规定在了专项单行法中。以日本、意大利为例,日本的刑法典中并没有就器官移植及克隆人方面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而仅规定了作为传统生命科技犯罪的医疗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然而,在其1997年通过的《器官移植法》以及2001年6月开始实施的《禁止克隆人法》中却分别专门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犯罪作出了规定,且规定了多个罪名。在意大利,《意大利刑法典》分则中并没有囊括所有在生命科技领域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大量的这类行为是由特别立法加以列举的,比如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海关监控等领域,而将这些特殊领域的生命科技犯罪放在专门法中调整,“主要是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因为对这些特殊领域里的犯罪的认定,往往同‘非刑事规范’有密切联系。”[3]
总体而言,受制于现代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与安全的不确定性以及各国伦理观念、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生命科技活动的刑法介入还没有形成一种相对统一的立法模式,而在对于将哪些危害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行为界定为犯罪的问题上,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也都还处在争论与探讨之中。
二、域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理念分析
“如果说科学创新是充满激情的足球运动员,而法律则是这场激情游戏的黑衣裁判。他既要保持运动员的创造力,又要阻止运动员犯规。”[4]在生命科技发展方面,法律一方面要采取各种制度措施以严防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在严防生命科学技术滥用的同时,为生命科学技术的合理应用与健康发展提供保护。这使得法律在应对生命科技发展时经常会陷入矛盾的状态,面对生命科技所可能会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效应,它不得不认真加以权衡,以便通过设置最为科学的制度,并利用最为适宜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其规范和保障生命科技发展的目标,保证将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及应用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刑事责任制度作为法律的一项重要构成内容,显然也承担了这样的使命。而为了实现这一使命,刑事立法者必须在严守一定理念的基础上,恰当地设置各项具体刑事责任制度,以保证刑事责任的设置既足以严厉,从而得以有效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又能够严守罪责相应原则,不至于因滥用刑罚而束缚了生命科技工作者的手脚,以致阻碍了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从各国立法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设置来看,笔者以为,权益保障与风险预防已经成为各个国家与地区生命科技刑法及生命科技一般法的基本理念。
(一)权益保障理念
“时至今日,无论是政治、法律问题,还是经济、军事问题,无不与人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制定内政外交政策时必须予以优先考虑的问题。而利用各种有效手段来保护人权,也成为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刑法具有保障法的特性,其对人权的保护早就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5]在各国刑法及生命科技法中,权益保障的理念突出体现在针对人身权益侵害的各项刑事责任制度中。
1.针对人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责任制度
对人的生命健康权进行保护是各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基本目标,为此,各国立法尤其是刑法毫无例外地都将剥夺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规定极为严厉的刑事责任。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以生命科学技术为手段的、针对人们生命健康权而施以侵害的犯罪逐渐产生,如利用基因技术杀人、利用生物制药技术伤人、利用脑死亡判定技术或无痛苦致死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谋取他人器官而杀人等,这类犯罪对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及人类社会的进步造成了严重阻碍。在这种背景下,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便成为应对这类犯罪的“防护门”,而各国刑法中有关杀人罪.、伤害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充任了这种“防护门”的角色,在防范和打击针对他人生命健康权侵害的生命科技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针对人身体完整性保护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方面,各国立法除了重视对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之外,也尤为重视对人身体完整性的保护。为此,很多国家的刑法或相关生命科技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有关直接针对人体完整性侵害的犯罪。《澳门刑法典》第三章就专章规定了“侵害身体完整性罪”,对侵害他人身体完整的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完整的生命科技活动)进行了规制。不仅如此,《澳门刑法典》第136条还将“造成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作为加重“堕胎罪”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6]而《法国新刑法典》也在其第五卷第一编第一章的第二节中专节规定了针对人身完整性侵害方面的犯罪。
3.针对人自主权保护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为数众多的生命科技犯罪中,有一种犯罪直接关涉受害人的自主权。通常而言,如果行为人的致害行为事先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是应权利人自主、自愿的请求而为之,则这些行为将或不构成犯罪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虽构成犯罪但将只承担相对比较轻的刑事责任。例如,《澳门刑法典》第162条之规定就是一例,[7]根据该条之规定,对妇女实施人工生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将取决于行为人所为的人工生育行为是否事先征得了作为权利人的妇女之同意,如果行为人事先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或应权利人主动请求而实施,则其行为将不构成犯罪,依法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该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的“未经孕妇同意,以任何方法使之堕胎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显然也属于这种情况。《西班牙刑法典》第162条所规定的“未征得妇女同意实施生殖活动的,处2年以上6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从事职业、担任公职及担当任务1至4年的权利”,无疑也充分体现了对受害人个人意愿的尊重,不仅如此,在对“未征得妇女同意实施生殖活动罪”的处罚方面,《西班牙刑法典》同样体现了对作为受害人的妇女个人自主权的尊重,因为依据《西班牙刑法典》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本罪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才处理。这就意味着,在是否将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被害人具有自主选择权。《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70)条规定的反人道罪中的强迫受孕罪、第268. 18(1)条规定的反人道罪中的强迫绝育罪等也都以“违背受害人意旨而施以强迫”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8]此外,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刑法典中,医生应权利人请求而对其利用无痛苦致死术而剥夺他人生命的,加害人通常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在已通过安乐死法案的荷兰、比利时)或仅被追究较轻的刑事责任。例如在瑞士,故意杀人的,要判处5年以上的重惩役,[9]但出于同情且经被害人同意而杀人的,则仅处以监禁;[10]而在德国、丹麦,其刑法典也都作了类似规定。[11]这些显然也都是各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注重保护权利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之一。
(二)风险预防的理念
生命科学技术是一种直接关涉人们生命健康与尊严的高风险科技,它所显现出来的社会负面效应是不容忽视的,一旦其运用不当,将不仅会给个别人带来灾难性后果,且可能会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灭顶之灾。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应当起到防范生命科学技术滥用从而避免其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灾难的基本作用。为此,刑法还必须将风险预防作为自己的理念,并依据风险预防的需要去具体设计各项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以此防范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为了贯彻风险预防的理念,各国立法针对各种高风险的生命科技活动设置了具有针对性的刑事责任制度。
1.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刑事责任制度
风险预防在各国生命科技刑法中的最突出体现是各国立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严厉禁止。事实上,对于生殖性克隆人是利还是弊,目前学术界并没有得出一个压倒性的结论。但考虑到生殖性克隆人对人类传统生殖繁衍方式及生命伦理所带来的难以预测的毁灭性冲击,各国立法几乎毫无例外地反对并禁止生殖性克隆人。为此,无论是日本国会2000年通过的《克隆技术规制法》,俄罗斯政府2001年批准的《暂时禁止克隆人法案》,美国众议院2001年通过的旨在禁止克隆人的法案,还是澳大利亚2002年制定的《禁止克隆人法案》,抑或是法国议会2004年8月通过的《生物伦理法案》,等等,都明确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并将其规定为犯罪而予以惩治。在美国,从事生殖性克隆人及其相关研究的,最高可被处以1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而在澳大利亚,这类行为最高可被科以15年有期徒刑。不难看出,在各国立法中,这类犯罪的刑事责任之重,丝毫不亚于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刑事犯罪。这不难反映出各国刑法在对待生殖性克隆人问题上的谨慎态度。
2.严惩商业化行为的刑事责任制度
尽管由于各国文化、传统、习俗等各方面的差异而导致了各国在对各类生命科技犯罪的犯罪性及刑法介入规范这类犯罪之广度与深度的认识上存在很大差别,但在有一点上,各国却几乎无一例外的相同,即严格控制人体构件(body parts)的商业化运作。而这一切,无疑都是出于防范人体构件商业化操作所可能给生命伦理带来的负面效应之需要。为此,在各国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几乎都针对大量商业化的生命科技犯罪而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法国新刑法典》规定的“付款从人身上摘取组织、细胞或人体所生之物的,无论形式如何,处5年监禁并处750000欧元罚金”、我国台湾《人工生殖法》规定的“意图藉由从事生殖细胞、胚胎买卖营利或居间介绍者,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没收犯罪所得”与澳门2/96/M号法律所规定的“凡在本地区购买或出售他人身体器官或组织,或取得或交付他人身体器官或组织而以任何方式支付或收取任何金额者,处至三年徒刑……未遂犯亦受处罚”以及澳大利亚2002年《关于禁止克隆人法案》所规定的“因他人提供人类卵子、人类精子或人类胚胎,而故意给予此人或向其提供对价(等价回报),即犯此罪。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12]便都是很明显的体现。而这些规定无疑充分表明了各国对利用刑罚打击商业化生命科技犯罪的重视。
3.针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制度
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对现代社会所带来的一个最为严峻的挑战便是其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所带来的挑战。自从美国发生炭疽热恐怖事件后,各国便越发清醒地认识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一套可供操作的刑事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极有可能会偏离有利于人类社会公益的健康发展方向,甚至会威胁到整个人类和地球的生存和安全。为此,各国都在其刑法或公共卫生法中专设了大量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以惩治那些意图利用生命科学技术传播病菌、制作或贩卖有害食品、药品、麻醉品或生物制品等以致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各国立法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也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其生命科技刑法对风险预防这一生命科技犯罪防治理念的遵循与贯彻。
4.针对侵犯生命科技秘密之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各国立法中,还有一类专门针对侵犯保密制度而设置的刑事责任制度。《德国刑法典》第95条对“公开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97条对“泄露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353条b所规定的“侵害职务秘密和违反特别的保密义务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蒙古国刑法典》第87条对“泄露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88条对“遗失属于国家机密的资料、文件和实物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芬兰刑法典》第38章对“信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都属此类。在当前各国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生命科技秘密(包括一国某群体的基因信息资料、某个人的病理资料等)已经影响各国国家安全与利益并直接影响每个人生命安全与人格利益的情况下,作为贯彻风险预防理念之具体制度之一,这类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显然会起到“保护屏”的巨大作用。#p#副标题#e#
三、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特点
从法理上来说,研究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的原因无非在于总结并把握这些立法的特点,以求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就此而言,对各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特点加以归纳,应成为我们进行比较研究的一项基本工作。总体来看,域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大体特征:
(一)刑事责任制度的规范重点差异较大
具体而言,在《西班牙刑法典》中,刑事责任制度规范的重点集中在堕胎罪以及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上,对器官移植犯罪、绝育及变性方面的犯罪仅作了简要提及,[13]对DNA鉴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辅助生殖、人体实验等方面的犯罪则没有任何规定。而在对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西班牙刑法典》也只规定了“改变人类基因罪”、“过失改变基因罪”、“制造基因武器罪”、“非以人类繁殖为目的进行人类卵细胞受精罪”、“用克隆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人种选择罪”以及“强制实施生殖活动罪”六项罪名。《芬兰刑法典》中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针对“堕胎”、“引起危险”及“侵害保护健康和安全”等而设的,该法典尽管也规定了“基因技术罪”这样一个单独的罪名,但该罪的刑事责任更侧重于规范基因技术中的转基因生物技术。《蒙古刑法典》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则规定地更少,重点集中在人体器官、人血、人体组织的采集及其相关制品的配制、输送或检测等方面。法国是迄今为止全世界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相对最为全面的国家,其刑事责任制度所规范的领域涉及DNA鉴定及相关秘密与隐私的保护、器官移植、辅助生殖、人体实验以及传统医药卫生等诸多方面。
(二)刑事责任制度所涉领域极为广泛
从域外立法对生命科技犯罪的规定来看,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几乎涵盖了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的各个领域,如基因技术研发与应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器官捐献与移植、人体医药试药、生育控制、死亡判定与操作、血液捐献与采集、变性、尸体保存与处理、生物制药、生化武器制造以及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等等。《芬兰刑法典》中规定的基因技术罪、《西班牙刑法典》中规定的改变人类基因罪、过失改变基因罪与制造基因武器罪、《法国新刑法典》中规定的非法从事DNA鉴定罪以及日本、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有关禁止克隆人的法案或法令中所规定的非法从事生殖性人类克隆罪等等,无疑是刑事责任制度介人规范基因或转基因技术研发与应用领域的重要体现;英国1985年《____协议法案》及我国香港《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规定的无资质而从事人类生殖科技程序罪与商业化____及____中介罪等犯罪、《西班牙刑法典》及我国《澳门刑法典》中规定的强制供精罪等犯罪以及澳大利亚2002年《人类胚胎研究法案》规定的使用超期人类胚胎罪等犯罪,是刑事责任制度规范和调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研发与应用的重要成果;英国1989年《人体器官移植法案》、日本1997年《器官移植法》、《蒙古国刑法典》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器官移植法等立法中规定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的强制采摘人体器官罪等犯罪,则是刑事责任制度介入人体器官捐献移植领域的重要缩影;《法国新刑法典》、《澳大利亚刑法典》及《意大利最新刑法典》中规定的“非法人体医学实验罪”等犯罪是刑事责任制度涵概人体医药实验领域的体现;而《德国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瑞士联邦刑法典》以及《韩国刑法典》等刑法中规定的堕胎罪,则是刑事责任制度适用于生育控制的体现……。总之,就全世界范围来看,只要是生命科技研发及应用所及的领域,几乎都有相关刑事责任的介入与规范。
(三)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宽严不一
由于对现代生命科技活动负面效应认知的不同,加之各个国家或地区生命伦理观念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宽严程度上也存在千差万别。有些国家或地区立法中设置的刑事责任制度相对比较宽松,而也有些国家或地区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则相对严苛。如在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方面,在我国香港地区,构成这类犯罪的,最高可判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限于累犯);在新加坡,犯此类罪者,将单处或并处最高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之监禁;在日本,犯此类罪的,可以分处或者并处五年以下徒刑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而在法国,犯此类罪的,则处7年监禁并处100000欧元罚金。而在非法人体实验罪的刑事责任方面,在法国仅处以3年监禁并处45000欧元罚金;而在澳大利亚,同样的犯罪则承担25年监禁,且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还适用严格责任。[14]而在芬兰,为了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负面效应,刑法还明确规定处罚危险犯,甚至专设“设置危险罪”,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地,置他人于丧失生命或健康的严重危险之中”的行为,“处以罚金或者2年以下的监禁”。
(四)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灵活多样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亦称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从各国生命科技刑法的规定来看,各国生命科技犯罪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并无定制,而是根据各国国情及法定刑种设置的不同以及刑罚适用规则的差异,而分别采取了比较灵活的表现形式。例如,在西班牙,犯生命科技犯罪的,一般要判处徒刑这类刑罚,并处剥夺其在一定年限内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的权利。[15]而在我国香港地区,根据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及《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等单行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一般将被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及比较短暂的监禁。在我国台湾地区,一般要处以徒刑、拘役或罚金,并没收犯罪所得。在日本,则通常判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期限的罚金与徒刑。而在法国,除对犯罪行为人处以徒刑、监禁且并处罚金之外;也可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还要没收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所得;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的生命科技犯罪行为人(如司法鉴定专家),还可以在监禁与并处罚金之外同时适用除名之处罚。在芬兰,法律还规定了刑罚处罚类型的选择使用,例如《芬兰刑法典》第2条第1款规定:“如果单独的附条件的监禁被认为是对于犯罪不充分的处罚,可以对其施加辅助罚金,如果该附条件的制裁超过1年,可以命令执行20小时至90小时的辅助社区服务。”在施以罚金刑时,也可以代之施以替代措施。另外,法典还规定了对已剥夺的自由期限的折抵办法。[16]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国家还在刑罚处罚之外,规定了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措施,如适用于公务人员的警告、撤职等。这种灵活的刑罚方式,既保障了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法定化,又保证了刑罚在具体适用中的公正和有效,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目的。
(五)就动态来看,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基本上遵循由严渐宽的规律
由于生命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迅猛性以及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生命科技犯罪尤其是现代生命科技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还大都停留在理论推理以及主观设想的层面上。各国立法尤其是生命科技法在立法时大都遵循了风险预防的立法理念。面对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可能引发的、实际上还没有完全确定的负面效应,各国基本上都将本国生命科技法建立在了现代生命科技活动具有风险性且能够引发各种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现象的理论之上。以此为基点,各国立法普遍肯定了某些生命科技犯罪及其社会危害性的存在,并明确规定了这些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对这类犯罪进行了极为严格的防控。但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对某些过去为刑法所明文确定的生命科技犯罪容忍度以及承受能力的提高与增强,一些国家逐渐废除了对某些生命科技犯罪的规定,或者取消了对这类生命科技犯罪刑罚的规定而代之以行政处罚。
以堕胎罪在各国立法中的演进为例,1821年,美国康涅格州制定了美国国内第一个《堕胎罪法》,规定对给别人堕胎的人可处以终身监禁。1945年,美国纽约州制定了《堕胎罪法》,规定给人堕胎致使妇女死亡的,以故意谋杀罪论处;而接受堕胎的妇女则构成轻罪,处3个月至1年的监禁,或者处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也可以并处监禁或罚金。而其他国家,如德国、韩国、西班牙、芬兰等也都在其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堕胎的犯罪性,并配设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各国的法律都一直将堕胎行为视为犯罪而给予重罚。但随着堕胎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众对堕胎的日益宽容,自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很多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等)先后通过了允许堕胎的法律,而在其他国家,对堕胎的惩罚也都相对变得灵活,一般要区分堕胎的具体情形而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例如在西班牙,根据其刑法典的规定,未经妇女同意而堕胎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欺骗获得孕妇同意而堕胎的,要处4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在各种公立或者私立诊所、医疗单位、基因咨询机构从事职业或者提供服务的权利3至10年;而经妇女同意而非法堕胎的,则处1年以上3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在各种公立或者私立诊所、医疗单位、基因咨询机构从事职业或者提供服务的权利1至6年;而对因业务过失造成堕胎的,则仅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1至3年的权利。
此外,德国在对待人类胚胎干细胞态度上的转变也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德国曾在1990年制定的《胚胎保护法》中禁止一切有关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而此后德国科学家也因为该法的严厉禁止而一直未涉足人类胚胎基因应用研究。然而,随着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开展,德国由于担心本国在生命科学领域会落后于世界的先进水平而最终改变了这一立场。2002年1月30日,德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口人类胚胎干细胞,从而实质上间接地允许在本国从事治疗性的人体克隆。[17]#p#副标题#e#
四、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刑事责任立法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科处一定的刑罚来预防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和避免犯罪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刑事责任制度的创制者须认真设计有关犯罪的每一项制度,以便在符合罪刑法定理念的前提下,实现对犯罪的刑法控制。20世纪下半叶以来,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众多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利用刑事责任制度来防控围绕生命科技发展和应用而引发的各类犯罪现象,以减少和避免生命科技滥用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成为各国生命科技法乃至刑法所关注和考虑的一项基本内容。体现在立法上,很多国家都出台了专门的针对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形成了一系列防控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从法理上来说,“任何一国国内的立法都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在完全封闭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是在借鉴和吸收外国立法中的某些合理的、科学的、积极的因素的情况下进行的。”[18]生命科技刑事立法也是如此。以此为基点,笔者以为,不少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都对我国刑事立法具有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立法模式上的启示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的模式是“法典型+附随型”立法模式,亦即法典型立法模式+附随型立法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将所有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都统一设置于刑法中,而在其他法中设置一些诸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刑事指引条款。在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上,我国也遵循了这种模式。就法典型立法模式而言,这种立法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它具有明显的经济性,能够节约刑事立法的成本,并有利于保持刑事立法制度上的一致性,减少和避免刑事法律冲突,凸现刑法的地位与权威。但另一方面,这种立法模式的缺陷也是极其明显和突出的,它具有明显的僵化性,无法应对防范和打击新型犯罪的需要。而就附随型立法模式而言,[19]这种立法模式虽然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是十分有限。“因为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本身没有相应的条款,那么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附随型的刑法规范就会被束之高阁,无法具体适用。同时,从刑事立法的系统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角度而言,附随型立法模式的大量出现和存在,实际上是弊大于利,对此应当引起重视。”[20]具体来说: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以及将如何给予惩罚,都必须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这样一来,在其他法规中存在大量指引性刑事责任规范的情况下,如这些规范与刑法规定完全符合则显重叠和多余;而如其与刑法规定不相吻合,则会面临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的尴尬,而且,如果因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而找不到相应的条款加以适用,则客观上又会直接影响这些指引性规范的权威性,使之仅仅成为纸面上的刑事责任,形同空文。因此,附随型立法模式实际上是刑事立法上的一个误区。
笔者认为,生命科技犯罪是与生命科技发展紧密相承的一种犯罪现象,由于生命科技发展极其迅猛,生命科技犯罪总会不断涌现出很多新的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将所有生命科技犯罪都规定在一部统一而客观上又须要力求稳定以维系其自身信用与权威的刑法典之中,显然是很难做到的。为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借鉴法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的经验,在立法模式上采取“法典立法+单行法立法”的立法模式,亦即“法典立法与单行法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易言之,就是在刑法典中规定部分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而将更多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在各项单行法中。这既是维护刑法整体稳定性的需要,也是适应防范和打击新型生命科技犯罪的需要。具体言之:
1.为了维护刑法整体稳定性的需要
保持立法内容上的相对稳定性,是立法保持信用与权威的一个内在要求,也是刑事立法所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没有刑法的稳定性,就没有刑法的权威性,因为刑法的频繁修改会令社会成员感到无所适从以致不再信任刑法。所以,除非刑法规范出现了明显不适应社会现实生活的特殊情况,否则,不宜轻易修改刑法。而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基本上都是属于违反人性常伦,危害既定社会制度下的公共秩序、公共风俗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这一类犯罪在表现形式上往往具有固定性、渐进性。因此,刑法对于这些犯罪的规定可以“一劳永逸”地加以解决。但是,生命科技犯罪却是伴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化而出现的,其风险不确定性的特点经常会向刑法的稳定性发起挑战。为了既要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又要不失规范的有效性,以便遏制、打击和预防生命科技犯罪,在种种矛盾冲突的情况下,将个别领域的生命科技犯罪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在各项单行法中,不失为一个理性的选择。
2.为了着重惩治生命科技犯罪的需要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率已越来越高,其犯罪的方法手段日益多样、犯罪的形式也日益复杂。而刑法整体稳定性的内在要求显然无法适应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的现实需要。通过制定生命科技单行刑法的方式,却可以在不动刑法典全身的情况下,对各种生命科技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作出应因性的规定。如有形势需要,还可以及时进行补充修改,从而使这种刑法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更能起到遏制、打击和预防的作用,并且不会影响到刑法的整体性稳定。
(二)立法指导理念上的启示
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是当前各国生命科技法律责任制度设置时所遵循的基本理念,是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与理性应用的思想基础。笔者以为,在当前我国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而相关犯罪也已初步显现,需要我们采取适宜的法律措施予以应对的背景下,我国应重视刑事责任制度在应对和防范生命科技犯罪方面所具有的功能,对生命科技犯罪采取专门的刑法对策。而在设置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时,立法者应参考和借鉴各国生命科技刑法的一般规律,以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作为基本理念。
1.我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应遵循权益保障的理念
权益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也是法律在进行规则设置和制度安排时所重点关注的核心内容。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以保障人民的主要部门法,是国家动用刑罚手段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最有力工具,但同时也是最容易招致权益侵害且权益侵害的结果一经造成便难以修复的一个工具,为此,在其立法过程中,尤其需要严格遵循权益保障的理念,使其各项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始终都服从和服务于权益保障的需要。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作为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关注和重视权益保障。以此为基点,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应力求做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应保证刑事责任制度对生命科技活动的介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也是我国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所作出的庄严承诺。就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关系来说,打击犯罪显然是保护人民的前提,而保护人民则是打击犯罪的必然结果,没有对犯罪的防范与打击,就不能保证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会使保护人民成为刑法所许诺的空头支票。因此,对于犯罪活动,刑法必须坚决予以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作为对人类社会具有巨大危害性的一种高风险犯罪,其存在不仅会阻碍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从而影响人类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这样一种犯罪,刑法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它必须针对现代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各种负面效应预设相应的制度,以保障在这些负面效应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惩办和打击相关的责任人,在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的同时,防范新的、类似的犯罪发生。
(2)应保持刑事责任制度对生命科技活动介入的适度性。现代生命科技犯罪的出现引发了大量的社会负面问题,其中的很多问题都对人类社会绵延已久的生命伦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并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介入规范生命科技活动是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以保障广大公众生命权益的需要,但刑法的过度介入则会妨害生命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权,阻碍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从而影响公共卫生福利的提高;而且,刑法的过度介入也可能会侵犯生命科技犯罪人的人权。在这种情况下,科学而准确地把握刑法尤其是刑事责任介入规范生命科技活动的“度”就显得非常必要。为此,立法者在制定生命科技刑法尤其是设计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时,应当做出谨慎的立法安排。具体来说:对某些极有可能会导致生命科技滥用从而容易诱发生命科技负面效应的行为,如生殖性克隆人、人体器官买卖、人兽精卵跨种杂交、精子、卵子、胚胎买卖、强摘或骗摘他人器官等,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并通过刑事责任的设置坚决予以禁止。对某些发展尚未成熟(如断骨增高术),或者虽已发展成熟但还不适宜或不具备条件在实践中广泛推广的技术的应用行为(如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等),以及那些利益与安全都还很不确定的技术应用行为(如手术戒毒、脑死亡判定、转基因食品、药品的开发等),则应给予适当限制,仅将那些客观上造成极其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一般的生命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等活动,则不宜提倡刑事责任制度的介入。这是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合理开发与健康应用,以保障公众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内在需要。
2.我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应遵循风险预防的理念
生命科技发展尤其是现代生命科技发展是建立在科学不确定性的基础之上的,这一点直接导致了生命科学技术在利益与安全上的不确定性。易言之,当人们理性地研究和运用生命科学技术的时候,会给整个人类都带来巨大的福祉,而一旦滥用生命科学技术,则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甚至是灭顶之灾。为此,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过程中,还必须遵循风险预防的立法理念。具体来说,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从广预设生命科技犯罪的范围。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决定了生命科技社会关系必然是频繁多变的。生命科学技术在新领域中的开发与应用必然导致大量新的社会负问题的不断出现,从而形成新的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对于各种新的生命科技犯罪,一方面固然需要依靠生命伦理与经济、行政手段等其他措施来进行规范,但另一方面则更需要法律的尤其是最具刚性的刑法的规范。而刑法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要求,它不能够为了临时应对新出现的生命科技问题而频繁地加以变动,否则,势必会影响其信用乃至权威。所以,在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广泛地预测生命科学技术所引发的各种社会负面问题以及这些社会负面问题所引生的生命科技犯罪,并尽可能地将各种可能的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尤其是那些目前还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犯罪现象)都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之内。例如,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生殖性克隆人、制造基因武器或非人非兽的怪物等问题都还处于理论设想的层面,基本上还没有在现实世界中真正发生,但刑法却不宜仅因为这些犯罪还没有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发生就不采取任何的应防对策,以致不为之设置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因为这类犯罪的社会负面效应是难以估量的,一旦等其变为现实之后考虑刑事规范,则往往已经为时过晚。所以,刑法应当从广预设生命科技犯罪的范围,尤其对于围绕新型生命科技活动而引发的各类犯罪,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就应当提早加以预测,并设置适宜的刑事责任制度进行防范。这是风险预防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设置时的一个内在要求。
(2)在追求立法规范具体确定的同时保留一定的弹性。当前,在罪刑法定已逐渐发展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追求生命科技刑事立法规范的具体与确定,以便更准确地界定生命科技行为的犯罪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生命科技刑事立法的趋同性特征。然而,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迅猛性却使得很多新形式的生命科技犯罪随时都会出现,以至于法律经常难于应付,无法防控。因此,在应对和防范生命科技犯罪方面,生命科技刑法在追求立法规范具体确定的同时,还应当保持尽量可能的弹性,“以应付那些立法者未曾想到但实际上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新情况。[21]为此,在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安排上,立法者应当多采用一些相对灵活性的处理方式,使规范的具体确定性与弹性能够得到均衡。在这一方面,我国现行法中既有一些很好的可以为我国今后立法借鉴和发扬的制度,同时也存在一些败笔。现行刑法对“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便是一个很成功的先例。刑法在设置这一犯罪时仅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规定以何种方式侮辱、盗窃尸体才构成该罪。这就使得那些利用生命科学技术实施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如利用器官移植技术非法进行尸体拼接等)以及在生命科学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实施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如偷取脑死者的器官用于出售等)也能够被纳入该罪的规制范围之内,从而能够更为有效的防范、应对和打击所有盗窃、侮辱尸体的犯罪行为,体现了极好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刑法对“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规定则成为很明显的败笔。在这两类犯罪的规定上,刑法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作为构成这两类犯罪的前提要件,使那些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非法行医或实施节育手术的行为以及由单位所实施的非法行医或节育手术行为逃脱刑罚制裁。而事实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行为仅仅是所有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行为中很少的一部分。显然,在打击对社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行为方面,刑法的上述规定显现出了明显的缺陷。在我国生命科技立法的过程中,类似以上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应当分别被加以发扬与舍弃。
(3)设置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应坚持由严渐宽的原则。犯罪学的理论认为,犯罪在其本质上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之行为的一种社会价值评价。由于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人们对犯罪进行评价的标准和依据不同,所以,同样的一种反社会行为可能会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受到完全不同的社会评价,从而被认为具有不同的犯罪性。而站在刑法学的角度上,刑事责任作为犯罪所理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实际上是法律对犯罪所做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换言之,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刑法对作为对反社会行为进行价值评价的一种法律认同。由于社会观念从古至尽都是日益开放与宽容的,因此,很多最初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都因为获得了人们观念上的认同而被排除在了犯罪的行列,成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乃至正当行为,卖淫、吸毒、自杀等无被害人犯罪在各国刑法中的变迁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从各国刑法的发展来看,无被害人犯罪曾经在很长的历史时期被各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原因在于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容忍不了这些行为而对这些行为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人类文明的日益进步以及伦理道德观念的日益开放,加之某些现实因素的影响(如防治艾滋病的需要、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等),这些反社会行为逐渐博得了越来越多人的同情和理解,其反社会性逐渐降低,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弱化,最终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排除于法定的犯罪之列。以此为立足点,各国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基本上都遵循了由严渐宽的发展规律,以适应保障人权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生命科技犯罪作为社会对反社会行为的生命科技活动或相关活动的一种价值评价,其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具体言之,其很多社会危害由于受科学不确定性的影响经常是难以被人们一开始就能够理性加以认识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首先假设生命科技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性且这种社会危害性是确定的,从而将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建立在这种假定之上。而为了防范这种具有臆造性的风险的发生,刑法必须配置严格的刑事责任制度,而在科学发展证明相应的生命科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像臆想的那样严重或没有当初所设想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再对相关的行为逐步解禁,将其排除于法定生命科技犯罪的行列,或以情节轻微等为由免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犯罪控制理性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在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设置时贯彻风险预防的实际需要。
(三)生命科技犯罪具体制度对策之启示
当前,面对生命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及其负面效应的日渐显露,运用刑法手段,借助刑事责任制度来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生命科技政策的一项基本内容。为此,不少国家都在其刑法典中或通过专门的单行法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作出规范。当前,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导,我国生命科学技术也已获得了飞速发展,很多领域都步入了世界先进国家的行列。然而,另一方面,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我国带来了一系列负面问题,如人体器官的买卖、走私与偷摘、____、利用生命科学技术制造毒品、非法利用和制造胚胎、非法进行人体医药实验等等。这对我国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挑战。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将在刑事立法上采取“法典式十附随式”立法模式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有关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犯罪,通过配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来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将生命科技发展的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限度。具体而言,应在刑法中增设基因犯罪、辅助生殖犯罪、器官移植犯罪、人体实验犯罪以及死亡判定与操作等方面的犯罪,如“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____罪”、“刊登____广告罪”、“非法利用胚胎罪”、“非法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罪”以及“非法从事人体实验罪”等等。在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首的情势下,这显然是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需要。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对国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借鉴必须以充分考量我国的现实国情为前提。这是因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在真空中孤立成长的,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也一样,它的有效运行除依靠自身的良性机制外,还必须依赖一定的文化基础、现实条件与其他制度的支援。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它自身的优势反而可能有可能异化为缺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顾现实条件地一味借鉴和全面推行,只能会招来南橘北积的后果。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16页。
[2]刘长秋、谭家宝:《浅论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3]黄京平:《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2页。
[4]朱勇、崔玉明:《新医疗处遇的法律问题与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5]谢望原:《丹麦刑法典与丹麦刑事执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6]《澳门刑法典》第136条还将“造成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作为加重“堕胎罪”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规定:“一、未经孕妇同意,以任何方法使之堕胎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二、如因堕胎或因所采用之方法引致孕妇死亡,或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则对使孕妇堕胎者可科处之刑罚之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7]《澳门刑法典》第162条规定:“未经妇女同意,而对其为人工生育行为者,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8]《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7(1)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反人道罪中的强迫受孕罪:(a)犯罪人非法拘禁了一名或数名被强迫受孕的妇女;而且((b)犯罪人意图影响任何人口的种族结构或全部或局部消灭通常意义上的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群体……。对这类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8(1)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反人道罪中的强迫绝育罪:(a)犯罪人剥夺了一人或数人的生理生殖能力;而且(b)这种剥夺不是实施某一具有禁止怀孕的效力的节育措施的结果;而且(c)犯罪人的行为既不具有医学或住院治疗的理由,也未经此一人或数人的同意……。对这类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
[9]《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11条规定:“……非谋杀而故意杀人的,处5年以上重惩役。”
[10]《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14条规定:“因值得尊敬的动机,尤其是出于同情,经被杀之人严肃且迫切的请求而将之杀死的,处监禁刑。”
[11]《西班牙刑法典》第143条规定:“第一项:诱使他人自杀的,处4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第二项:对自杀者提供必要协助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第三项:杀害他人未遂的,处6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第四项:由于被害人因足以致其死亡或持续、严重、不能忍受的严重疾病而提出认真、明确的请求,而杀害或者通过必要、直接的行为参与杀害被害人的,根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减轻一至两级判处刑罚。”
[12]谢广宽、丛亚丽:《澳大利亚2002年禁止克隆人法案(节译)》,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期.
[13]在《西班牙刑法典》中,有关这类犯罪的条文只有一条,即第156条,根据该条之规定,按照被害人自由、自愿、明确要求而伤害被害人的,如下情况可以免于刑事责任:法律保护的移植器官、学术目的的绝育和外科变性。
[14]《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27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战争罪中的)生物学实验罪:(a)犯罪人对一人或数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的生物学实验;而且(b)该实验严重危害了此一人或数人的身体或心理健康或身体的完整;而且(c)犯罪人的行为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的理由,也非为了此一人或数人的利益而进行;而且(d)此一人或数人处于一项或多项《日内瓦公约》的保护之下,或处于《日内瓦公约第1议定书》的保护之下;而且(e)犯罪人对此一人或数人受到这种保护的现实情况持明知或轻率的心态;而且(f)犯罪人的行为发生于某一国际武装冲突之中,或与某一国际武装冲突有关。对该类犯罪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而且严格责任适用于第(1)款(d)项。
[15]《西班牙刑法典》第159条规定:为消除和减轻严重疾病和缺陷,改变人类基因的,处2年以上6年以下徒刑。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7至10年的权利。因严重过失改变基因的,处6个月至15个月罚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1至3年的权利。第160条规定:适用基因工程学制造针对人类的生物武器或者毁灭性武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7至10年的权利。第161条规定:非以人类繁殖为目的,进行人类卵细胞受精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6至10年的权利。用克隆的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进行其他人种选择的活动的,处前项的刑罚。
[16]肖怡:《芬兰刑法典(译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17]张乃根:《克隆人与人权》,载《科学》,2003年第3期。
[18]卢云:《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页。
[19]附随型立法模式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主要表现是在这些法规中规定:某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国《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之规定:“违反《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严重污染环境的,二、损害或者影响人类健康的;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0]杨兴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
[21]郭自力:《生物医学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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